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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卖橘者言-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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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恢皇遣欢蚨土爸蹲什布匾2怀晌姆桑╩onLaw)有其重要功能,但这并不是界定产权制度的主要因素。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知道以宪法界定私产是一门根深的学问,而法律的设立与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
后记
民主投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或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要维护社会的整体,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的利益做起。不维护个人,社会的整体就不能被维护。牺牲小我,大我往往因而要牺牲。
这就是为什么多年以来我坚持若要搞民主政制,一个健全的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的目的,是界定及维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以维护少数的方法来维护整体。宪法(或类似的「基本法」)若写得不善,或写一套,做一套,民主投票会弄巧反拙,甚至引起大灾难。
若宪法能成功地界定个人的权利,什么事项可以由投票取舍,什么事项不能投票,也就有了界定。有了这个先决条件,民主是可取的。
独裁政制可以做得非常好,但暴君或无能之君(尤其是后者)历史上屡见不鲜。这解释了为什么在西方,十七世纪之前「民主」的概念被低贬,而十八世纪后期开始转受欢迎。当时的美国总统杰克逊推行宪法,以界定个人权利为整个宪法的重点,民主才被发扬光大。话虽如此,学者如米尔、海耶克、佛利民、布格南、阿罗、贝加等人(米尔是十九世纪的人,其它五位都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对民主投票都有保留。
台湾及香港的例子可以为证。当年蒋经国的独裁,比其后李登辉的民主高明;当年夏鼎基及之前的香港独裁,也比今天的半民主高明。中国迟早会走上民主之路——这是大势所趋。北京的头头,要从速研究一个在实质上可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
(1984。01。24)私有产权何惧之有?
提起私有产权,不少中国干部都面有惧色!有些搬出马克思的老调,有些「凡是」毛主席的思想,有些甚至引用孔夫子的「天下为公」。一些文革之后的惊弓之鸟,见我一提起私产政制,就说这是造反的论调,是说不得的。有些认为私产制度在其它国家行得通,但在中国的特殊情形下,是行不通的。他们既不相信分析,也不肯接受事实。要怎样才能说服他们呢?
自一九七九年以来,中国是比以前开放得多了。近年兴起而带有私产性质的营业,如街头小贩及包产到户,都受到中共当局的赞誉。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执政者仍然坚持社会或共产政制的优越性,认为私有产权是想也不应想的,这实在是一个不容易解释的现象。
从经济特区至香港前途问题的各种言论中,中国反对私产政制的强硬论调使人有高深莫测之感。在经济特区的问题上,中国执政者从不否认自由市场的功能,否则特区的成立就没有意义。他们也不否认香港的经济成就远超中国大陆。要统一台湾及香港,他们宣称这些地方的制度——私产制度——可以不变。他们认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可以行得通。一方面坚持共产的优越,另一方面支持自由市场,这其中不是有很大的矛盾吗?
他们或者认为,共产政制的不行,只不过是由于毛泽东及四人帮犯了重大错误,只要假以时日,痛改前非,马克思终究是对的。但共产政制在中国行了三十多年,时日非浅,而执政者究竟有没有想到当局所承认的「前非」,是只可能在他们的制度下才会发生的。两年前我读过一份中国出版的世界经济报道,内里每一篇文章都坚持共产主义的优越性。但在同一报章上,他们以国民平均收入排列世界上多个国家,排名最低的国家都是实施共产政制的。理论与反证并列!难道他们真的是看不出这个令人尴尬的矛盾?
假如有一个人,他因为自觉有设计的天分而在这方面下功夫,希望能因此而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是否合理呢?他学成之后,到一个机构工作,不满这机构给他的薪酬,想转到待遇较好的机构。这个人应否有转业的权利?若你对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你就是同意了这个人的设计知识应该是他的私有产权,同意这个权利的存在。
假如有一幅废地,寸草不生,无人问津。现在有人向政府申请,说他愿意将这块地加以改善,从事生产。但若没有固定的产权保障,这个人就不肯投资加以改善。政府于是就答应给他地契,作为保障权利的合约。而这保障的费用,是以地税的方式交给政府。这是否合理?这个得到地权保障的人,借了本钱,再加上自己的劳力,种出蔬菜,对喜欢他的产品的人说:「你们要得到我的产品容易之极,只要出一个能令我满意的价格;但我绝对不会强迫任何人买我的产品。」这又是否合理呢?
假如有另一个人,见到一块很好的有地契的耕地,认为自己会耕得更好。他于是就出价把耕地买下来。地权转了手,新地主照样纳地税,得到同样的产权保障,这有什么不妥吗?
又假如有一个人,到朋友家中,认为屋内墙上的颜色不好看,要朋友改为黑色。朋友对他说:「这是我的房子,颜色由我决定,你的喜好我有权不理。若你一定要将我的墙漆成黑色,那也可以,但你就要给我一个满意的补偿。」这有什么不对?
再假如有一个疼爱儿女的父亲,劳碌一辈子,积蓄了一点钱。当医生告诉他只有一两年的寿命时,他大可将积蓄好好地享受一番;但他想,劳碌也不外是为儿女的将来,倒不如将积蓄遗留下来给儿女吧。这又有什么不对吗?
以上提及的每个例子,都是属于私有产权的制度。这些产权不只包括物产,也包括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源。产权的拥有者可以断定自己资产的使用;可以将自己资产的收入占为己有;可随意将资产送给他喜爱的人;可以有权用各种的合约方式将产权转让。但他却不可以超越界定了的权利去损害他人;不可强迫他人签约;定合约后他也不可以随意反悔。
当然,在私产政制之下,由于幸运而致富是可能的。但「幸运」、「够眼光」或「经营有道」,是不容易清楚地分开的。而在任何其它的政制下,「幸运」一样会存在。在文革期间,庄则栋是否要比容国团幸运?抑或前者比后者较有政治天才,所以能够适者生存?
「财富不均」是一个最常被用来反对私产政制的理由。事实上,又有哪一种政制能令人民收入的分配来得较平均呢?而平均收入究竟又是否合理?「共产」听起来似乎是带有「平均」的含义,但在中国,高级干部所受的待遇,跟一般百姓有天渊之别。伦理上,我们也不容易赞同收入的分配应由政治手段的天赋来决定的。
我一向强调,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任何一个制度的必然趋向。私产政制以生产价值高、经营有道为断定胜负的准则。人生下来就有不平均的本领,以这些准则定胜负,社会生产就会被鼓励。要强把财富或收入弄得平均,还有谁肯拼命苦干?伦理上,在共产下的不平均总要比在私产下的不平均难令人接受。
在近代经济学的范畴内,唯一可以令人接受的反对私产制度的理论,就是交易费用过大。这些费用包括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市场上的讯息、讨价还价、合约的形成及避免各种欺骗行为的费用。无可否认,这些费用可能很高。这些是生产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虽然性质不同,在共产政制下这些生产以外的费用也很惊人。在逻辑及实证上,这些费用在生产价值上的比重,一般而言,共产要比私产大得多。
我不否认无法无天的「资本主义」是可怕的。若中国因一些不幸的经验而产生了恐惧症,实在很不幸。但日本、香港及新加坡,就甚至是台湾的例子早应将这恐惧消除。我不否认大富之家,在某些所谓私产制度下可以仗势凌人,也是极其可怕的。但这只不过是因为私产的界定不清楚,要改进并不太难。我也不否认每一个人——连我自己在内——都会觉得「认错」是一件「可怕」的事。但关乎民生的大事而必须自认共产政制「非优越」,认错的可怕,就简直微不足道了!当然,中国若要改变现有的产权制度,某些干部的地位一定会有所转变。但革命了这么多年,劳改了这么多次,又有谁能保障他们现有的地位不变?就是要怕也怕不了那么多。
私有产权又何惧之有?
从高斯定律说起
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都发着经济发展的美梦。自50年代初期起,经济发展学〃百花齐放〃,怪论层出不穷;于今回顾,这些理论的无稽令某些经济学者无地自容。但时代毕竟是改变了,以实证支持理论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梦。这一个重大的转变,使我们用一个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们从前不明白的事,现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释。
经验的回顾也应该令人们深思。在当时,苏联有她的五年计划;中国有她的五年计划:印度、柬埔寨等国家,都各有各的计划。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没有甚么庞然大计。30多年过去了,结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经济增长上的分别,已不需要再辩论。仅管有些理论家仍是在做梦,但在实证上,制度对经济进展的决定性,已再无可置疑。
但究竟私产制度为什么跟计划经济会有天渊之别?这问题并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么简单。当然,自由市场所能带来的种种利益,二百多年来经济学者都有很详尽的分析。但一般经济学者——连我自己在内——都不否认在很多情况下,自由市场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也都曾用多种理论去支持共产或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几十年来,有关经济制度比较(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的课本,都认为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及社会主义,是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现在,不少课本仍然是这么说。但事实的证据实在是太明显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是对的。但真理究竟是甚么呢?历久以来,经济学者绞尽脑汁,也只是一知半解。这一个理论上的困难,要到1960年,高斯(R。H。Coase)发表了他的〃社会耗费问题〃之后,才露出一线有极大启发力的曙光。
1960年以后,高斯定律不胫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历来被学者引用次数最多的经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20多年来,从高斯的启示而埋头苦钻的人屈指难数;理论也就因此由深变浅。在这方面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说:〃原来如此而已,为甚么我们从来都想不到?〃这一个理论上的突破,给予经济运作一个基本而完整的解释。这个解释逻辑井然,令人叹服。
假如有两块相连的地,一块畜牧者用以养牛,另一块耕耘者用以种麦。但畜牧者所养的牛群,常越界到麦地去吃个饱。牛吃了麦会使牛肉价值增加,但种麦者却受了损失。畜牧者见自己的牛群得益,当然是希望能对麦地的损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麦地乱吃一通,那么在边际上(牛吃麦最后的份量),麦地所损失的价值一定会大过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畜牧对社会的损耗就会因而大过牛群增值对社会的贡献。这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问题是,要增加生产的总净值,畜牧者应否补偿种麦者的损失?政府应否用抽税的方式去减少牛群的数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该地养牛?
我们也可以问,政府应否将这两块地收归国有,然后雇请最优秀的专家,去决定放牧地区及麦地的大小,用栏杆将牛群隔开,将总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给养牛及种麦的人,变成一个最恰当的国家计划经济?要在经济立场上支持共产,我认为这一条问题问得最有意义。
高斯所问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没有权利让牛群到麦地上去吃麦?他在这问题的答案上用了两个相反的假设,但竟然只能得到一个相同的经济效果——这就成了举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第一个假设,是一般人都认为很自然的——畜牧者并没有权利让牛群吃麦。换言之,种麦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产权。在这个情形下,牛群吃麦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却有权收取费用。若畜牧者认为所要付出的费用(价钱)是有所不值,他就会约束牛群的行为,例如用栏杆将牛群隔开。但栏杆应筑在那里呢?答案是,并不一定在两块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麦所得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大过麦的损失,那么只要是市场的交易费用不太高,畜牧者与耕耘者就可互定会约,吃麦多少以市价而定。耕耘者得到市价的补偿,就乐意接受麦的损失。但若牛群吃麦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少过麦的损失,那么畜牧者就不愿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麦的市价。栏杆的位置(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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