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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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5章;本书第12章《帝国的崇拜》。
① 统计数取自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册;《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第35页。
① 杨宽在《秦始皇》(上海,1956)第176页中指出,这肯定不是说不加区别地破坏一切堤坝,这样将会造成水灾,而只是破坏在沿岸建立的防御屏障(还可以补充,或者破坏那些阻碍在河上自由进行交易的设施)。
① 关于这些技术细节,见诺埃尔·巴纳德:《在控制情况下发掘出来的考古文献中反映的秦“文字改革”的性质》,载戴维·罗伊和钱存训合编:《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181—213页。承蒙巴纳德博士在这篇精辟的论文发表前让我拜读,本文作者深表感谢。
② 何四维在其《汉代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332页中有稍有修改的译文。
① 见徐广在《史记》卷六第251页上的注。“自实”之意本身虽不明确,但与自汉至宋的许多时期所记载的叙述类似的估计或自估的相似的用语相比,就可以理解了。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42—62页。
① 公元前约100年汉儒董仲舒的言论是典型的,他十分武断地声称,“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页〕),“田租口赋,二十倍于古”。
② 《汉书》卷二四下,第115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28—229页,译文有改动)。
① 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5—6页注d。
② 这一节广泛地利用了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1—16页和第47—55页中关于道路和长城的材料。
① 关于附有很不清楚的图片的此路的报道,见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1975。10,第44—45页。
② 蒙恬传记载于《史记》卷八八,卜德的《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53—67页有译文及讨论。在《史记》卷六中,长城只在前213年被提到一次(第25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9页'),但不说也能明白,修筑长城需要的时间必定长得多。
① 《史记》卷八八,第2565页(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54页)。临洮即今甘肃省的岷县,在西安之西约300英里,辽东在今东北南部沿海,在朝鲜之西不远。阳山在今内蒙古包头之北。
① 匈奴是蒙古和更往北的游牧民族,他们有时被确认为“Huns”。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有鲁惟一的导言(莱顿, 1979),第71页注4;及本书第6章《匈奴》一节。
① 《史记》卷一一二,第2958页。
② 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299—306页对“灵渠”有详细的叙述。
③ 关于劳役制及对人民推行的劳役的法定义务,见杨联陞:《中华帝国公共工程的经济情况》,载他所编:《中国学概览》(坎布里奇,1969),第202页以后。
① 见仁井田陞:《汉魏六朝债权的担保》,载《东洋学报》,21:1(1933),第91—103页,特别是第97—99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136页、152页注163。别列洛莫夫:《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莫斯科,1962),第103—104页。
② 《史记》卷六,第25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9页)。
① 《史记》卷六,第242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40页以下)。关于用其他方式保存的一块碑文的译文,见沙畹同上之作,第2卷,第551页以下。
① 根据中国的传说,夏朝(传说的年代,公元前2205—前1766年)由大禹建立,是第一个公认的以世袭继承制为基础的政体。虽然夏朝的历史实况长期以来受到怀疑,但近期的考古发现清楚地显示商代(传说的年代,公元前1766—前1122年)以前新石器时代以后已有有组织的公社存在。这些证据是否可与夏的政体联系起来,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夏、商(殷)、周王朝统治下的三个黄金时代的中国传说中,夏长期以来被视为神圣。见夏鼐:《三十年来的中国考古学》,载《考古》,1979。5,第388页;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第20页。
① 《史记》卷六,第254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1页以下)。
② 秦焚书之事在它以前可能已发生过,在以后则有几起众所周知的事件,其中最大和最晚的一次是从1772至1788年的乾隆帝的文字狱,这一次进行得如此有效,以致所列的2320种禁书和其他345种部分取缔的书中,只有476种幸存,不到所列数的18%。见傅路特:《乾隆的文字狱》(巴尔的摩,1935)。
① 《史记》卷十五,第68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27页)。
① 《史记》卷六,第257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6页以下)。
② “坑”作为名词,意为“地坑”。当象文中那样用作动词时,它意为“埋”、甚或“活埋”,这就成了争论的基础。同样的用法也出现在公元前260年“坑”(活埋)降秦的40万名赵卒的事件中(见附录3)。但是,已经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两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实际上只是“消灭”或“处死”的意思。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19页注3;蒂莫特斯·波科拉评别列洛莫夫的专著《秦帝国》的文章,载《东方学档案》,31(1963),第170—171页。
① 剑桥大学中文教授(1938—1951年)古斯塔夫·哈隆虽然没有就这个题目发表过什么著作,但一个相当熟悉他的人说,他对焚书和坑儒两件事的历史真实性都有怀疑。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卷,第101页注d。我认为哈隆关于坑儒说的直觉是正确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献(李斯的奏议和前面的其他文献)都有力地证实了焚书之事,不容怀疑。
② 洪世涤写道:“秦始皇的‘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以古非令’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施,对于‘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秦始皇》(上海,1973),第67页(李幼守编:《秦始皇:历史学的政治》〔怀特普莱恩斯,1975〕,第131页)。
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
秦帝国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泛称为法家的思想和行政技术的最高体现。但这并不象人们通常假设的那样就可以说,法家是秦国容许的唯一的意识形态。也许象李斯这样的推行法家思想的人更愿意做到这点,而焚书无疑是朝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可是,这个行动发生在秦王朝后期;它的范围并不全面;甚至如果是全面焚书,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它也从来没有成功。这是因为秦始皇本人就对无疑是非法家的思想和道德价值感兴趣,或者至少在口头上加以赞扬过。
李斯取缔书籍的行动是对非法家思想的存在的一种反应,他认为这些思想会危及国家。它的直接原因是淳于越关于把帝国重新分成诸侯国的建议。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儒家的中心)人。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70人,可能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这项制度象其他许多制度那样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记载也有这个头衔。在公元前3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王治下(公元前319—前301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它在许多年中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他的目的是要为举行“封”祭制订礼仪。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地也是70人)很可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以从公元前213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虽然许多博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在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①汉代仍保持博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136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死于公元前337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有人坚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此说未被普遍接受。②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相。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在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③在陈述以上的意见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①更重要的是,1975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衷,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法。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此外,这些法律决不只是惩罚性的。在行政方面,它们显示出一种对计量技术的兴趣和政治观点方面的深思熟虑,时代那么早,是很了不起的。我认为,与传统判断所承认的相比,商鞅和申不害的思想和政策并不那么矛盾,而更可能的是互补不足;在秦帝国时期法家理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不象人们根据史籍记载的个别事件(著名的有焚书和可能是不可信的坑儒)或后世儒家作者的责难所设想的那样教条,而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说到儒家,它的政治思想(例如恢复周初的分封制)对法家来说当然应予强烈谴责。可是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念在秦始皇统治期间似乎非常成功地与法家思想并存。这个事实已被出土的法律材料和秦始皇碑文中夸大的言词所证实。前者的一个例子是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散发的家长式的告诫文告。它颂扬的法律是法家的,但其目的却是维护儒家主张的价值观:②“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
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另一个例子是25个标准“案例”(《封诊式》)的第17个,它虽然是抽象地制订出来作为法律诉讼的指南,但无疑有实际情况的依据。它的标题为“告子”:①“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来子……不孝,谒杀,敢告。’”
爰书(报告)接着说,甲之子因此被拿获和受审讯,并且证明他“诚不孝”。很遗憾,它没有暗示什么行为应受不孝之名,也没有说明甲之子的最后下场。显然,其最后下场理应处死。这个例子表现出法家的严厉性,但它被用来维护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在秦帝国时期是儒家的价值)。
秦始皇所立的碑文中同样充满奇妙的法家和儒家的混合思想。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