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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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曾经为社会作过贡献,为后人的成长付出过心血,如今年老,子女和社会应当满腔热情地去关心、爱护他们,让他们安享晚年,只有老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才能进步。人人都有老的时候,从现在起,多给老人一些关爱和体恤,在孝敬老人方面考虑得更细一些,更周到一些,以免落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
继承有先后,法律定次序——法定继承
李某是某机关单位的一退休职工。李某与其妻生有二子一女。2006年6月12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由于长子的妻子及女儿已先于他去世,所以,在其住院期间一直是妹妹在医院照顾。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觉得身体已经不行了,于是口头约定将其本人财产赠与妹妹。
2006年12月2日,长子病逝。李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事后,李某父女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李某女儿认为,大哥生前立有口头遗嘱,明确其遗产全部归自己继承。而李某却认为其并不清楚大儿子生前所立遗嘱的事,并声明大儿子立遗嘱的时候并没有其他证明人在场,所以大儿子的口头遗嘱并不能成立。尽管大儿子无子女,但其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自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自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项法律制度,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照其遗嘱办,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
遗嘱继承又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中,李某的长子采用的是口头遗嘱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但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否则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在本案中,李某的长子在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并没有证明人在场,所以其所立的遗嘱当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其财产。
所谓的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为无遗嘱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等情况。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一定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先后顺序。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具有排他性。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李某的长子虽立了口头遗嘱,但由于遗嘱订立当时没有证明人在场因此遗嘱是无效的,所以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李某和其女儿都是法定继承人,李某是死者的父亲属第一继承人,李某的女儿是死者的妹妹属第二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排他性,应由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李某应继承死者的遗产。李某的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无权继承死者的遗产,但如果李某一心想让其孙子继承遗产,可以在自己继承儿子的遗产后立一份遗嘱,遗嘱可以明确其孙子为遗产继承人。
法律课堂:
法定继承源于罗马市民法的“successio abintestato”,原意指无遗嘱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另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可使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没有遗嘱情况下所产生的家庭纠纷,保护了死者的财产,保证了继承的顺利进行,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我国最主要、最常见的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中的意外情况——代位继承
黄女士的丈夫因意外事故丧生,后经人介绍同邻村的张某再婚。张某离婚时,女儿张兰兰由父亲抚养。两人结婚后,又生有儿子阿明。兰兰虽是黄女士的继女,但由于从小被黄女士抚养,所以兰兰一直将黄女士当做亲生母亲看待,而黄女士也视兰兰如己出。两个孩子均未成人时,张某因病去世,黄女士把两个孩子一手抚养长大。后来兰兰在生育儿子时难产死去,黄女士一直跟随儿子生活。后黄女士因病去世,在分配黄女士的遗产时,黄女士的儿子认为母亲的遗产应归他一人所有,但兰兰的儿子却认为自己的母亲也享有继承权,虽然母亲已经去世,但自己能够行使代位继承权,也要求分割黄女士的财产。那么,兰兰儿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由此可见,兰兰虽是黄女士的继女,但从小由黄女士抚养,已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兰兰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案例中,作为继承人的兰兰先于黄女士去世,这时候,很多人会有黄女士儿子阿明那样的想法,认为跟自己处于同一地位的继承人死亡后,自己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这种继承被称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但代位继承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行使的,行使代位继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我国包括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也就是说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因为代位继承人是替代已过世的父亲或母亲继承财产,所以,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应继份额。
法律课堂: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人已过世,代位继承人填补了法定继承人的空缺,继承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以及他(她)所继承的财产,同时,也是对法定继承人的一种尊重。代位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定继承的顺利进行,使继承人之间不至于产生太大的纠纷,代位继承人受法律的保护,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
白纸黑字定下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
2006年5月,张先生的母亲立了一份遗嘱,声明将财产全部给张先生的儿子,但条件是张先生必须负责她过世后的后事费用,张先生同意了。遗嘱立好后,张先生的母亲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2007年6月,张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在继承母亲遗产时,自己的姐姐竟然也拿了一份母亲的遗嘱要和张先生分割财产。原来张先生姐姐的那份遗嘱是母亲于2007年3月办理的一份公证遗嘱,这份公证遗嘱指定母亲财产中的一间房子归张先生的姐姐继承。这下张先生可犯难了,两份遗嘱究竟该以那份为准呢?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此项条款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由遗嘱人于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遗嘱的订立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因此,公证遗嘱具有最可靠的证据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内容不相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有两份以上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
从张先生的情况看,她母亲生前办理了两份遗嘱,且都经过了公证,母亲为张先生姐姐留下的遗嘱公证时间更靠后,因此,张先生及其姐姐继承财产要以第二份公证为准。所以张先生母亲遗嘱中指定的那间房子,应由张先生的姐姐继承,其余的可以归张先生的儿子享有。
法律课堂:
法律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