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2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彼谓自然之精神其根本实为同一,绝对者自然及精神之根柢也。彼关于绝对之哲学(即一致哲学最后之说明),乃进于关于自然及精神之议论以上第三之说明。彼之哲学至此点实近于斯宾挪莎之一元论,彼认绝对者为神,一切之事物于神皆为同一,一切之物于绝对皆永久而无限者也。此绝对之世界根柢现而为自然与精神而绝对非自然,亦非精神,乃两者之一致者。两者以上者也,无差别界也。此绝对界为自然与精神之一致,又不仅绝对界而已,即于现象界亦于个个之事物中见自然与精神之一致,各各特殊之存在物皆于一定之形现此绝对,从而个个之事物含一致之性质。纵令其一致者于程度有种种之不同,其兼有两者之性质固甚明也。宇宙间无单为精神者,亦无单为自然者。无纯粹之客观,亦无纯粹之主观,皆兼有两性质者也,但于两者之一方特著而已。谢林以之为分量之相异,普通所言之自然界亦与普通所言之精神界同,含有自然之性质与精神之性质之一致于其中。其所异者,于普通所言之自然界自然之性质较胜于精神之性质,于普通所言之精神界精神之性质较胜于自然之性质,不过如是而已。
此一致哲学立二种类之世界,即平等无差别实在之绝对界及自有差别有变化个体之生物而成立之假世界者是也。而有差别有经验个性之假世界于无差别之实在界有其根柢。如斯有变化差别之世界果如何自平等无差别之绝对界而生乎?此有限而不完全有害恶之世界果如何而生乎?将依何者而说明之乎?谢林以为是不可不依绝对而说之。何则,于绝对以外无何等之原因也。然则不可不举绝对使生有害恶不完全个人之存在之理由。谢林因欲解释此问题而论及人类之自由性。彼谓因有限之个人有自由之力,遂至使如斯之害恶及不完全存在。如斯有限之个物之存在非自然之结果,乃个物所有自由性之使然。生如斯感觉之世界之根源存于各个人之精神,基于自己之自利心自与绝对分离之活动,基于故意使自己之绝对性服从有限之差别自由之决定,基于欲失去神之性质之意志作用,乃务欲自神之世界堕落之结果也。彼如斯认自绝对之世界而生有限之罪恶界为自由活动之使然。害恶之存在既为自由活动之结果矣,而欲脱去此堕落之境而努力以求再到绝对界,则为复其本原之作用。历史上所现道德之努力即可以证明此事。自神之世界堕落与复归于神之世界及现于其间发展之历史,可视为神显现彼自身之过程。自如斯之变化以发表神之伟大。凡存在之物不独存在而已,必依使放异彩消极之事物之存在以发表自己之存在焉。人类历史之发展,世界中道德之发展,乃发挥神之光明者也。谢林如斯说自由意志,认神之活动之生命,至认神自身之中亦含有非神之性质焉。彼排斥斯宾挪莎之必然论及无变化无生命之神之思想。虽神亦非自始完全者,始虽不完全,后渐发展而为完全。易言以明之,神自身乃发展之存在物也。宇宙间之事物有自己意志,而各事物同时又有神性。因有此神性,遂至使自己意志为普泛之意志之机械。自己意志往往向于黑暗之方面,至与普泛之意志冲突。人有依自己之自由意志决定认一误谬之目的为至上之目的,而使善良之目的从属之之力。虽然,同时又得借神之力使此特殊之自己意志从属普泛之意志。道德上之善,实存于战胜此特殊自己意志之抵抗而与普泛之意志一致。行为者对于善恶之行为自有责任。彼依自己之自由意志虽可得为恶而偏斥之,故其行为有价值。若动于诱惑,不能为善而为恶,则其责任在行为者,此乃彼自由选择上之过失也。道德上之罪恶决非仅不为善,消极之意义而已,宁有积极之意义焉,乃特以自己意志为恶之结果也。当特殊之自己意志与普泛之意志冲突之际,弃普泛之意志,遂为罪恶。罪恶之存在固基于行为者自身之自由活动,然人之精神中所以有特殊之目己意志与普泛之意志之存在。其原因实在于神。人就于此二意志之关系而为正行为或为不正之行为,乃人之自由也。而因有此自由,道德之价值之存在始为可能焉。
谢林以神为一切事物之根柢,一切事物自神而进化发展。此事于一面发表神之性质,一切事物为神之表现,此依吾人之直觉而知之事实也。如斯神学之说明基于直觉之事实,故不可不视为事实论之说明。彼于此意义称己之说为事实论之哲学。虽然,彼之事实论之哲学,与孔特所倡事实论之哲学异其性质。孔特亦基于人类经验之范围内之事实而立彼之哲学。孔特之哲学于此意义亦谓之事实论之哲学。虽然,孔特之事实论基于吾人通常之经验,谢林之事实论则基于神秘之直觉,两者虽同为事实,而于认其事实之过程全然相反。谢林神学之说明,不经论理之过程,而经直觉之过程,于此点不可不谓彼弃哲学而入神学,此实彼晚年之学说之特征也。
第十五章 宗教之伦理
基于神学之哲学而为伦理之解释者,巴德尔(Franz Baader 一七六五-一八一四)及诗来尔马哈(Friedrich Ernst Daniel Schleiermacher 一七六八-一八三四)是也。巴德尔以为吾人可研究之目的物有三种类,神、自然及人类是也。应之之哲学自分而为三。关于神(即根本之原理)之哲学为第一,此于他面又为一切科学之根本,兼有伦理学之性质。第二为自然哲学,即宇宙论也,自然科学及物理学皆含于其中。第三则为精神之学问,伦理学及社会学属焉。而通此三分类皆采用宗教之说明,盖无神则不能知何事也,吾人由神而始有一切之智识。吾人知神之时,神为被知者,同时又为能知之力。吾人之存在及所有事物之存在,乃依神而被认之存在也。吾人之自己意识亦不外依神而被认之意识。要之吾人之存在及思索基于吾人之为神所思。良心者实神之知与吾人之知结合之知识也,即与神共知也。如斯之关系存在于神与吾人之间。如此能知与被知之关系有三种类。第一则仅神之知识达于吾人之时也。当此之时,吾人自觉之作用甚不完全。第二则更进一步,至自觉存在于吾人之中神之知识,即吾人自觉之知识与神之知识同为吾人所认之时也。第三则更进而有意使自己之知识服从神之知识。明基于神之意志而行,此乃最为合理之时也。遂至使神之理性统御自己非合理之性情焉,此乃以神之理性为自己之理性也,于是始达于道德之完全之地位。于第一之情形,自不认神之知识,但无意识服从之而已。于第二之情形,自认神之知识,进而服从其统御。于第三之情形,则自乐自进喜从神之知识,以神之知识为自己之知识,认自己之真正知识其根柢为神,遂达于由自己之自由动作而来最高之认识焉。于第一之情形,吾人惟为受动之活动。于第三之情形,吾人自再现神之活动而为自动之活动。虽同依神之力而活动,然两者之间有甚大之差异。服从神之思想决非放弃吾人之自由,且必如此而真自由始可得而达也。真自由者非盲从传说之信仰,亦不疑神之存在,实自由而承认神之权威也。依己之知识而确认神之存在也。而既认神之存在,则为神之命令而现教育之信条亦不可不奉之。彼于是欲以基于宗教之伦理而律吾人之行为焉。
与巴德尔同倡宗教之伦理者诗来尔马哈是也。彼先考察知识之性质,以为知识者思想也。而真可名为知识之思想与意见,其相异果在何处乎?从诗来尔马哈,则与思索之人类之思想一致。此知识之所以为知识也,知识不可无普泛与必然之性质,不可不对于有思索之力一切之人皆现为必然正当,而与此知识相应之实在物不可不存在。普泛而必然,此康德之所主张也。而知识之性质中含两要素,感觉性与悟性是也。彼名感觉性为有机之官能,名悟性为知之官能。感觉之有机活动供给吾人以混沌无秩序知识之材料,而知之官能则取此复杂之材料组织而统一之。吾人依感觉而受实在之刺激,又依吾人之悟性普泛之形式而统一此刺激。吾人之知识依此两官能而得完成,一切真正之知识皆此两官能结合之所产也。虽然,此两官能非于一切认识活动以同一之比例而现者。有时有机之官能制胜,有时知之官能制胜。于吾人所名为知觉之认识有机之官能制胜,而思想之时则知之官能制胜之时也。而此两官能得最完全之权衡之时,则为名为直觉之认识。此直觉可视为吾人理想之认识。虽然,于现在尚不能十分实现之。知觉与思想本非全异之性质,惟于比例上有异而已。于一切之知识有悟性之活动,于一切之思想有感觉之活动,惟程度不高而已。此两者对于同一之对象,其所异者,于有机之活动但为不定混沌复杂之状态而现。于悟性之官能,则为有秩序统一之全体而现。于前者认为混沌界之世界,于后者认为宇宙。吾人之认存在物也,亦应此两关系而有不同。一方现为实在,一方现为观念。应有机之关系之存在物为实在而现,应悟性之活动之存在物为观念而现。混沌界与宇宙乃同一之对象,以不同之形而现。存在物亦然,其物本为同一,惟以不同之形而现而已。一见似相反对,其实乃同体一致。而自己意识尤明白证明此为观念同时又为实在之事实。吾人之主观(即自己意识),其中实含有实在与观念之一致,能思索之主观与被思索之客观于自我合体焉。神亦与是同。实一切事物之根柢,一切事物之一致合体者也,宇宙之存在之根柢也。如谢林之所言,神实绝对一致者也,为实在与观念之对立之一致,为其他一切对立之一致。而十分明知此绝对之一致之神,实绝对之意识也。如斯绝对之意识终非吾人之所得达。思想与实在之一致固因认识作用而假定之矣,然于现实难于十分认之,思想上虽有认此两者之一致之必要,然不能如认具体之事物明白认之,但为不得不假定必然之条件而已。
诗来尔马哈更进而视神之活动与自然界之因果为同一。彼于此点实取泛神论之态度,神决非无宇宙而存在者,神决非存在于世界以前者,又决非存在于世界以外者,神实存在于此世界之中也。吾人惟能于吾人目身及宇宙事物之中认神。彼又倡乐天主义,谓此世界为最善之世界。此乐天之世界观与泛神论之见解极相调和。彼谓宇宙若果为神之活动之显现,则宇宙现象自全体思之不得不为完全。若宇宙现象中有不完全者,则如斯不完全者乃世界全体所不能无者也。不完全与恶不过完全之程度不及而已,决非积极之恶。无论如何之事物,既已存在,则于其存在之范围之内发挥最善者也,此世界实最善之世界也。诗来尔马哈于彼之宗教哲学实开一新纪元。彼区别宗教与关系宗教之事物。于彼以前皆认此关系宗教之事物,与宗教一致,彼反对如斯之意见。宗教者自其起原及其本质言之,决非知识之事,又非意志之事,宁感情之事也。宗教实横于思辨之范围以外横于实践之范围以外。宗教不与形而上学一致,不与伦理学一致,乃占此两者中间之地位之第三者也。宗教自身之真领分存于感情之性质之中。宗教乃于感情之范围内无所制限统御吾人者也。宗教之本质为直觉。无限绝对之存在直启示于感情之中。于吾人之认识及意志作用所要求为吾人必然之假定之绝对,于知识及意志之范围内不能达到之,然可依感情而达到之。宗教乃感情之事也。虽有其他宗教之观念与宗教之活动伴感情之意志而起,然观念及活动非构成宗教本质之要素。不过于与影响于吾人感情之性质而发达之之范围内有宗教之意义,而使人为宗教之人者,实感情也。感情乃人格之中心也,精神之生活之中心也。而宗教之感情又为一切纯洁之感情之根源。然则宗教之感情果为如何者耶?依彼之答,则依存绝对之感情即是也。然则果为依好何物之感情耶?依存神也,依存与神同体之宇宙也。宗教实由望无限之感情而生,乃对于绝对之统一之冲动也。宗教实与美术同为直接认全体之作用。个人之差别于神而消灭,宗教之人于特殊之差别见平等之普泛性。认世界中一切特殊之事件为神之活动,于一切事物之中见神,又于神之中见一切之事物,从而觉自己与他物为同体,进而觉自己与绝对无限者一致,此宗教之所以为宗教也。吾人既感同体一致,吾人遂感自己全依存于神之上,无论如何自由之行为皆神力之所使然。此依存之感情决非委靡自己之意志者,毫无卑下自己之意,宁伴以自己与神一致极可悦乐之感觉,而不被压伏苦痛之感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