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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7章

剑桥中国史-第1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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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理查德·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72—80页。
① 刘少奇1950年6月14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上所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 的报告”,见《刘少奇选集》,第29—47页。
② 见欣顿:《翻身》,第280—475页。
① 见欣顿:《翻身》,第479—508页。毛的这一讲话发表于1948年4月1日,在《翻身》一书 中录有其摘要,第486—487页。
② 关于该地区土改详情,请看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 (1949—1956)》。
③ 本尼迪克特·斯塔维斯:《中国的农业机械化政治》,第29—30页。
① 目击者关于诸如此类错误的陈述,见欣顿:《翻身》,第280—475页,以及杨庆堃:《一个向 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第131—152页。
① 关于这方面的戏剧性事例之一,见欣顿:《翻身》,第364—368页。
① 见弗朗兹·舒尔:《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第431—437页。
② 关于各地实际土地分配差异的例子,见欣顿:《翻身》,第592页,以及杨庆堃:《一个向共 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第146—152页: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61、 90页。
① 这至少是杨庆堃在《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里的结论(第155—157页)。这 一时期税制的详细论述见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102—143页。
② 安妮塔·詹、理查德·马德森、辛格森·昂格尔:《陈村》,第52页。
①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47—250页;杨庆堃:《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初期 的中国乡村》,第163—165页。
② 见威廉·欣顿:《身翻:一个中国村庄的继续革命》,第76—93页;维维恩·舒:《过渡中的 农民的中国》,第153—191页;以及杨庆堃:《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第 203—214页。关于共产党时代之前的互助,见莫顿·弗里德:《中国社会的组织》,第117— 120页。
① 简·迈尔达尔:《来自一个中国村庄的报告》,第140页。
① 简·迈尔达尔:《来自一个中国村庄的报告》,第141页。
②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185,195—245页。
① 埃兹拉·沃格尔:《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一个省城的规划与政策(1949—1968)》,第 138—142页。
② 简·迈尔达尔:《来自一个中国村庄的报告》,第141页。
社会改造(1955—1963年)
集体化
在农村中建立互助组的方法预示了农业集体化的过程。首先是声势浩大的宣传,以使农民确信新农业组织形式是自己的长远利益所在。然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这种新的农业组织形式,新形式与农民过去所习惯的形式只是稍有不同,而且显然符合许多农民的最大利益。接着是那些控制着农村经济命脉的国家机构的转变——这种转变使得农民如果抵制加入新组织,他们在经济上就将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新组织也朝着有利于国家把农业剩余输往城市工业的方向发展。许多农民对此感到气愤,但并没有直接抵制,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在还没有完全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之前,就已经发现他们被以隐蔽的方法置于一种新的境地。有少数几个确曾抵制的,恭候他们的是迅速而强大的政治压力。①第一个集体农耕组织叫“农村生产合作社”,是自愿参加的。虽然如此,许多合作社的“先驱们”仍是带着相当大的惊恐迈出这一步的。对普通农民来说,生产合作社是一个急剧的转变,与他们追求的美好安定生活的基础背道而驰,比互助组的震动大多了。在旧社会,每个中国农民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拥有土地,正如维维恩·舒所指出的,“在中国农村这不是致富的唯一方法,但它可能一直是最安全和最光荣的办法,假如这办法成功了,农民富了,其后代就继承了一份宝贵的家产”。②在新的生产合作社里,农民用家中最重要的有形财产,他们的土地,换来了一些希望的许愿。山西省长弓村的农民曾经这样说:“三人一条心,地也变成金”,③逐步完善的合作将促使提高生产力,并使农民有更多的收入,公平分配。
生产合作社能提高生产力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每个农民一般都有几小块分散的土地,每块土地用小田埂与邻居的土地隔开。如果所有土地都合在一块,去掉这些浪费的田埂,成为联成一片的土地,那就可以有秩序地、合理地耕作了。然而,发展生产力的机遇受一些危险因素所制约。如果合作社的成员合作得不顺利,比较合理的统一耕作的优势就很容易失去。当然,在首批合作社里,因合作社组织的规模相对较小,这种危险要小一些。首批合作社一般只有约30个农户,通常是村里同姓或左邻右舍组合而成——人们以血缘关系或长期以来彼此的了解而联系在一起。这种合作社一般都比较成功,麻烦不多。
合作社建立之初,当局说集体生产会增加粮食,合作社社员将得到一份公平的收入。这种许诺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土地较多和耕作能力较强的农户自然会担心合作社里较穷的人沾他们的光。虽然政府特别希望并鼓励贫农加入生产合作社,但同时也希望中农参加合作社,事实上,如果合作社想得到适当的资金和耕作技术的话,就得需要这些中农。把中农早先带到合作社的财产总数与其报酬密切结合起来,因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中农入社的障碍。中农加入合作社时,不是把其财产贡献给合作社,而是租给合作社使用。除了劳动所得之外(通常是采取打工分的办法),合作社还定期地付给他一定的财产租借费。政府规定租借费总量不能高于合作社社员的收入总额,但没有规定不能低于多少。劳动力和土地股息的收入比率变化很大:劳动力收入从60%到80%不等,土地股息从 40%到20%不等。起初,为了争取中农参加,股息收入的比率定得比较高,但不久就被削减。中农们不禁想知道其财产的股息究竟多久才能付完。政府说付股息就付,全凭它一句话,但政府政策的主要趋势是推行平均主义。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平等状况,也真的这样搞了。对此,中农们反响很强烈,经常对本地官员大发牢骚。①令中农忧虑的另一方面是他们借给合作社的牲畜和农具的命运。适度的经济保障的关键不仅是一个人拥有土地的数量,而且要有管用的农具。在土改中,那些被划为中农的人家通常有一头牛、或一头驴、或一头骡子、或一匹马,以及可用的犁。富农一般有几头牲畜和若干农具。在财产的再分配中,中农和富农都设法保住了这些主要财产的大部分。地主则失去了绝大部分财产,但这些被征用的牲畜和农具仍不能满足众多贫农的需要。因此,绝大多数贫农和雇农仍然没有牲畜和农具,只好望田兴叹。得到这些东西的那些人(一般都是土改中的“积极分子”),或者那些在以后的土改中有钱买这些牲畜和农具的农户,在经济地位上,逐渐与中农不相伯仲。他们事实上也被称为“新中农”。那些没有得到这些财产的农户们没有摆脱贫困。合作社对那些仍很穷的农民来讲,最大吸引力是可以使用牲畜和农具。中农们(和那些被拒之于互助组门外、现在迫于压力也加入了合作社的富农)最主要的忧虑是失去他们的牲口和农具。合作社的新章程规定,合作社作为集体可租用中农和富农的牲畜和农具。可是,那些有牲口和农具的人没法不担心,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借出去,就会被损坏殆尽。合作社社员为了从这些牲口中尽快地榨干油水,常常超载或打这些牲口,看到自己的牛或骡子负荷过重和被社员抽打,他们(中农)心里非常难受和愤怒。①在争取一部分农民在“自愿和互利基础上”加入合作社(第一批加入者中的许多人是带有某种政治动机的“积极分子”)和最成功的合作社显示出赢利之后,政府积极稳妥地推动发展合作社成员。发展合作社成员最有效的方法是抽走农民单干的一切好处。取消私人借贷之后,政府办了信用社,信用社成为贷款的唯一来源,信用社不贷给农民个人;随着取缔商品自由市场之后,供销社成了唯一的收购粮食和出售农具的地方,这些都给生产合作社带来有利条件。粮食定额制度也不利于单干者,对想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和富农实行优惠政策。①因此,由于政府的积极推动,合作社在1954年和1955年在规模和范围上又获得新的进展。那些对合作社不感兴趣的人感到了政府施加的极大压力,这部分人主要是中农和富农,此外,一些不喜欢或不信任他们邻居的贫农一旦加入,他们就得一起合作。政府压力是广泛的、复杂的,不单单指一些来自说得出姓名的官僚或当地干部的、看得见的人格化的压力,它是一种无法让人直接责骂、反驳或拒绝的压力。由于这些农民是被迫加入合作社的,对艰苦的劳动缺乏主动性和热情。因此有一种消极的抵触情绪。
由于产量下降,中央一些对此感到忧虑的官员要求放慢合作化的步子,减少合作社农民上交的粮食。但正如《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2章叙述的那样,毛泽东和他的支持者主张加速合作化的进程,他们占了上风。因此,不仅合作化的步子很快加速,而且扩大了原有的规模,其内部机构也进行了改革,所以,他们不仅仅是“半社会主义者”,而完全是社会主义者了。
新的“高级合作社”比低级社或原来的合作社要大近十倍,一般要求平均达到200—300户(大约1000—2000人)。所有加入高级社的社员都处在一个起点上,没有人再从合作社那儿收到土地和农具的租借费。富农和中农的财产实际上已被充公。在推进这一工作过程中,政府再一次举起了阶级斗争的旗帜。
如果说加入高级合作社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话,那么有好处的是贫农。在这场合作化斗争中,贫农充当了英雄的角色,而富农则被当作反面角色。那些曾反对过征用他们牲口和田地(如摧残其牲口)、或曾经公开抱怨政策的富农经常在“批斗会”上被惩罚。从这时起,富农加入了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行列,称为“四类分子”——在政治地位上属于最低层,这些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公民权力。不断被“批斗”,而且几乎无法再擦去这种烙印,这烙印还要传给其子孙(传男不传女)。
中农虽没有被列为贱民阶层,但也不断地被排挤出权力位置之外——此时的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但阶级斗争的新动向迫切需要重新划分阶级成分。土改完成后,大多数村民在政府的新阶级划分中掉进了“中农”的行列,因为大多数(不是所有的)原先的贫农家庭已经有了相当于中农的土地。在以后紧接着的土改的年代里,正像我们所知道的,一部分新的中农分到了牲口,靠庄稼地里的好收成或开小作坊富了起来。然而,其他人实际上仍很穷。虽然他们也有跟其他中农差不多的地,但缺少牲口、农具和其他财产,因而无法保障地尽其利。从1955年起,这些农民都被划为“下中农”,其政治地位实际上相当于贫农。到50年代后期,那些政府依靠的对象——好的阶级,通常被简称为“贫下中农”。①强调从这一阶层中吸收积极分子来巩固和加强高级合作社。
新的合作社在规模上超过了绝大多数自然村落的联系网络,由此使得农村的联系变得不方便。在中国南方,一个村子一般有1000—2000人,这里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合作社。而在村子较小的其他地区,合作社由几个自然村组成。尽管农民们已习惯于被管理——通过这种组织从上头层层管下来——但他们不习惯在这样大的组织里与其他社员合作一起从事共同的经济活动。各种不同的血缘之间、村与村之间以及邻居之间的公仇和在这种大合作社中不同家庭之间的个人宿怨损害了合作的基础,破坏了增加农业生产的必要前提。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高级社仍受到了不少这场农村运动的投机者的欢迎。许多当地干部,尤其是那些曾经当过贫下中农、在早期的合作社中攫取了领导位置的干部,都拥护合作社进一步向高级合作社发展。他们觉得依据一个既不清楚又经常变化的标准付给中农和富农额外的股息,已经成了一件难以承受的事情。当这些事情妨碍他们行使权力时,就必须予以解决,他们决定取消这种做法。此时他们已从负担中解放出来,拥有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管理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力。这种地方干部成了人民政权群众基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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