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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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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减少了没得到该项产权的人的效用,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的行为是不利于他们的。政府界定稀缺资源产权的行为归根结底是有利于得到该项产权的人、而不利于没得到该项产权的人的,政府的这种行为不可能是中性的。

用经济学上通用的术语说,政府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给不同的人,等于为社会选定了不同的帕累托效率资源配置;而在这些不同的帕累托效率配置下,当事人所得福利不同,而且一个人之所得同时意味着另一个人之所失。

正因为如此,每当政府界定某一稀缺资源的产权时,它就不可能不陷入当事人之间的极为麻烦的纠纷中。为了减少没得到产权的人对政府界定稀缺资源产权的反抗以利于巩固自己的统治,政府通常在界定稀缺资源产权时简单地承认现状,将产权授予在此以前无争议地占有或使用该资源的人。社会在长期历史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惯例,它们可以减少界定稀缺资源产权所引起的社会冲突。一般来说,这些惯例都是根据历史上政府对某稀缺资源产权的界定,来达成对有争议的稀缺资源的产权归属的共识。但是由于历史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偶然事件,这样在历史上形成的产权结构一般都不会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由于政府通常都承认和维护私人占有财产的现行状况,亚当。斯密就把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作为需要建立政府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样一来,政府所保护的产权结构就常常不合乎真正的个人自由的要求。

?说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通常也不想尊重真正的个人自由,这集中地表现在政府通常不会象市场要求的那样理想化地公正。由于在许多情况下不维护自愿交换的原则可以增大政府成员的个人私利,这就使政府不会完全公正地维护自愿交换的原则。

证明这样一条原理成立,只需要以两个假设为出发点。第一个假设是,政府成员中至少有一部分人的道德观没有把维护自愿交换原则当作不可违反的“绝对命令”。他们相信,如果破坏自愿交换原则可以增大他们的权力或财富,就不应该再维护自愿交换原则。而第二个假设则是,破坏自愿交换原则的许多做法的受益者们为此所愿意给予政府或其成员的好处(私人财富或选票等政治支持),大于这些做法给政府或其成员所造成的损害。

在上述两个假设条件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政府机构就不会完全公正地维护自愿交换的原则。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这两个假设是非常合乎实际的。正是因为认识到了第一个假设是如何合乎实际,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道格拉斯。诺斯才最终在他的经济史研究中转而假设政府追求使国家的收入最大化,或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

在许多情况下,不维护自愿交换原则可以增大政府成员的个人私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可能破坏自愿交换的原则。这样,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兼任政府可能导致破坏市场交易。为了减小政府的不公正,就不能允许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同时行使政府职能。

类似的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动因,促使追求正义的理想政府的柏拉图设计了他的“理想国”,这种国家的政府成员实际上与市场交易脱离了关系:他们没有自己的家庭,共妻共子,没有私有财产,靠供给的物资过一种共产主义的生活。柏拉图之所以主张对构成城邦政府的两个高级阶层的成员实行共产主义,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私有财产会使他们去搞农业、做买卖,从人民的盟友蜕变为人民的敌人和暴君,使他们想方设法挥霍浪费,违法乱纪,无恶不作,变成爱钱财的人,歌颂富人,让富人掌权,而整个国家就会蔑视善德。

但是柏拉图的主张是过于理想了。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是无法将政府官员完全与市场交易分离的。出于更有效地运用政府开支(以同量货币开支产生更高的个人效用)的考虑,现代的政府至少必须允许政府的成员同时充当消费品市场上的买方:政府官员以货币形式得到报酬,然后他们自己到市场上选购消费品。

不过,现代国家归根到底是遵循柏拉图的原则的,它们深知政府官员同时进行市场交易的危害,都在尽力限制政府官员参与市场交易的程度。这种限制所能达到的程度是:一般说来,不允许政府官员经营盈利性的企业,也就是不允许他们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充当买者、在产品市场上充当卖者。

由于认识到政府成员更可能倾向于利用政治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并且基于这种认识,才形成了当代对公共选择的理论分析。

柏拉图想靠道德制约来使政府尽可能保持公正。由于我们不可能保证人类的道德如此高尚,不可能排除政府成员的利己主义动机,柏拉图方案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解决办法。要使政府成员的利己动机与公正地维护自愿交换原则的行动相一致,就必须使不维护自愿交换原则给他造成的危害总是大于给他带来的好处。但这在参与政府的个人的专权地位不能动摇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当可能在政府掌权的个人之间存在着为权力的竞争,而且竞争的结局取决于谁最好地维护了自愿交换的原则时,才能设想政府是尽可能公平地维护自愿交换原则的。而怎样才能使潜在的政府掌权人之间真正为维护自愿交换的原则而竞争,这始终是关系市场经济存亡的关键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方法,就是由自由的市场交换参加者们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为他们主持正义的政府。在希克斯看来,希腊的城邦、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国家都是这样产生的,现代西方的公民社会和法制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样形成的。但是一旦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了国家的政府,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就成了一个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民主”是一个政治体制概念,它源于古希腊的词汇,其原意是“人民掌握政权”。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由于实际可操作性的要求,民主通常采取了多数表决的方式,由全体选民以投票的多数决定由谁掌握政权,甚至以投票的多数决定某些重大的事物。

由于民主总是意味着许多人参与政治管理,民主就与平等有着不解之缘:在参与民主政治的个人之间必须至少有某种程度的政治权利平等,否则就谈不上政治民主。因此,民主总是以政治权利的平等为前提。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由多数人作出重大决策,这多数人当然不会容忍少数人具有过大的社会地位和财产收入上的优势。这样,民主政治的运行必定导致采取种种可行的政治措施来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民们的社会地位和财产收入平等化,而民主政治运行的后果则会使其公民的社会地位和财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平等。由于有这两方面的原因,民主与平等的关系比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要密切得多。而在人类历史上,为民主而斗争的队伍中从来都有坚决的平等派作为重要的一翼,最激进的民主派总是彻底的平等派。

当然,民主并不一定导致公民财产和收入的完全平等。在西方的历史中,民主政体下的公民在财产和收入上通常也是不平等的。民主政体下的这种不平等既是由于大多数公民都有追求私利的动机,也是由于大多数公民都喜欢保留个人的行动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与平等的关系也就是民主与自由的关系。

只要我们承认,绝大多数人都喜欢很大程度的个人自由,我们就必须承认,民主政治的运行最终将保证相当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因为在民主政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多数人最终将赞成保留他们自己的个人自由。而且民主政治所产生的自由是真正的个人自由,因为它将使绝大多数公民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正因为如此,西方人才惯于将“自由”和“民主”这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而法国19世纪的思想家托克维尔更是极力追求一种将民主和自由综合起来的社会,他把当时的美国视为完满地实现了这种综合的典型。

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民主也与个人自由存在着矛盾,有时甚至有着尖锐的冲突。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民主政治的操作规则通常是少数服从多数,极少有可能实现完全的一致。这种民主运行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强行剥夺少数人的个人自由。民主政治固有的平等倾向会进一步增强这种可能性,使多数人强行剥夺少数富人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许多个人自由。

由于看到了民主与自由的这一矛盾,哈耶克和米塞斯等当代著名的经济自由主义者才对单纯的政治民主概念不抱好感。哈耶克在其名著《通向奴役的道路》第五章中甚至说:“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决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经济自由主义者们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很明显的:在民主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时,应当为了保卫自由而牺牲民主。也正是基于这种立场,他们站到了1973年通过杀害民选的左翼总统阿连德而执政的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一边。

哈耶克喜欢把主张综合民主与自由的托克维尔称作自己的先驱。但是实际上,他对民主与自由的态度更接近19世纪前半期法国保守的君主立宪主义者。曾经在1830年之后的法国“7月王朝”中担任过首相的基佐就公开表示不喜欢民主。他指责民主,说它既不能保障和平也不能保障自由,只能带来社会冲突和革命专制主义,使公民的个人自由变为全国多数人意志的牺牲品。

而19世纪初法国著名的立宪君主制理论家贡斯当,更是直接以个人自由的名义反对民主。他主张所谓的“宪法自由”,强调应当由一个“正直的人”的阶层来代表整个国家,其任务就是避免危害思想自由的任何随心所欲的行为,防止“要求得到少数服从多数之权利的群众”占上风。粗略地浏览一下贡斯当对卢梭的民主学说的批判就可以发现,哈耶克对卢梭式的“伪个人主义”的批评简直就是在重复贡斯当的论述。而贡斯当的全部学说都带着直言不讳的阶级色彩,他公然维护贵族和富人的特权以反对下层群众要求的“人民主权”。

对思想史的这一简单回顾已经足以说明,今日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借口维护个人自由而贬低民主,他们实际的思想先驱是公然代表富人特权的法国保守主义君主立宪派。

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者毫不掩饰他们对当代历史发展的沮丧心情。他们承认,几个世纪以来西方民主的发展使他们的保守主义主张在政治上日益失势。今日西方国家的政府正在逐渐被卢梭式的民主派、甚至被平等主义的民主派所掌握。这样的政治格局常常使政府自己出来破坏个人的自由,他们主张的那种个人自由、那种富人的经济自由正在不知不觉地消失。这就是说,政治民主化使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变得不想尊重真正的个人自由。

由于政府是任何经济政策的直接实行者,政府不愿意奉行自由主义的政策就必定会导致经济自由主义的失势。在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中,这是真正的自由主义无法实现的最主要的和直接的原因。

使真正的自由主义政策无法贯彻的第四个重要因素是,在社会中处于最下层的人、特别是收入最少的穷人,会以一切可能的手段团结起来进行斗争以追求实现平等。下一节将专门讨论下层群众的这种斗争对自由主义政策的影响。

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这里我们将讨论近代和现代历史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重要现象,那就是:在社会中处于最下层的人、特别是收入最少的穷人,以各种可能的手段团结起来进行斗争以争取自己的平等权利。下层民众的这种斗争经常导致流血的冲突、暴力的革命和群众性的恐怖活动。将这些下层人组织和动员起来的通常都是各种各样的集体主义学说。从19世纪开始,这些学说大都打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革命旗号;而在20世纪末,伊斯兰教的原教旨主义等宗教极端主义也加入了这种学说的行列。

下层民众的这种有组织地夺取平等的斗争对个人自由有着两种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它有助于达到真正的个人自由所要求的那种权利平等和起码的收入平等;在这一限度内,它有助于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但是为了实现这种自由也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取消富人和社会上层人物的许多个人自由。而在另一方面,下层民众的这种斗争往往致力于达到极度的平等,而且它靠严密的组织来使用极端集体主义的手段。这不仅导致极大地限制个人自由,而且往往导致根本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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