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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重申自由主义-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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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假如真的有这样一个实体,而且它真的有一个单一的头脑、意志和钱包,那么,它大可不必需要政府的强制作用,自己就可以找到财力来用于所希望的目的。它大可以由自己来选择这个目的,把财力用于这个目的,干净利落,亲自动手。恰恰是因为没有这样的一个实体,而只有各怀不同愿望的个人的集合体,政府才有它的作用,它可以强迫某些人必须提供财力,用于某个特定的目的,对于这个目的,这些人至多只是略微有点热情而已,但别人对这个目的评价却很高。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当涉及的钱财在公共支出中只是沧海之一栗的时候,那些压国家去扶植某一特定价值的人们通常并不意识到,他们这样做其实是要求由别人为此而付钱,这些别人可以假定要不是被迫就会不大愿意为此而付钱的。)
一个自由主义的政府之所谓在价值上中立,这并不是说,它在例如破烂货和伟大的艺术之间是毫不敏感,无所谓的,也不是说,它就一定很在乎的。这只不过是说,它在道义上并没有权力去将它自己的偏爱付诸实行,如果只能靠强迫自己的百姓为此付出代价才可以迁就这些偏爱的话。
所以,这就是“针戏与诗”牌号的价值中立论。它的原则是根本符合自由主义这个主张个人自主、主张政府受到严格限制的学说的原本面貌的。事实上,这个学说是以这个原则为前提的,因为一个政府如果扶植某一特定的价值,那么,它哪怕是努力想限制自己,也是限制不了的,而且越是努力想限制自己,就越是违背自己的初衷。
但是,我们的确知道,许多自诩为自由主义的人,对于有限政府学说是排斥的,他们硬要说,即使要设下限制,这些限制也不应成为使政府办不成好事的障碍。
(二)百花齐放
奇怪得很,这些人的主张,也得到价值中立论的支持,尽管这是另一个牌号的中立论。“百花”牌号之产生,是来自这样一个观点,即认为无作为之违反中立,并不亚于有作为。有些花不需扶持,自己也能生长,而另一些花则需要得到扶持。在市场经济的唯利是图的气氛中,有些花可以盛开,而有些花则会凋萎。(当然,在一个斯巴达式的军事国家或是一个埃及式的阿兹台克式的神权国家中,哪些花会盛开,哪些花会凋萎,情况可能正相反。)为了限制政府管辖的范围而消极坐视,无异于特别照顾某一种花、某一个价值,而轻视另一个。
这样一种特殊照顾是凭主观好恶决定的,原因有二:一是那些有凋萎之虞的目标,在道义上并不因此而降低其价值,反而可能更为有价值;二是那些对被忽视的目标十分珍视的人们,比起那些靠“市场的盲目任性”而得益的人们,也享有并不较小的权利,应该可以看到这些目标的实现。应该由一个不偏不倚的、价值中立的国家来对双方都给予平等的机会;任何一个价值都应得到可能,可以同任何别的价值一样茁壮地盛开,必要时不惜采取实际上差别对待的办法,而且任何一个人都同任何别的人有同样的机会去成功地追求他偏爱的目标,而不问其追求的是怎么样的目标(只要这些目标不是不正当的)。对任何自称为艺术的产品,都不能以其丑恶、可憎或讨厌为由而拒绝它分享到一份公共资本;对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所企图表现的东西是“反文化”的异端或是因为他选择了某种生活方式而把他定为被淘汰者、“怪物”、变态者从而加以排斥。
对于“百花”式的中立,只要稍为仔细观察一下就尽人皆知,这等于提出一些难以办到的、违反常理的要求。它规定对“任何”价值都给予“平等”的照顾,看来是禁止了有轻重高低之分。由于合情合理的价值的数量是无限多的,因此,对每一个价值都一视同仁地予以扶持,或甚至扶持到同等昌盛的地步(无论程度高低如何),都会像个无底洞似地吸收掉大量资财,除非给予每一个价值的资财是小到微不足道的。然而,“百花齐放”,乍一看来却是多元性的价值中立的一个可能的解释。
更有甚者,这个解释具有一种几乎不可抗拒的吸引力。“针戏与诗”,对于政府以及对于那些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对政府起出谋划策作用的人们,是要求他们作出相当严格的自我克制的。而另一方面,“百花齐放”则鼓励政治上的活跃,吸引尽量多的压力集团纷纷出台来要求支持,并且创造出一个让政府能同它所扶植的价值一道繁荣昌盛的气氛。无论这是值得欢迎的还是值得惋惜的,它仍然是符合现今已成为自由主义主流的那一套思想的。
这样,我们就发现,有两套有关价值中立的说法,代表了两条彼此对立的原则、两套根本对立的政策指导思想。历史上早先的“针戏与诗”论,要求“各人有各人的价值。”他要实现这个价值,就让他自己想办法去实现好了,不能对别人施行强制,逼别人去帮他实现他的价值。“百花齐放”论则是较后才出现的,它主张“每个价值都有平等的机会”。既然没有市民社会,那就只能由国家来实行机会平等。
如果自由主义中真的能容得下这两个学说,那么,自由主义的确是多元性的。但是,这一来,它就难以继续自称具有面目鲜明的本色了。
二、目标与规则
现在回头来看,自由主义在其本色上遇到的麻烦,也许早在它的理论的深层逻辑结构上就已经伏下了一笔,这个结构对于自由主义的内容竟然变得众说纷纭是大有关系的。如同许多别的政治理论一样,自由主义的结构是由两个成份合成的:
(-)一个最大化公设:对于各种政治安排的评判,其依据是能期待这些安排对一个压倒一切的目标有多大的帮助。这些安排,其目的就是要在尽可能大的限度内实现这个目标。举个例说,如果最大化目标(maximand)是国力,那么,相应的理论就会主张采取一些最适合于促进国防、投资、人口增长的政治安排,而同时抑制公民,不使之放纵。
(二)遵守一条规则(或一个规则系统)。政治安排无论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设计的,都必须依照这条规则办事。一条最根本的规则,就是政策必须符合该国的宪法(宪法的实质内容可以由一个辅助性的理论勾勒出来);或者是自然的正义必须得到申张;或是必须强制实行人与人之间的某些平等关系。
总的说来,一个政治理论可以解释为在(一)与(二)二者都有其立足点。它的典型的设计就是要促进最大化目标,而同时又遵守规则。但是,二者通常在其各自的边缘发生冲突:越是严格遵守规则,目标的最大化就越是受到限制,反之亦然。(但是,现代的规则功利主义则提供了一个巧妙的范例,认为它们的关系可以不是如此,或起码可以期待不是如此:规则要求遵守一套特定的道德诫命,而对规则的遵从,则正是为了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导向最大限度的功利。)
显然,优先通行权既可以给予最大化目标,也可以给予规则。如果最大化目标得到了优先权,那么,理论就是在事实上主张在规则留下的空间范围内实行“有限制的最大化”。举个例子来说明:(最大化)我们旨在达到我们所能达到的最快的经济增长,(十规则)这增长是同保持环境质量相容的。如果我们将优先次序颠倒一下,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类型的公式:(规则)人权不应受到侵犯,(十最大化)在不侵犯人权的前提下应以公共利益为优先。如果问什么为优先,或是问什么服从什么,这是没有意义的,正如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那个诱导性的问题,问剪刀剪布时,究竟是两片刀片的哪一片把布剪了。
把优先地位给予目的或是给予规则,虽然这只是空中楼阁,但仍不失某种象征意义。它有助于为一个政治理论定下调子并制约它对语言的选择。所以,两个自由主义的理论可以有同样的结构,但一个号称以自由为导向(将自由最大化),而另一个则号称以权利为导向(制订一条规则,规定某一张单子上列举的种种自由必然得到尊重与推行)。前一种理论号称以自由为优先,后一种则号称以权利为优先,但这在实际上没多大关系,二者的主张其实都差不多,只不过各自为其申辩理由时采取的方式不同而已。
一个政治理论之对于一个政治群体,要么是对它加以说明,要么是对它加以规范。如果是对它加以说明,那么这个理论是用来理解已有的政治安排。如果这些安排是为一个最大化目标服务的话,这个最大化目标又是什么?——这些安排假定应该遵守的是什么规则?而另一个方面,理论在规范性方面的用途,却是推论出有哪些安排会最有利于在符合已选定的规则的情况下促进已选定的目标。自由主义也同其它政治理论一样,应该符合这些标准。然而,自由主义既能够赞扬某一特定的政治做法或体制,亦能对之加以谴责。其所以能如此含糊,原因就是在于它的那个“最大化加规则”框架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广义地说,它的最大化目标是自由,而它的规则是自由的行使可以因为要保护他人的利益而受到限制。
除了某些例外,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通常都使用一种相当笼统的、往往又是含糊不清的概念来表达自由,这个概念并不局限于那些旨在让个人能对集体决定施加影响的言论、集会与选举自由。但是,自由这个概念可塑性是十分大的。种种可以往这个概念中塞进去的含义简直是无限多的。以保护利益为正当理由,可以对自由加以限制,而这些利益,同样也是包罗万象的,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解释。对于自由以及自由所不应跨越的利益,人们所能采取的态度,归根到底只能是主观的、“无法证明的”,以内在的无法赢得的、有争议然而又驳不倒的论据为依据。在松散的范围内,可以将杂七杂八的内容塞进自由里去,几乎任何利益都可以自称为某一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充分理由。
可以论证,自由主义的范围如此广阔,这恰恰是它之所以日渐丧失其鲜明面目与严格内容的根本原因。

第二章 自由

一、“我行我素”
我们不妨不嫌赘叙,回过头来想一下,为什么自由本身不能独自作为目标,为什么它必须受到一套合适的规则的约束。事实上,这些规则的性质如何,是政治理论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我们读到一段有关俄国农民的描述,他肯定不是被过多自由所惯坏了的:
他最朝思暮想的,就是能够完全地、不负责任地自由。对于这个理想状态,他用的词就是volia,这个词指的是‘我行我素’。能够volia,就意味着可以放纵:可以狂欢,可以痛饮,可以把东西烧掉……。文学批评家维萨里昂·别林斯基……曾一针见血地说:
我们的老百姓把自由理解为volia,而vodia又意味着我行我素。俄罗斯一旦解放,它不会走向议会制,而会走向酒铺,喝烈性酒,甩玻璃杯,把刮胡子并穿礼服大衣的贵族吊死……
如果自由的最大化,其赤裸裸的意义就是人人都我行我素,那么,一望而知,负责将自由最大化的权威当局就不会对每一个人可以做什么(包括胡闹在内)施加任何限制了。按照虽然有点靠不住但仍为人们广泛接受的二分法,这意味着任何人的“负面自由”就尽可能要多大就多大。反之,如果将正面自由最大化,就会使本来很少的作出(非琐事性的)选择(包括胡闹)的机会加大,大到物质上能做到的最大限度。供焚烧的干草堆越多,就意味着正面的自由越大。
显然,这些含义是不能接受的。即使加上一个对平等加以规定的分配性短语,对这些含义加以修饰,也无济于事。研究自由的哲学家,尤其是康德和斯宾塞,都曾使用过样的规定,来照顾别人可能因某一个人的自由而受到影响的自由。有影响的美国自由主义者约翰·罗尔斯也对每个人自由的平等采用冗长的、画蛇添足的强调词语来表达他的最大化原则: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可以分享广泛而全面的一套平等基本自由的体系,这体系是同人人均有自由的类似体系相容的。
把有着重点的词语索性都删去,这句话的意思仍是不损分毫的。既然人人都有权分享同一套体系,权利也就当然是享有该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而既然每个人都享有同一套体系,那么,按定义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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