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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章

剑桥中国史-第9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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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已正在流回城镇,有些现金则在农村家庭之间周转。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农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一些农民出售他们的存粮。另一些农民开始播种下一季庄稼,而缺少现金的农户则要举债。同时,随着存粮的减少,现金继续流向农村,而农村家庭之间的借贷也在继续。
所有流向市场的现金,通过掮客和商人成为城镇家庭和供应者的收入,因为售货给农民的掮客和商人,用他们的部分收入贮存从城镇生产者和进口商那里得到的货物。使用农业原料的城镇生产者,已经付钱给直接从农民那里购买农产品的掮客和商人;而这样的开支,最终成为农民出卖他们的货物时所收到的现金。就是这样,产品市场把村与集镇联系起来,从而完成了现金流通的一个环节。
对于许多家庭来说,直到他们能收获自己的庄稼以前,工资所得或借款是生存所不可少的收入。在交换关系中联系农户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同,使农民有可能共享匮乏的资源,并在某种程度上把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测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生产要素市场里,农户之间的这些活动完成了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
土地和劳力
全中国耕作的特点,是劳动有一定程序和节奏。在东北、北方和西北,农民在2月末和3月轻松地犁地和耙地。①从4月和5月开始,直到晚秋,他们播种、灌溉、除草和收获庄稼。1926年的一份关于陕西中部泾阳县云罗店镇周围24户农家情况的研究报告说:“根据劳动力在一年中的分配情况来看,5月到9月是最繁忙的月份。”②另一份1924年对山东省潍县农民的研究报告的结论是,“农事开始于3月末,到12月1日结束”。③在中国中部、东南部和西南部,那里的气候和土壤适合于一年种两季,而不是像北方那样两年种三季。稻谷在4月栽种,在7月末和8月收获。④然后农民在秋末播种小麦、大麦和绿肥作物(蚕豆等),并在春末收获。这就是1939年上海周围富绕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普遍情况:在上海附近农民种两季庄稼,主要是棉花和稻谷。关于夏季作物,他们种植棉花、稻谷、大豆和蔬菜,时间是在4月末到夏末之间。关于冬季作物,他们种植小麦、大麦和蚕豆,从晚秋到初春之间。他们消费全部稻谷、大麦和大豆,而把小麦和蔬菜卖给中间商和其他买主。⑤在东南地区,农民从同一块地里收获两季稻谷,春末播种第一季水稻,晚秋播种第二季。①生产每一种庄稼需要一定数量的家庭劳力。在潍县,W。Y。申发现每亩地上每年耗费的男劳力工时,随不同作物有很大变化:每亩黄豆28。2小时;小麦36。6;高梁72。5;谷子79。0;甘薯91。6;烟草241。1。②而且,所需劳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灌溉量。日本研究人员报告1940年在彰德县③宋庄观察到的情况如下:这个县甚至农业也极端依赖人力。在灌溉条件好的农业地区,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在宋庄种植主要作物所需的劳动投入是不同的,如有灌溉,所需劳力甚至更多一些……种植棉花,仅仅灌溉就要占总劳力投入的1/3;种植谷子,灌溉要占总劳力投入的1/4。④农户耕种较多土地,超出一定农田规模时,他们对每单位土地的劳力投入下降,每单位土地的产值和产量也下降。在满洲,日本人在1933年发现,230个村庄的10047户农民中,当农田达到150亩后,单位土地所用的役畜数开始下降;而达到1000亩后,劳动量就减少。⑤卜凯也在报告中提出;当农田规模扩大时,人力等价劳动单位量就上升,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田到达一定规模后,每公顷农作物的产量和劳力投入均有所下降。⑥1939年,一个日本人在江苏松江县四个村的调查也发现,在华中劳力投入与农田规模之间也有同样的逆向关系:我们观察到农田不足4。9亩时,每亩要用50。4个工;农田在15亩到19。9亩之间时,每亩用31。5个工;农田超过20亩时,每亩用工不多于21。1个。所以,随着农田规模扩大,单位土地的劳动量有下降的趋势。规模最小的农田使用超出农户需要量的劳力,并且雇工,即使它们的劳动能力比大农田为少。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①这个日本人没有说明为什么这种逆向关系是显著的,但这是表征前现代化农业,甚至现代化农业的一种关系,近年来已成为一项大力研究和理论探讨的课题。
这种土地制度有明显的局限性。农业生产的特点是连续不断的活动,在土地与劳力之间要求保持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一关系出了偏差,例如在整地、灌溉或除草的过程中抽走了劳力,就一定会降低产出的水平。1869年冯·列区荷芬在浙江杭州附近旅行时,就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
这片休耕(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的地区,曾是一片沃土,供养过大量的人口;至今大部分还没有耕种。原因似乎在于中国利用土地的方法取决于一定规模的有效人口;如果规模太小,甚至不能耕种一小块土地。此外,中国人的有限劳力补充和落后的农具,似乎是劳动组织十分紧密,工作如此辛苦的主要原因。在这个国家,耕地的规模,似乎与一定数量的人所能提供的肥料的数量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关系。如果这些人中有一部分由于疾病或战争死去,所提供的肥料也就下降。于是潜在的耕地规模就要减少。因此如果有一半人口死亡,就有一半土地不能耕种。②然而,这就是家庭农田得以供养中国众多人口的土地与劳力之间的关系。
村庄和农户
农村家庭的组成,少的为4至6人,多的可达30人,居住在大小不等的村庄里。在气候恶劣的东北,由于有大量肥沃的土地,自19世纪80年代以后,新的村落迅速出现。这些拥有20到50农户的新村落,接纳了来自北方各省的移民,并向他们提供了种植大豆和粮食的机会。往南在南满和辽东半岛丘陵起伏的乡村和贫瘠的沙土地上,村庄就更多了,有些相距仅半英里。这些村庄也较大,有时多达100户,是在一个世纪以前形成的。旅行者向南走去,穿过华北平原——这是一片广袤而肥沃的地区,尽管有严寒酷暑,在夏季旱魔不时肆虐——看到的是大量的村落。在19世纪90年代,美国传教士阿瑟·H。史密斯估计,这一地区典型的村庄有80户。但是在河北一个方圆三英里的地方,他发现有“64个村庄,最小的有30户,最大的超过1000户而平均则是188户”。①几十年后,中国学者研究平汉铁路线上北平以南的定县时发现,一个村庄平均有150户,大约有70000人居住在453个村里。②在华中东部稻麦区,气候较暖,雨量变化不大,土壤略带酸性——这些条件对较高的作物产量有利。到1933—1934年,这里能看到成千上万个村庄麇集在一块块的河湾处,或在一条溪河边的高地上。村落的规模比淮河以北的要小。在江苏4个县,27个村平均每村31户;在浙江4个县,31个村平均每村39户。①在最东南端的广东省,地处热带,农民能种植水果,从事养鱼业,除栽培水稻外,还有大量不同种类的作物;而水稻在许多地区可一年两熟。在很偏僻的地区,如毗邻今日香港的新界以南的岛屿上,有些村庄仅有20到40户;大多数不及20户。②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例如高要,20世纪30年代早期一次调查说,有许多村庄超过了200户。然而,农户数的变化幅度是很大的:对5000个村庄抽样调查表明,有的社区只有22家,而最大的村社则有927户。这个变化幅度与华北平原上的村社相当。③在江西、湖南、四川和云南各省,村庄规模的差异和无规则大致类似。在华中和西南的一些新的居住区,村的规模与中国传统农业区——珠江三角洲、福建的闽江流域、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中心地带较为古老的、较大的村社相比,看来要小一些。在村社建立超过一个世纪的地方,尽管村的规模不尽相同,但大多数都很小,彼此相距仅一投石之遥。很多村社十分紧凑,各户密集在一起;只是在四川的部分地区,农户之间才有一定的距离。
农村的上层人物
每个村庄都有出身于富裕家庭的上层人物,他们拥有土地,在村庄事务中起着领导作用。有些村庄,实际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属于一个或两个这样的家庭。在河北密云县的小营村,王家和周家拥有该村83%的土地。在山东曹县的高魏庄,魏家拥有村里6000亩土地中的5700亩。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马家,拥有该村90%的土地。江苏萧县的长安村由六个小村子组成;其中之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①在其他的村庄里,大多数土地可能属于地主的代理人(租栈),或者是属于住在别村的一个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镇上。1935年在安徽旅行的一位中国学者,报告了一个非在乡地主的实例:距县城(阜阳)几公里远的一个村庄住的主要是佃户,他们的稻田被细分为小块。如果再往前走,就会发现自耕农的数量在增加。据这些佃户说,离县城最近的土地是属于住在那里的商人的,他们每人拥有几百亩土地。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时,发现沿泉河有一条长墙。我们了解到墙周围的土地属于一个大地主,他拥有700亩土地,出租670亩,其余的自己经营。他还是一个酒商。远离这条长墙是其他几个村庄,筑有堤坝,属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刘家、唐家和张家。②从部分农民自营的农田到完全由佃户经营的农田,与大多数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户这种混合状态,使简单的分类成为不可能,因为地区性的变化太复杂了。③国民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多达4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土地,以务农为生;另有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其余30%是劳动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④大地主构成了村庄和集镇的地方上层势力的骨干。然而,他们不是永久性的特权集团;他们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维持一两代人以上,然后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国东南部单世系统治的村子里,某一姓的富户最后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层轮换的说法的实证不多,但也的确存在。譬如当37个满洲村庄根据定居时间分等,而把每一等农户按他们到达该村时的社会地位和土地占有状况,与后来1934—1936年进行比较时,结果如下:对于最老的村庄,资料清楚地表明,到1934—1936年,地主的总百分率下降了,自耕农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户的百分率也下降了。①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家庭仅有少数几户曾积累起相当多的土地;其余的或向他们租地,或成为雇工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当然土地最终转手了,新的家庭积累起土地,但是同样的租地和劳动继续着,只是由不同的农户承担而已。有些家庭怎样能积累起土地,以后又失掉呢?
一个10到12人的大户,能够开垦和耕种40到60亩(接近3至4公顷)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拥有土地超过几百亩(大约为15公顷),甚至更多,只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关于这类家庭的几个实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过贸易、放债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们于是购进土地,开发新地,或者从那些典当或抵押土地以获贷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两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搜集并分析的研究报告表明,19世纪在山东的135户原地主中,有近60%以前曾经是官员或城镇商人。②这些地主家庭住在临近大运河的主要商业中心,在城市里积累起财富,而后购买乡村的土地。他们把一些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家;其余的他们用从周围农户雇来的劳工队耕种。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时期其他省份的情况。
富裕的城镇家庭也购买成片的土地,雇用劳力去开发,然后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去耕种。在陕北米脂县,距县城东南8公里,距绥德县以南16公里处,有271个农户的6个小村子座落在杨家沟渠旁,渠水引自无定河。其中51户出租土地,并且都属于马氏家族。他们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围墙后面。①马家的发迹人马家骆,最初于19世纪20年代末在绥德县城经营一爿商店。他积蓄了钱,于1833年在米脂县城开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个儿子协助他,而第五个儿子当了官,并向家中汇钱。马家骆就用这些积蓄放贷买地,并在粮食市场上做投机生意。最后他投资一大笔钱买下杨家沟附近的土地,雇来工人加以清理,又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耕种土地。以后马氏家族出售了他们的商店,迁到杨家沟居住。在以后的70年里,马氏家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儿孙放债、收租,并在粮食市场上投机。从第四代地主马卫新的帐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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