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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汉献帝新传-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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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地方放牧。为了保证牧草的恢复,牧民一年当中要改换十几回放牧场所⑧h。
  拥有牲畜较多的牧主,一般都要雇佣牧丁牧放畜群,五月初旬,牧草已逐渐生育,牧丁既将其所住窝棚和粮食都搬至牧场,再将马群编成数组,普通以500头为一群,内有儿马15头或18头,骡马300头,骟马180头左右,牧丁骑着快马,拿着杆儿,防止各组马?昆乱,大概30里牧地,只够马群15日就食,食尽了又转牧它处,经过30日或15日又回到前地,这时前地的草又茂盛了,足够马群饱食。这样蒙地在春夏秋三季,是不愁没有草吃的,一直到9月下旬至10月初旬之交,水草枯竭,牧丁才叠好窝棚,离开牧场,带领马群回家。这时不能远放,只能在居住地很近的地方放牧。牛不能像马那样有群性,最容易离散,牧丁最多只能监视20或30头。牧羊普通以公绵羊3…4头,母绵羊四五十头,小羊8…9头或十二三头,结成一群,因羊性最驯,所以牧丁一人可牧羊至二三群或四五群以上⑨h。
  二、游牧空间一一各有分地
  逐水草而居虽然是草原民族的基本游牧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游牧区域具有绝对随意性,草原固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各地区的牧场却大体划分区域,成为固定的部族或部落放牧场所,草原民族的季节迁移、转换营地基本限于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越过界线到其它部落牧场内放牧的现象虽然在草原上不是新鲜事,但以一个区域为基本核心构成游牧空间,却是草原上通行的习惯。
  《史记。匈奴列传》留下了这样的记载:匈奴‘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居耕田之业,然亦各有分地。‘所谓‘各有分地‘,指的就是匈奴各部分区放牧之事。《史记》的记载讲得很清楚,‘各有分地‘与匈奴各级首领的领地有关。依匈奴之制单于之下‘置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尸,左右骨都侯‘。这些匈奴首领的驻牧地点为‘诸左方王将居东方,直上谷以往者,东接秽貉、朝鲜;右方王将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上郡、羌、氐;而单于之庭直代、云中,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①i。显然匈奴单于以及左右贤王等首领所管辖的范围有一定界限,而左右贤王以下的诸王将,也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放牧。除这些已在《史记》中注明驻牧地点的匈奴首领外,根据林干先生所作的考证,又可寻出16位匈奴王‘分地‘的线索,具体见表2。
  表2部分匈奴诸王驻牧地②I
  名称驻牧地
  浑邪王、休屠王今甘肃河西走廊一带
  犁汙王、温偶騌王今甘肃河西走廊以北。
  姑夕王今内蒙古哲里木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一带。
  左犁汙王今内蒙古托克托县北部。
  日逐王今新疆焉耆一带。
  东蒲类王今新疆准噶尔盆地西南部。
  南犁汙王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北及准噶尔盆地移动地带。
  於軒王今贝加尔湖一带。
  右萸韃日逐王今内蒙古河套以东至河北北部。
  左伊秩訾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一带。
  皋林温禺犊王今蒙古人民共和国满达勒戈壁一带。
  句林王今甘肃居延海北约600余里处。
  呼衍王今新疆吐鲁番及巴里坤湖一带。
  伊蠡王今新疆吐鲁番以西腾格里山一带。
  匈奴各级首领的权限一般取决于其控制的骑兵数额,‘自如左右贤王以下至当户,大者万骑,小者数千,凡二十四长‘。控制在手中的骑兵数额多,自然地位高,‘分地‘范围也大,匈奴自左右贤王之下至当户二十四长,即根据控制骑兵数额的变化,而获得相应大小的驻牧地,逐水草放牧。
  实行‘各有分地‘,分区放牧是诸草原民族的通行作法,《辽史。营卫志》载:‘契丹之初,草居野次,靡有定所。至涅里始置部族,各有分地。‘‘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明史纪事本末》载:卫拉特蒙古‘虽逐水草,迁徙不定,然营地皆有分地,不相乱。①j‘在诸草原民族‘各有分地‘。分区放牧的游牧历程中,辽王朝的建立者一一契丹人的情况值得一述。
  契丹民族的部族很多,依据《辽史》以及其它相关文献记载,契丹民族的主要部落基本沿西拉木伦河干流一线,分布在上京道各州府境内。而被征服、被俘虏的北边其它民族经改编后形成的‘新八部‘部落,多在契丹八部外围游牧。从圣宗开始随着‘澶渊之盟‘的签订,辽赢得了南境太平与北宋大量赔款,在增加了经济实力的同时,将军事经营的重点转向稳定内部各民族及北疆的安定。圣宗时期的三十四部族就是在这样的政治军事背景下形成的,除以奚人为人口来源的部落外,他们主要分布在‘新八部‘外围,更接近边疆地带②j。无论契丹人、奚人还是其它民族均依各有分地的原则,实行分区放牧。
  13世纪中期西方传教士鲁不鲁乞也记述了蒙古人分地的情况,他说:蒙古人‘把粟特划分为许多牧区,粟特是一片辽阔的地区,自多淄河向东延伸,直至日出之处。每一个首领根据他管辖下人数的多少,知道他牧场的界线,并知道冬夏春秋四季到哪里去放牧他们的牛、羊。‘同时期另一位西方传教士加宾尼发现‘捏培尔河西岸,阔连察在此放牧;在河的东岸,平原之上,是马兀赤游牧的地方。第二条河是董河,这条河沿岸是一位名叫哈尔班的王公游牧的地方。第三条河是窝勒伽河,这是一条很大的河,这条河沿岸是拔都游牧之地。第四条河称为扎牙黑河,河的沿岸是两个千夫长游牧之地,一个千夫长在西岸,另一个在东岸。所有这些入冬季就向海边来。夏季则沿着这些河向北到山上去。③j‘
  中国历史上清以前的历代王朝中,草原民族实行各有分地的范围界线多带有习惯性,而且分地也没有严格界线,因此跨出分地游牧的现象屡见不鲜。《辽史》中记述了这样一件事,圣宗时期部分归附辽的党项部落叛辽离开辽境,辽将未叛离的党项曷党、乌迷两部迁至叛离者原来的营地,不久这两部党项竟也出现脱离辽境西迁的事情,当辽当局为此事责难他们的时候,他们以‘逐水草‘为由回答了辽人的责难④j。由此可见草原民族因逐水草而脱离原来的放牧地,进入其它区域是常有的事,这不仅是党项人策略上的托词,也是游牧过程的实际需要。
  清代以蒙古人为代表的草原民族,牧场传统的‘各有分地‘出现了新的变化。自清太祖时期随着满洲人对蒙古人作战的节节胜利,蒙古各部或降、或朝,纷纷归附清朝,至太宗崇德初年,内蒙古几乎全部归附清朝⑤j。清将部分蒙古人依满洲八旗之制,编成蒙古各旗,并同时划定地界、指定牧场、编组户口,确定了各旗的放牧范围,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管理方法。
  清以前各草原民族部落间的‘分地‘虽也以山地、河流、沼泽等作为界线,区分彼此,但‘分地‘与‘分地‘之间的界线始终不是绝对的,进入清朝,传统的不明确的‘分地‘边界变得严密而明确。清人张穆所著《蒙古游牧纪》对此就有详细记载,如:‘科尔沁部在喜峰口东北八百七十里,至京师千二百八十里。东西距八百七十里,南北距二千一百里.东至扎赉特旗界,西至扎鲁特旗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索伦界。‘科尔沁部所属下辖六旗,其中科尔沁右翼中旗‘牧地当哈古勒河、阿鲁坤都伦河合流之北岸,东至那哈太山,南至察罕莽哈,西至塔勒布拉克,北至巴音和硕,东南至巴朗济喇坡,西南至格伦哈古沁城,东北至木勒推山,西北至博罗霍吉尔山‘①k。不仅旗与旗之间规定了明确的界线,各苏木牧场间也有界线性的标志。前文已述,清初即在蒙古各部中建立了旗,旗的建立基础是牛录,蒙古文中牛录为苏木,苏水多为血缘集团,不但有公共牧场,而且牧场间存有标志。《蒙古及蒙古人》载道,萨伊特王旗内有两个察哈尔苏木,西苏木牧场之间以塔斯山为界,东边是宗察哈尔苏木牧地,西边是巴隆察哈尔苏木牧地②k。
  为了限制蒙古部落的发展,清政府不但划定了严密的旗界,而且严禁越界游牧,违者严惩。如《大清会典事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外藩蒙古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庶人罚牛一头。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人及家产皆罚,取赏给见证人。‘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这样严格的规定,对于长年从事逐水草的牧人是不实际的,因此必须经常允许牧人利用他旗的牧地、采薪地以及水源地等。针对游牧生活的这种特征,理藩院也在越界处罚的同时,做了相应的变通,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於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堪实准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于所请之处者,将妄请之扎萨克议处‘③k。这样的变通虽带有诸多限制,但毕竟使越界游牧成为可能。
  由于理藩院对于牧民越界游牧规定的松动,草场的利用往往不仅只限于本旗,阿鲁科尔沁旗的调查证明,其它旗的人只要住在本旗,会得到与本旗人同等待遇。如果在本旗没有住所,只是为了放牧,虽然理藩院规定不允许,但事实上即使外旗人来此放牧,无论扎鲁特旗人还是乌珠穆沁旗人都不会受到拒绝,仅由于理藩院的规定,需要得到旗公署的认可而已。位于大兴安岭西侧的东乌珠穆沁旗逢冬季下雪天气,往往会出现牧草不足,为此每年有不少东乌珠穆沁旗放牧人到阿旗公署报告,并献上一头羊,就可以得到在阿旗牧场放牧的许可,第二年旧历正月雪融的时候,再回到东乌珠穆沁旗原来的地方④k。
  清代对蒙古人实行划定旗界的作法,虽然影响了蒙古部落的发展,但当分地内出现纠纷,也会成为维护利益的保障。《蒙古与蒙古人》一书记载了发生在科布多草原上的一件事,大约19世纪中期,吉尔吉斯人因不堪原居地厄鲁特统治者的征敛,东迁至乌梁海的领地苏木岱乐克、奇兰两河流域,并得到该地部落首领的认可借地放牧,不想数年后原暴敛吉尔吉斯人的那位厄鲁特长官也来到奇兰河流域,再次陷吉尔吉斯人于水深火热中,为此吉尔吉斯人又一次东迁。几年后东迁的吉尔吉斯人想起这件事很不服气,于是请求朝廷将原曾借牧的奇兰河流域正式划归给自己,面对这样的事乌梁海人自然更不情愿,自己的分地内不但来了厄鲁特人,吉尔吉斯人还想进一步分割分地,于是乌梁海人将官司打到朝廷⑤k。这一事例一方面再次证明了分地使用权的不严格性,另一方面则显示了分地制度对维护部落利益、获取部落利益的价值。
  草原民族的游牧生活不是无序的行为,牧民不但保持像中原农民春种秋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周期性生活节律,而且也有着与农民耕地相似的一片往复游牧的草场。各有分地虽没有耕地那样明确的所属关系,但无论是习惯上形成的,还是以制度性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每一个部落都有一片相对固定的草场,牧民四季营地的安置与逐水草的游牧生活基本均在这片草场范围之内,只在特殊情况下,如自己分地内牧草生长不好,或遇到旱灾、雪灾等灾害,才逐水草到其它部落分地内放牧。各有分地是草原牧民的空间占用形式,数千年来,正由于草原上存在各有分地的规则,草原才保持着以和平为主的历史进程。
  以各有分地为规则的游牧生活维系着草原上分区游牧的秩序,维系着草原上的和乎,但和平不是永久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和平常常为战争所中断,草原上的人们也同样经历着战争的蹂躏。在战争阴云下,导致草原正常生活最大的改变之一,就是打乱了原来各有分地的秩序,民族之间,部落之间无论起因于优良草场之争,还是起因于权力范围之争,或起因于宗教信仰之争,胜利的一方会在新的领地建立新的分区放牧秩序;失败的一方则需千里游牧,万里迁徙寻求自己的立足之地。
  建立在政治、军事背景之下的游牧历程远远超出了各有分地的范围,《史记。大宛列传》记载了月氏的迁移过程,月氏与匈奴同俗‘行国也,随畜移徙‘,原本‘居敦煌、祁连间‘,后迁至伊犁河、楚河流域。月氏人千里西迁起因于匈奴人的压迫,而他们的迁入地伊犁河、楚河流域,原游牧者为塞种人,由于月氏人的西迁,导致塞种人被迫放弃这一地区,退缩至锡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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