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问题-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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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岫己推牌抛≡谝豢槎野职掷喜蛔偶摇D腔岫⒆佣夹。夷盖捉峄�10年才生了我,我最大。我两个月大时,我妈受气,分了家。在一块过的时候,我妈哪敢说话?哪有做媳妇说话的份?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与不挣钱有直接的关系。一位老年农妇说:
家中单独由他决定的事那可多了。他有点独裁。因为我不出去劳动,他权力就大。对这种情况我就只能凑合吧。他出去干活,挺累的。我就牵就他吧。
调查中发现,有人还是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来定义两性角色的。比如一位农村老年妇女说:
男人应该是在外面办事吃得开,让女人在家里省点心。女人不上班,在家做家务,把老爷子伺候好了,把家里整得干干净净的。我家老爷们儿有点不可心。我妹夫挑得起门子,他挑不起来。有人来欺负我,他不管,自己跑了。他胆小,从来没跟人打过架,动过手。农村人,你老实他就欺负你,你厉害他就让着你。所以遇见事只好我自己顶着。他不像个老爷们儿。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还是相当深入人心的。一位城市老年女性说:
我小时候父母就是男主外,女主内。妈妈做饭,看孩子,做衣服。小时我们没买过衣服、鞋、袜子,都是母亲做。家务事都是母亲做,父亲在外面工作。大多数情况是父亲说了算。也就应该是这样。母亲没文化,不挣钱,就得什么事都听我爸的。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之中,家庭中的重男轻女是不言而喻的。一位城市女性说:
父亲养家糊口,出去打工。母亲家里的事全包。兄妹五个,一姐两哥一弟,我是老四。我在家不受重视,是多余的人,自己爱干什么就干什么,没人管我。家里重男轻女很严重。
一位都市女性也是这样讲到自己的父母:
父亲是一家之长,说了算。我不知别人父亲怎样,我从小怕他。母亲很累很辛苦,惯得我们什么都不干,这样不好。母亲做全部家务,父亲说了算,他们的观念就是这样。我觉得两人都该干点,不过父亲是建筑工人,也确实比较累,回家来就想喝点酒,什么也不想干。母亲对儿女一样,父亲偏爱儿子,儿子比女儿重要。
家事决定权在农村的话语中就是“当家权”。一位农村女性说:
我爸是赶大车的,在家他说了算。谁都得听话,不听就挨打。母亲给我们做饭,做衣服,做鞋。我们家男的都不干家务活,大事我爸做主。从老辈传下来的都得男的当家,男的说了算。
人们往往会以为,城市青年的观念与农村青年会有很大的区别,可是,调查发现,传统的观念在城市的女青年中也仍占有巩固的地位。一位城市青年女性在回答父亲和母亲有没有告诉你一个理想的女性儿应该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时说:
老一套,温柔啊,贤惠啊,孝敬公婆呀。他们看法差不多。我妈要求我做个好儿媳妇,我爸对工作方面还有要求。
有的人还会把家庭和事业对立起来。一位城市女青年说:
我心中一个理想的女性应该是贤妻良母。可是事业好的家庭就不会好。
有的家庭中男女双重标准是根据权力地位的关系形成的。在一个专职太太家庭中,丈夫是唯一的挣钱养家者,这位丈夫择偶的标准就包括太太不干涉他的婚外性活动。他说:
她了解我的优点和缺点。优点是能干、有钱,缺点是太喜欢性。她能包容我。她没文化,但是她对我在这方面很宽松、宽大,从来不去捅破这张纸。捅破了会很不愉快。她都能做到这一步:她回家,门从里面锁上了,她就出去转一个钟头再回家。要是嫉妒的女人早就砸门了。我就看上她这一点。当初我让她去开结婚证,她都不敢相信,她没想到我能娶她。她有时候还跟我开玩笑:你别累着。现在有的女人不怕这个了。她房子也有,钱也有,你甩我,我还甩了你呢。如果她是有钱的,我什么都没有,我也就只能忍着了。
这种赤裸裸的不平等关系就建立在双方经济资本的不平等上。女方之所以默认这种公开申明的不平等关系,是因为她害怕离开这个不平等的婚姻,她明明知道,她离婚后,有大把比她年轻、比她漂亮的女性会填补空缺,所以她不得不容忍这种公开申明的不平等待遇。由此可见,家庭婚姻关系内的男女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经济能力的不平等造成的。两性平等的家庭关系只能建立在双方各自独立和平等的经济地位之上。
第二,关于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无论性别,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习俗的力量压倒了法律的力量。从人们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在这个问题上,城乡差异非常明显,城市人有41%同意这样分遗产,而农村人只有14%同意这样分配。最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认为儿子女儿应当平分遗产的男性都多于女性——女性不但比男性更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把自己放弃平等继承权当作一种谦让或高尚的举动呢。选择“最好不要”的人有一成半,选择“不应该要”的人竟占到三成半。
认为女儿不该继承财产的观念是最典型的男权制家庭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女儿并不是家庭的平等成员,而是一个外人,她不应当拥有和儿子一样的权利。持有这种观念的在城市人中占11%,在农村人中占41%。在前一个问题上呈现的令人遗憾的模式再次呈现:女性认为女儿不应该有继承权的比例再次超过男性。自己名下享有的权利自己不知道,反倒是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了解女性应有的权利。
从上表看,城市与农村在财产分配上有不同模式:城市人首选养老做得好的子女,其次是平分给儿子和女儿,主要分给儿子的观念已经是极少数人的想法;而农村人还是首选分给儿子,其次才考虑平分给儿子和女儿和养老的因素。
其实,在传统家庭中,女儿也向儿子一样被灌输和接受了孝敬父母的观念,孝的观念也是传统家庭文化对理想女性所要求的一个主要价值。一位农村女青年说:
同事之间讨论过做个什么样的闺女、什么样的女性,大家意见不一样。但我总觉得不管时代怎么变,不管怎么忙于工作,能尽自己最大一份力量,在父母最需要你照顾的时候,还是要照顾好他们。
于是,我们只能认为,在儿女的平等继承权方面,并不是在观念上女儿可以不孝敬父母所以丧失了继承权,而是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女儿去孝敬的是丈夫的父母,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对自己父母的养老责任,所以才在观念上和实际上丧失或不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的。因此,只有在实际上而不是名义上女儿也像儿子一样负起了为父母养老的责任之后,女儿才能像儿子一样得到财产继承权。
此外,在现代化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即当今中国城市中的情况,那就是父母都是自己有退休金或存款类的生活来源的,并不需要子女来养老。在大多数城市家庭中,社会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已经在逐渐取代家庭养老的模式。换言之,虽然女儿婚后另立门户,属于或不属于丈夫的父母家,没有担负起给父母养老的责任,但是儿子其实也并没有给父母养老,因此在继承权面前,儿子和女儿所尽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是一模一样的。这种前景是我们可以期望的子女平等继承权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第三,关于寡妇守节问题。
这个问题是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被攻击男权制的人们反复论证抗争的一个话题,也是在法律中做了明确规定的,可是它至今仍像一个幽灵在中国的婚姻文化中游荡。有专门研究寡妇守节习俗的学者提出,清代县志资料显示,寡妇守节的现象不是数百年不变的,而是在18世纪大幅度增加的。被表彰的守节寡妇,往往是寒士家庭里上下两代唯一的依赖;她们守节与否,对该家庭的存亡有关键作用;而寡妇再嫁以后的生活,无论在感情上或物质上,都不一定比留在亡夫家里好些。清政府表扬寡妇守节的政策,一向是针对中下层的。至于上层,自清代初年,已经有好些士大夫发表言论反对强求寡妇守节的规范了。(张妙清等,82)
任何一种习俗的存在,在一开始总有它存在的理由,也就是它存在的功能。要求寡妇守节的习俗也是这样。它存在的理由有:中下层家庭的上下两代人需要寡妇照料抚养;再嫁家庭不如元配家庭条件好等等。这些经济理由造就了寡妇守节的习俗和观念。但是在这些经济理由不再存在时,习俗和观念也就应当改变了。比如,当上一代人不需要寡妇抚养而是有自己的养老金时;当下一代已经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时;特别是当最初的婚姻已经不是男人把女人娶进男人家庭,而是男女双方成立了一个新的小家庭时——这位寡妇在丈夫死去时,根本就不是男人家庭的一个成员,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她从来也没有成为过那个男人家庭的成员,那个家庭对于她来说只是姻亲而已。
在寡妇财产权的问题上,男权制家庭观念认为,寡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她没有创造过家庭财富,她的孩子不属于她而属于亡夫的家庭,因此她再婚时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从下面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人们对寡妇再婚应不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态度上可以明显看出男权制家庭观念的余威。
从人们的回答来看,居然有将近半数的人赞成寡妇再婚时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城市人中有28%、农村人中有51%持这种观点,不同意这种做法的才有两成人:城市人中的30%和农村人中的18%。令人感到痛心的是,赞成这种做法的女性竟然再次超过了男性。中国女性在如此损害自身利益的观念面前的软弱和无知令人感到绝望。
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原则需要澄清:第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丈夫去世时,他的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寡妇再嫁时,财产已经处理完毕,根本不存在是否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问题。第二,配偶去世后,寡妇可以选择是否保持与前夫家的关系,在脱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留财产应当属于自愿赠予的行为范畴。第三,这种说法假定孩子是属于丈夫家庭的,而不是属于其父母的,这是一个错误的假定。在这个问题上,在现实生活中恐怕有着城市和乡村的巨大差别:在农村,由于普遍实行婚后从夫居制,妻子进入丈夫的父母的家庭,子女也属于这个家庭,寡妇再嫁时会离开夫家,因此才产生要不要把财产留下的问题;而在城市,大多数的婚姻实行的是婚后新居制,经济上独立核算,丈夫死后,就不会产生“离家”的问题,要不要留下财产的问题根本无从谈起。第四,这个说法假定中国所有的家庭都是从夫居的主干家庭或扩大家庭,而目前中国有60…70%的家庭是一对夫妻单独居住的核心家庭。第五,丈夫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其父母是传统农业社会的法律,而不是现代工业社会的法律,因为它假定父母是没有养老手段,要靠子女来养老的;它假定中国的家庭是包括父母、夫妻及其子女的三代主干家庭,他们是共同居住和经济上合一的。而实际情况却早已不是如此,大多数城市父母是不需要子女养老的,60…70%的中国当代家庭是与父母家庭分开居住的、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配偶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只包括配偶和子女才更合乎中国家庭的现状。
第四,关于两性亲属的来往密度比较。
从亲属间来往密度可以看出,无论城乡,家庭中男系亲属的重要性都超过了女系亲属。这是中国家庭男权制残留的另一个反映。
从上表可以看出,家庭主要与女系亲属来往的比例低于主要与男系亲属来往的比例。城乡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城市,无论是生产互助、生活照顾还是经济支持方面,家庭与男系亲属的来往大约五成半,而与女性亲属的来往大约四成半,相差约10个百分点;而在农村,与两性亲属来往的差异要大许多,与男性亲属的来往大约六成半,与女性亲属的来往约三成半,相差约30个百分点。在农村,亲属交往的各项内容当中,与两性亲属交往只是在经济支持一项上差距较小,但是也相差在10个百分点以上。
在世界各国的各种文化中,男权制家庭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男权制的影响依然强大。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