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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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帐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帐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国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前边的论述,其基础是对《“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摘要转述。正如这个转述的一开头所说的,这些分析的假定前提是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在这个前提下说明按帐面上的净资产出售整个公有企业的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使少数人暴富。
更严重的实际问题在于,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认的实际衡量,成了腐败的政府官员、为虎作伥的“经济界人士”和贪婪的购买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们可以最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通过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来使其购买者暴富。
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低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这也使得按帐面净资产购买公有企业净资产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以过低的价格收购,从而还是一条暴富的捷径。
在这些情况下,公有企业“改制”使少数人暴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超出任何规范的作法而实现的。
这类作法的第一种就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
当代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让尽可能多的买者相互竞价,卖主才可能得到尽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会尽可能缩小买者由购买所获得的赢余。在公有企业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认的,如果由政府官员代行出售公有财产,他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赢取公有资产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够的动力为个人获得蝇头小利而让公有资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私有化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实行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而任由少数官员与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私下商谈,那就无论是将国有企业“卖”给“民营企业家”还是原企业领导人,都会是实际上的低价出售甚至是白送。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进行企业“改制”的第二种作法是,允许原公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这是使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领导这极少数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径。
现在,无论是权贵私有化的赞成者还是其反对者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正因为如此,如果允许原经营者买断公有企业的所有权,那就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所有权。
我的师弟杨春学告诉我,在可以将亏损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的背景下,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使一个原来业绩不错的国有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然后就要求由自己买下这个企业,为“买入”而支付的“价格”当然就低而又低。在这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网民们也揭露了不少类似的现象。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一个规律:如果允许公有企业经营者购买本企业的所有权,他们的理性行为就是有意使该企业亏损,然后再以远远低于该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买入”该企业,因为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就是亏损企业本来就该以零价格出售。而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很清楚他买下的企业一定可以赢利,他由这种“自己先作亏再白拿”中可以稳获暴利。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三种作法是,只将国有企业初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这些“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实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让“经营者持大股”。这种作法至少在长沙和大连都实行过。
这种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当的规范,是因为在当代的世界各国中,企业本身的积累都被视为原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如果一个企业不归其员工集体所有,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算作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行为一定会被视为侵吞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按这个一般的规则推断,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只能被视为国有财产,这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况,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将一部分国有财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以对职工们过去的低工资等过低的待遇给予补偿。但是正因为如此,就应当将这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国有财产在原国有企业职工中作较为平等的分配。在这部分国有财产的分配上实行“经营者持大股”,暴露出将一部分国有财产“界定”给企业职工不过是个幌子,其真实的目的是再通过“经营者持大股”而将大批国有财产赠送给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这就成了直接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四种作法是,对企业原来的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其优惠程度可以达到所购买企业定价的30%。这一类的优惠政策还有其它一些。这些优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往往只用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定价的一半就可以买下本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优惠政策当然使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们暴富,因为这些政策使他们在“购买”公有企业时每少支付一元钱,他们的私人财富就多了1元钱。
例如,按财政部附属的一个研究所的周放生所举的一个典型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帐面负债率80%,帐面净资产为6千万元,再扣除国有企业对其员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所余2千万元才是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这2千万元也是购买该国有企业的“定价”。可是上边所说的那些“优惠政策”,使该国有企业的原领导者在支付现金购买该企业时,通常只需付款1千万元就可以得到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
这样的优惠政策,不仅直接使该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增加了1千万元财产,而且为他(她)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机会:本人在《“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中估算过,周放生所举例子中的国有企业购买者,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时,正常条件下每年可得利润600万元。对于一个以真正国有净资产的2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的人来说,这意味着30%的投资年回报率,已经极度高于6%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而按照上述那些“优惠政策”,该企业的原经营者只需以1千万元就可以买下这个企业,投资回报率达到60%,两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资而有余!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在这样高额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借得高利息贷款,并在两年内以自己的利润收入偿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的这一类收购价格上的优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当的理由。即如那个“立即付清收购价款就给30%价格折扣”的优惠,就荒谬得可笑。市场经济中的物品售价都是按当下付清所必须偿付的金额来标出的,如果购买者不当时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他通常必须在以后付款时附加上与拖延的时间相当的利息。而对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当时付清价款竟然还要给减价的优惠,这样作的动机只能有两个:要么是想保证公有企业成为其原经营者的私有财产,要么就是存心要向原公有企业经营者个人赠送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都会暴富。
与此相类似的是突破正当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五种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表面上看,贷款必须偿还,这似乎是一笔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实际上,它却常常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机会。
在市场经济的正常条件下,金融市场往往是由资金的供给方严格配给的:财产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从资金供给者借得金额极大的贷款。资金供给者们这样作,是为了避免风险上的不对称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他就会处于典型的“负赢不负亏”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时可以于还本付息之外赚到大笔的钱,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时却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通过不还本付息来让债权人为自己承担风险。而由于资金供给者们不向财产少者贷款这种配给行为,私人财产极少的人就丧失了许多发财的机会。
纯粹的企业经营者如果不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贪污受贿,就不会有很多私人的资金去购买本企业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等于由政府来承担风险上的不对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正常的资金供给者们都是避免这种风险损失的。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担了风险上的不对称所造成的损失,目的只是为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一个负赢不负亏的暴富机会,另一方面是让那些个人财富很少的原公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获得贷款而有了大发横财的机会,这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下几乎没有可能。与正常的市场经济作一下对比就可以知道,这种由政府提供贷款来帮助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收购其企业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有意以特殊优惠而保证原公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六种作法,就是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这当然是一种靠损害他人而使少数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径。但是在中国目前尚有一定法规的社会环境下,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很难行得通。因此这种白送通常都发生在一些相当特殊的环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
这种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的特殊环境,最多地发生在政府机构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
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走着一条缺乏规范的道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现过许多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