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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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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才是目的的结果。
    同时,此案还给了我们另一种启示:针对此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相对较轻、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现状,“孙伟铭醉驾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判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让禁止酒后驾车的意识深入人心。“孙伟铭醉驾案”发生后,民众和媒体开始特别留意我国处置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这种关注的视野拓展到国外。在这期间,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也发出倡导,建议强化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这一切,对广大公众而言,显然不啻是一次持久的普法行动。
    虽然“孙伟铭醉驾案”已经落下尘埃,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题永远不会落幕。
    人肉搜索,守好你的法律尺度
    ——网络隐私权
    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等广告就接踵而来,新车刚开到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究其根源,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被非法泄露导致的,这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比如人们熟知的“钱军打人事件”、“踩猫事件”,还有沈阳女孩因发布有辱地震灾民的视频遭网友“人肉搜索”事件、王石因“捐款门”事件也被知情者披露其年薪与历次登山所耗费用……回顾一系列引发广泛关注的网络事件,似乎都离不开“人肉搜索”。“人肉搜索”非法披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
    所谓人肉搜索,通俗点说,就是发动天下所有会上网的高手,让他们免费来帮你解决问题。互联网中,任何一个论坛,都可以带有人肉搜索的性质和功能,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新浪爱问搜索、百度帖吧、天涯论坛、腾讯搜搜等。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海归女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家中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其在博客上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日开放博客空间,被人们称为“死亡博客”。之后的3个月,网络上群情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随后,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甚至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因不堪忍受人肉搜索带来的巨大折磨,王菲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人肉搜索一旦涉及具体被搜索的人,就难免会牵涉其并不愿意被广大民众知晓的私人情况。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已尤为突出。
    利用“人肉搜索”对事件中人物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可以说是达到了极致,各种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方式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包括披露个人婚姻、恋爱、家庭状况等公认的私生活领域;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QQ聊天记录);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等。事件中的各个相关人物也都因个人隐私被披露而不堪其扰,因此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
    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的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其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该条例虽是地方性法规,但其开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先河,这表明网络隐私权已经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该条例的确定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相信有了这一先例,国家对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会越来越严谨,人们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就能更畅快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
    法律课堂:
    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人们足不出户即可知天下,需要了解的内容,上网一点击,便会出来上千条此类信息。网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即使相隔天南海北,也可以毫无顾忌地和网友聊天,减轻现实生活的压力。但每一个新鲜事物的出现总会伴随着种种担心,网络亦是如此。所以即使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注意应有的“度”,“度”是好与坏的分界线,任何事情如果超过了应有的“度”,哪怕仅是丁点,也可能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正当防卫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该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玉娇的反抗使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便对其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双相心境障碍,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以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自己的侵害,但她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所以,邓玉娇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宣判的时候,虽然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的审判结果却是免予其刑事处罚。法院在做此宣判时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邓玉娇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后,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此案的定性属防卫过当,那就说明邓玉娇的行为首先应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其次才属防卫过当。
    本案中,邓玉娇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可以肯定是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玉娇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一种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实施有一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如果是抢劫者在抢劫逃跑的过程中被受害人撞死或撞伤,这种情况符合正当防卫正在进行时吗?法院会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吗?
    2008年7月13日凌晨4点,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抢劫。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点的时候,庞成贵、庞成添见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时,龙女士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认为,歹徒抢劫后虽然驾车逃跑,但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所以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上述两例都是因为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而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案件,法庭在宣判时,都免除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坚定了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进行反抗的决心,也促使我国立法在保护防卫当事人方面更加完善。
    法律课堂:
    当今社会,各种暴行的出现使治安问题趋于严峻,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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