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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卖橘者言-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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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因为楼宇变化繁多。
②市价要一清二楚,且常为众所认同。在市价不断波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这个条件,不是容易的事。故虽然期市交货甚为少见,但因为要避免市价的纠纷,交货地点的选择就要基于市价易于认同的地点而定。花生期货市场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的德基达市(Decateur);原油几经转变而选取荷兰油船集中的阿姆斯特丹;工业油则选纽约——这都是为市价较容易断定之故。
③货物的市价要常有大幅度的波动。因此,有季节性的产品较容易发展期市,期市的功能之一就是能减低市价的波动,虽然这方面的证据到现在还难找到令人毫无疑问的研究结论。鸡蛋的期市10多年来日趋萎缩,其主要原因就是科学养鸡的进步能控制生蛋的日期,使鸡蛋市价的波动减少。
④有关货品未来的供应或市价的动向,必须要有专家能比非专家有较准确的估计。换言之,在未来价格资讯方面的研究投资,必须要比没有研究来得准确,否则便无讯息专家可言。专业研究的贡献不大,期市的成功机会不高。
⑤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期货市场的货物,必须要有专家能以较低的成本存货。鸡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产者或用货者可自行存货而不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则他们可以自行存货来保障生意。原油及油产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难有大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产油者及炼油者都多有存货设备。
香港是世界有数的金融中心之一,要发展期货市场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在香港本地的主要产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简直是凤毛麟角。纺织、手表、玩具及电子各行业的产品,花样众多,没有固定标准规定,违背了第一个条件。
至于其他东南亚各国的某些原料产品,有的在美国期市大有可为,香港能否为这些产品发展期市呢?我们的答案也不是乐观的。在东南亚地区选择某种货物的一个交货地点、随时可报出众所认同的市价,并不容易。那就是说,要满足第二个条件相当困难。例如,中国是盛产棉花的国家,但要在国内指定一个城市为棉花期货的交货地点,目前很难办到。没有健全的自由市场,或市场活动受政府干预,市价难于受买卖双方迅速认同,就很难成为期市的报价点。香港的自由市场是东南亚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产的可成期货的原料,在香港经常有大量成交的并不多见。
近来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恒生指数期货,则在以上提及的5个条件中,缺少了第4和第5项,而第2个条件也会有问题。美国的股票指数期货(实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Fund)的性质差不多,与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从70年代初期I。O。S。在本港搅出漫天风雨之后,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经式微,故要办股票指数期市应有可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个障碍。更重要的困难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种不多,故在第2个条件上会有问题。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几分钟,要托高或压低某几种股票几个价位并非难事(就是美国的指数期市,亦从原先成分股只有30种蓝筹公司的杜钟斯指数改为成分股包容500种股票的标准普尔指数)。
我以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设有〃期〃性的市场,〃期权〃市场(PutAndCallOptions)成功机会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货与货品期货的性质不同。前者缺乏第4及第5两条件,故对专业发展是无关重要的。
1983年11月30日
(1983。12。02)轻犯而重罚的法例
一个多月前,香港政府规定坐汽车前位者必须佩戴安全带,违例者罚款五百或坐牢三个月。这刑罚比不小心驾驶或甚至危险驾驶为重,与犯罪的轻重脱了节。不佩戴安全带,受损者是不佩戴的人。在伦理上,我们也从来未听过不佩戴安全带是不道德的行为。
正相反,这个安全法例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安全效果。有了安全带的保护,驾驶者会有较不小心的倾向,使行人及车外的物件多受无妄之灾。在一篇很卓越的文章里,芝加哥大学的鲍士民(S。Peltzman)教授在研究美国的驾驶安全法例后,作出如下的结论:「这研究其中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驾驶安全法例并没有影响到交通意外的死亡率。不管是时间系列式的或横切面式的数据,都显示出这效果。这效果的一个解释,就是因为安全措施减少了死亡的危险,使驾驶者采用较冒险的行为。这个解释广泛地受到时间系列的数据支持。意外失事的负担从驾驶者转到行人那边去。其它独立性的数据也支持冒险行为有所增长。安全法例推行后,醉酒驾驶及年青人驾驶有迅速的增加,而有较多安全设备的汽车失事率较大。」
当然,美国交通当局引用了很多资料来证实驾驶安全法例的贡献,如佩戴安全带可减少死亡率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六。但鲍士民用较广泛的资料,研究所得的结论与政府的论调不同。对统计学辩证有精确及深入的分析,鲍士民是一流高手,这是经济学界一致公认的。
日前香港警察局发表交通意外数字,指出安全带法例实施后,十月份的司机及乘客死亡率比九月份的减少百分之四十,而交通意外事件亦有所减少。安全带可保护乘客是可以肯定的。但交通失事后若没有伤亡,香港警察局及保险合约均不鼓励报案。因此,安全带法例实施后失事率的减少,很可能是减少了报案所造成的错觉。至于乘客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当局认为有待较久的时日才能确定安全带的成效。
令我关注的,是在行人方面,「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儿童在交通意外中伤亡人数比去年同季上升百分之二点七。」这可能意味着在安全带法例实行后的十月份,行人的伤亡有更大的增加。
不管将来资料支持哪一个结论,刑罚的轻重不跟犯罪的轻重成正比例,司法制度是有矛盾的。这对社会的法制会有一定的不良效果。吸烟对身体的危害比不佩戴安全带大得多,但为什么政府不推行法例,判吸烟者罚款五千或坐牢二年?而自杀不死的呢,难道要终生监禁?
我以为香港政府对吸烟的市民有很适当的告示警告。用路牌提醒汽车乘客戴上安全带,应是适可而止的办法。
以知识定法例的困难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说词。在这一个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够民主的。行政及立法两局的议员都不是公选——香港市民没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
最通常反对市民应有〃同权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识低,恐怕在全民公选中,他们会受不正确报导的影响。因此,为社会利益着想,法例的决定应由少数有知识之士负责。这个见解是不无道理的。但以知识定法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坏为由而反对他们立法的权利,那么在实施法例时,应否人人平等?在某个程度上,不知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处罚也较轻。可惜在近代犯罪经济学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证实过处罚轻重与知识高低的关系。我们可以确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处罚较轻,而这些人也没有权投票。这个看来是很自然的处分,却有一个被人忽略了的含义——假若无权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处罚较轻,那么没有投票权是一个有价值的〃权利〃!因此,姑勿论赞成投票的论调如何,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投票权利是被强迫接受的。
第二个困难,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知识很难得到适当的运用。以香港为例,多年来在立法局会议的纪录中,有学问或有见识的议员,往往因为不是专家而表现出很明显的无知。一次会议讨论租务管制,另一次是当铺法例,跟着是劳工问题或银行制度。但在议员中,却无一个是样样皆能。虽然立法局有时会参考〃专家〃的报告,但这些报告往往是压力团体的杰作,话虽如此,据我个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国家——如加拿大——来得理智。
香港行政及立法两局所决定的法例是成文法律(StatutoryLaw)。在下文我会解释,知识的运用在立定成文法律上是比不成文法律(monLaw)重要。不成文法律是以案件的判决为先例。因为案情件件不同,审案不能单靠旧案的指引,而旧案的判断也不能墨守成规,所以在审案时知识的运用也是重要的。
让我用自己有一点经验的美国反垄断案的审判,来表达知识运用的困难。每一件重大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个工商行业。而每一个行业,任何人只要细心研究,都会发现是十分复杂的。有些行业甚至要穷数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对有关的行业没有相当的理解,判案是无所适从的。在审案过程中,辩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资料或证据。陪审员的选择,常引起纷争。而陪审员的酬劳只不过是每天35美元,有识之士就往往以家庭生计为由而推却不干。需要有深入知识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审员,但若某一方认为陪审员的无知较为有利,就会极力争取陪审员的存在。即使过得陪审员这一关,法官的知识又有问题。法官只是法律专家而不见得是工商业专家。每件案的行业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适当地运用应有的行业知识去下判断,实在太过苛求。
这些反垄断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缠诉4~5年至20~30年,费用之巨,调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难以置信。但因为所牵涉的行业复杂,辩控双方各执对己有利的证据及资料,判案使往往发生错误。对反垄断法律历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中,竟然多有认为乱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较好!
我们不能否认知识对立法的重要。但因为利害上的冲突,适当的知识运用是很难做到的。比起成文法律,不成文法律误用知识对社会的损害较少。这是因为不成文法律有弹性。一个案件的错误判断,并不一定对未来的司法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我以反垄断法律的复杂性来表达运用知识的困难。是故意将这困难夸大的。其他不成文法律的基本原则远较反垄断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律的实施,若有错失,其后同类的案件的审判可加以改正。这是不成文法律之所以历久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成文法律就没有这种弹性。法例一通过,官僚制度随之而生。通过法例易,废除法例难。因此,知识的适当运用极其重要。但议员的专长及知识是一个问题,议员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是一个障碍。单就以利用知识作决策来衡量,我们仍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独裁〃的方式选任议员。这是因为全民公选的本质,都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当事人是明智的,能运用知识的机会就较大,因为由公选出来的议员较易受压力团体的支配。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全民公选可以阻吓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在知识难以适当运用的情况下,不干预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尽量避免错失已是超人。用这一个实用主义的角度去衡量香港历届财政司的政策,我们实在不应苛求。但我认为成文法律的决定应该较有弹性。因为立法易,废除难,两局议员应用较多的时间去重复考虑多种的现有法例。
1983年12月23日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几个含义。今天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迪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里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他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3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员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义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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