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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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60—65页。
② 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绰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前222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① 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26—27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② 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章。
① 许绰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页表5,第64页表6。
①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133—143页、第238—246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页。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页,特别是第28—3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536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897?—前361年)
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①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897年(按传统的年表),他得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②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今西安市(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190英里之处。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677年,那一年在雍(今陕西凤翔,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90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350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安西北约12英里)。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361年(那一年改革者商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822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但在公元前623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关于公元前430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315年,秦攻占了戎的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其邻近部落的影响。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名。公元前266年,毗邻的魏国的某贵族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①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向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甕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②《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公元前753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在公元前676年,秦采用了称之为伏的夏祭和节日,前326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它在整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在商代,杀人为死亡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中国本土消失。③公元前678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公元前621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177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①公元前384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想有了发展。但在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417年的记载中。据记载,〔秦〕公主“首次”嫁〔黄〕河为妻。这段记载反映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美女穿着结婚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入河中。②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456年是秦设置一个县的无可争辩第一年。③史籍记载,公元前408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770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的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作为报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公元前750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在公元前4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公元前659—前621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公元前645年,通过与邻国晋的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公元前623年,在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①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没有持续下去。经过公元前412—前408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晋分成三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① 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10—13页。
② 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公元前821—前778年)起直至公元前325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① 《史记》卷四四,第185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5卷,第179页)。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词。
② 《史记》卷八七,第2543—2544页(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19页)。
① 《诗经》第131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311—312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84页。
② 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48—52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约在报道秦的这种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1981),第265—298页,特别是268—272页。见《史记》,卷一二六第3211—3212页的官方传记(波科拉:《西门豹》,第268—270页;J。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莱顿,1892—1910,台北1964年再版],第6卷第1196—1198页)。
③ 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注10。
① 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621年死去时,有177人从死。
实行变法(公元前361—前338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业——与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①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①虽然对赋、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买”耕地。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或10户的单位。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③为了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