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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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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课堂:
    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和谐是家庭生活幸福的保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都认为:两人结合后,对方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自己有权去了解对方的一举一动,甚至连对方的思想也要进行干涉。这样问题就随之而来,双方之间的争吵就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甚至有可能因此走上离婚的道路。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自由的权利,在不触及道德的前提下人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这一点,就是最亲密的伴侣也不能强加干涉。相对于知情权来说,在不窥探对方隐私的前提下,伴侣有权要求对方对他(她)的行为做出相应解释。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超过这个“度”就可能会使双方的关系走向终结。所以,夫妻在相处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这个度,只有这样夫妻关系才会更长久,家庭生活也才会更和谐。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税务局干部李某,在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乡镇企业职工王某。双方于2000年11月底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王某生育一女孩。2003年2月,因所在单位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某被迫下岗。6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王某患有严重颈椎病并出现脑供血不足的症状,随后,住进医院接受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拒绝支付医药费,王某住院所需的治疗费用全是其娘家帮忙凑出来的。后王某出院回家,但李某经常在夜间弄出巨大声响,致使其夜不能寐。更有甚者,自2004年2月起,李某便不再给付王某生活费及治疗费用,迫于无奈她只好带女儿离家出走,到外租房居住。但母女两人根本就没有经济来源,为此王某向其亲戚朋友借了大量外债,李某对此却不管不问。万般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对自己及女儿的抚养义务。但李某却认为,女儿系其所生可以抚养,但他并没有扶养王某的义务。
    那么,王某到底有没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上述法律规定,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双方从缔结婚姻就开始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的共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夫妻间的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况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么样,任何需要扶养的一方都有权利要求有扶养能力的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夫妻扶养的内容,既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也包括在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藉。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需要他(她)方扶养,而对方不自觉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有关组织或者部门进行调解,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也可以直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上述案例中李某系税务机关干部,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具备较好的扶养条件和能力,而王某因下岗无任何经济来源,且体弱多病,在生活上需要其丈夫李某的供养与扶助。但李某不顾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断绝对王某及女儿的经济供养,拒不给付王某必要的生活费用,违背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王某要求李某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看过《图雅的婚事》的人,都会被图雅所感动。个性倔强的蒙古族妇女图雅和残疾丈夫巴特尔离婚,她想再嫁一个男人,并和这个男人一起照料巴特尔、孩子、牲畜和几十平方里干旱牧场。但前来求婚的男人都不愿意接受巴特尔。打石油赚了钱的中学同学宝力尔来向图雅求婚,他把巴特尔安排在高级的福利院里,然后带图雅和孩子到城里生活。头一次离开草原的巴特尔难以忍受对图雅跟孩子的强烈思念,割腕自杀。图雅救活了巴特尔,带着巴特尔和孩子又回到干旱缺水的草原牧场。
    图雅在放牧途中救回醉酒冻僵在荒野的森格,森格叫图雅嫁给他,他愿意和图雅、巴特尔还有孩子们在牧场一起生活。
    不去讨论影片的结局,把关注放在我们文章的中心上,为了能够更好的生活,图雅选择了和巴特尔离婚,但离婚并不是图雅真正的目的,图雅真正想要的是结婚,是和另一个能够更好得照顾自己,照顾家,照顾孩子,照顾巴特尔的人结婚。离婚后的图雅不忘巴特尔是自己的责任,仍在尽自己一个做妻子的本分,给巴特尔最好的照顾。相比之下,前一案例中李某的行径我们应用什么词语来形容?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是上辈子缘份的累积,是上辈子失散了的一家人,可为什么会有人把自己的亲人弃之不顾?人人都说这个世界是自私的,可究竟是世界自私还是我们为自己的不负责任与自私找了一个理由,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法律课堂:
    许多国家都将夫妻间的扶养制度明确归入到了婚姻家庭法中,并就相关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扶养制度以婚姻自由和权益平衡理论为基础,夫妻扶养制度对保障夫妻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平等以及离婚自由具有积极意义。扶养制度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体现了保护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权益的现实价值。扶养制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救济弱势一方,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扶养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对于严格贯彻和执行我国的婚姻法,深刻显示现代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对弱势配偶一方予以人性关怀等精神实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曾经的爱情结晶,如今的归属难题
    ——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4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某厂职工杨某。杨某一表人才,不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孙某发现杨某喜欢打牌几乎到痴迷的地步,时常夜不归宿,两人为此几乎天天吵架。
    2005年12月,孙某生下了儿子。起初几个月杨某天天在家照顾妻儿,孙某以为儿子的出生会减轻杨某的恶习,但没过多久,杨某又天天趴到牌桌上去了,把她一个人丢在家里。
    2007年4月,孙某为打牌的事和丈夫大吵一架,提出离婚。杨某苦苦哀求,孙某却不为所动。于是杨某拿出一份协议,提出如果离婚,家产和孩子全归他。正在气头上的孙某,想也没想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离婚几个月以来,孙某每天都想着儿子,想到杨某天天在外面打牌,儿子无人看管就心急如焚。她几次上门乞求杨某把儿子交给她来带,但都被杨某一口回绝:“协议都签了,反悔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离婚时双方属于协议离婚,协议上规定孩子交由丈夫杨某来抚养,孙某当时也签字表示了同意,那是不是夫妻之间只要签字之后,不管发生任何事,孩子的抚养权都不能改变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依据此规定,孙某如果想取得孩子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孙某首先必须取得足够证据,证明杨某在抚养孩子时,确实有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如赌博、虐待等,以此来证明孩子由她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然后再向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不在少数,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无论夫妻双方的关系如何,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一直困扰着离婚父母。那么,孩子究竟由哪方抚养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课堂:
    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多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来说,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本着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进行的。这样能保证孩子成长环境不起大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孩子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理阴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作为离婚双方来说一定要明白,爱孩子并不一定要把孩子放在自己身边才算是爱,真正的爱是在双方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拥有一个有利于他成长的生活环境,不让大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一定不要给孩子灌输一些负面思想,也不要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的坏话及对另一方的怨恨,这样做并不能减轻你心中的怨恨,反而还会让孩子受伤,何苦呢?所以作为离婚的双方来说,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一定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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