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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大改革家雍正-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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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吃亏,也都不想缴纳仓粮。官吏对有关考成的平仓尚有侵蚀挪用之弊,对不计考成的社仓更难望其用心办好了。雍正帝并非不知道这个道理,只不过他个人富有挑战精神,即使知道此事难以成功,还是要放手一试。这也说明他救荒心切,想造福于民。而且,社仓对于灾年赈饥的确发挥着意想不到的效果。西北战事骤起的时候,陕西总督岳钟琪奉命设立社仓,采买谷麦近四十万石,在关键时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如果说提倡实行社仓是雍正帝实现救荒的一个好办法,那么提倡节约粮食则是雍正帝另一项防患于未然的措施。雍正帝不仅深知“民以食为天”、“农为天下之本务”的道理,而且看到了人口日益增加而粮食产量有限、“所入不足以供所出”的问题。为此,他在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努力增加粮食生产、慎重仓储的同时,还特别强调爱惜和节约粮食。   
雍正二年(1724年),他谕令膳房:“凡粥饭及肴馔等类食毕,有余者切不可抛弃沟渠。或与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则哺猫犬,再不可用者则晒干以饲禽鸟,断不可抛弃。朕派人稽查,如仍不悛改,必治以罪。”数年之后,他得知膳房沟水内仍有倒掉的饭食,又训诫膳房太监说:“膳房沟水内魁弃饭粒甚多。从前不时晓谕,尔等并不严饬所管人役。如朕再行查出,必不轻恕尔等,不单罚尔等之俸、革膳房人等钱粮而已。慎之!慎之!”    
在这里,雍正帝为节约粮食可谓费尽心思,从人食、猫食到鸟食,交代得清清楚楚。至高无上的封建皇帝,专门为剩粥剩饭的处理下一道特谕,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大概也绝无仅有。   
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他颁布长篇特谕,说:“夫米谷为养命之宝,既赖之以生,则当加以爱惜,而不可存轻弃之心。且资之者众,尤当随时撙节,而不可纵口腹之欲。每人能省一勺,在我不觉其少,而积少成多,便可多养数人。若人人如此,则所积岂不更多,所养岂不更众乎?”为了打消人们“少食伤身”的顾虑,他说:“养生家以食少为要诀,固所以颐神养和,亦所以节用惜福也。况脾主于信,习惯便成自然。每见食少之人其精神气体未尝不壮,此显而可见者。”他还用“天人感应”说训诫缙绅百姓:“米谷乃上天所赐以生养万民者,朕为天下主,惟有敬谨宝重,仰冀天心默佑,雨畸时若,岁获有秋,俾小民家有盖藏,人歌乐土。朕既为万民计,不敢轻忽天贶,尔等绅衿百姓,独不为一身一家之计乎?朝夕生养需用,既受上天之赐,若果加以爱惜,随时撙节,则上天必频频赐赉,长享盈宁之福;若恣情纵欲,暴殄天物,则必上干天怒,不蒙赐赉,而水旱灾棂之事不免。其理岂或爽哉!”
雍正帝的近臣和宠臣张廷玉在《澄怀园语》中有如下记载:“世宗宪皇帝时,廷玉值内廷。上进膳,常承命侍食。见上于饭颗饼屑,未尝费置纤毫。每燕见臣工,并以珍惜五谷,暴殄天物为戒。”雍正帝曾这样说过:“朕生平爱惜米谷,每食之时,虽颗粒不肯抛弃。以朕玉食万方,岂虑天下无庚之不给?而所以如此撙节爱惜者,实出于天性自然之敬慎。”他要求各地妥善保管粮食,特意给京师管理粮食的衙门书写了一块“慎储九谷”的匾额,并题注曰:“三农生九谷,是惟民之天,生活之本。必高廪神仓储积充裕,斯可以足国而阜民,其慎之。赐仓场衙门。”   
综上所述,雍正帝在要求官绅百姓爱惜、节约粮食的同时,能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起模范带头作用可见一斑。从雍正帝这一作为看,我们就不会惊讶清朝曾拥有的康雍乾盛世。雍正帝的“崇俭而不奢”无疑值得后世之人效仿。  
第六章 摊丁入亩,士民当差   
摊丁入亩,士民当差   
雍正帝是一位奋发有为的改革家,他的改革措施深入人心。同是为农民着想,积极推行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等新法,限制大地主、豪商、大官僚的特权,以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生产,改变宋朝“积贫”、“积弱”局面的王安石最终郁然病逝,然而,雍正帝却成功了。雍正帝实行的“摊丁入亩”制度,将千百年来人们直接交纳的人头税改为从土地税中征收,使贫穷农民不再有缴纳人头税的义务,使有田有地的地主需要交纳更多的土地税,这是一个大胆的改革措施,改革的矛头直指有田有地的地主阶级,缓和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发展了生产。在他的改革治理下,清朝的农业生产发展日新月异,国力也不断强盛。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摊丁入亩,又叫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它是把差徭(俗称人头税)归入田赋(俗称土地税)中,实行两税统一征收,这种统一征收的赋税称为地丁钱粮。   
差徭和田赋是封建臣民对封建政府应尽的义务,历朝以来都是分别征收。由于差徭很重,无田的平民无力承担,加之绅衿逃避差徭,造成了差徭不均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只能以隐匿人口来逃避差徭,封建政府的差徭征收也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差徭制度,雍正帝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雍正年间,但作为一项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系列的前驱活动。摊丁入亩制度是在明代的一条鞭法和康熙帝的“”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差徭和田赋,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差徭改革,也涉及田赋,其主要内容是“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它把原来的多种赋役合在一起征收,简化了税收手续;把人头税摊入到土地税中征收;它规定可以以银代丁,即交了银钱就可以不出丁役,由国家将收到的丁银雇丁服役。实行一条鞭法后,丁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征收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亩的性质。但它与摊丁入亩有着本质的区别,即田赋和丁银仍然同时存在,丁银并没有被废除,一个拥有千万亩土地的大地主家里有四口人,要交四个人的丁银,而一亩地也没有的平民家里有四口人,也要交四个人的丁银。因此,地少或无地的平民就会选择逃亡或隐瞒人口来逃避差徭,一条鞭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清初,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使得各地人丁税大减。清政府为了保证差徭的供应,就“以亡丁之差加入孑遗之民”中征收,这样贫苦农民更加无力承担,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既保证清政府对差徭的征用,又不过重地加重贫民的负担,有些地区开始实行“丁随粮行”、“以田载丁”等规定,即把丁银摊入田赋中一起征收。例如福建的龙溪、漳浦、海澄、诏安等县,它们把缺额丁银不是加在现有人丁身上,而是均摊于田土之上。山东济宁直隶州也实行“以田载丁”的办法,“必家有地亩,始编其丁,使丁系于地,地出丁银,无逃亡代赔之累,亦免小民偏累之苦”,这样,“有地有丁,无地无丁,地多丁多,地少丁少,尽一均平”,避免了“派分里甲之弊”和“开报不实之弊”、“别籍影射之弊”和“滥冒优免之弊”。这些办法的试行,为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康熙年间,农民以小规模的运动表达了反对丁税的强烈愿望。浙江宁波农民提出了“随地派丁”的主张,遭到富豪的反对,双方相持不下,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斗争。浙江钱塘的农民,分为三种,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外来流寓的称为“光丁”,他们各自都要承担丁徭。光丁无产应徭,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即计算赋税时不要把人丁考虑在内。浙江地方官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贫民的斗争持续不断。   
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注意,他们主张改变徭法。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银均入田税的意见。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一亩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课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反对丁随粮办的官员也十分多,归善知县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丁随于粮,将使游手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徭,摊丁入粮,使贫者躲过,让富人代他们出丁银,也是不公平的。他站在富人的立场,坚持丁粮分担。   
在意见不统一情况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康熙帝在谕旨中指出:“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各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州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这条诏令开始在全国实行,均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人丁数字征徭,此后新增人丁不再承担丁徭。这项改革,为雍正帝实现摊丁入亩制度创造了条件,即清政府把全国的征税人口固定下来,实行摊丁入亩就有了固定的丁税额,便于向田赋中归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但是,“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赋徭不均的矛盾。它只承认今后滋生的人口不再征收赋税了,而现有人口还是要收税的。贫苦农民现有的丁徭照样交不出,逃税现象依然存在,而且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人丁的生老病死和流动迁徙是不可避免的、是随时变化的,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不断地重新计算每个人丁应担负的丁银额,这既是一项繁复而难度大的工作,也为官吏的贪赃舞弊提供了机会。   
面对“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官员不得不再次考虑赋役制度的改革问题,寻求落实丁银的具体办法。有的主张按土地征收,有的则持反对意见。如御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就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个问题,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明白,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田亩征收。福州人李光坡坚决反对,他认为按田亩派丁,各地田亩面积大小不同,做不到平均,如果依田粮派丁,则税粮有轻有重,不可能不出现偏差。他还认为丁并于粮,实行长了,或许有人会认为有粮赋而没有丁银,就会添设丁课,形成加赋的大毛病。虽然他的态度有点顽固的倾向,但他确实提出了实行丁并于粮可能碰到的问题。   
摊丁入亩制度经过长期激烈的讨论,直到康熙帝辞世,是否实行摊丁入亩制度,还在争论之中,雍正帝即位之初,就面临着这个棘手的、但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摊丁入亩,普遍推行   
雍正帝即位后,第一个触及摊丁入亩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黄炳因境内各地连年遭遇旱灾,民生艰难,奏请按地摊丁,以解民困。黄炳与学官盛枫等人有所不同,他身为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粮分征下贫民逃亡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使贫富负担平均才是良政,因而主张丁银摊入地亩征收。雍正帝认为 “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岂可草率从事”,不但没有采纳黄炳的建议,反而责备他 “冒昧渎陈”。尽管雍正帝驳回了黄炳的奏请,但他对各地赋役之重的状况仍然作出了反应。六月十三日,雍正帝谕曰:“陕西、甘肃地丁银每一钱额外加征三厘,每米一斗额外加征三合,本均作为备荒之用,然而无赈济之实,着自雍正元年始,将额外加征米银永行停止,旧欠亦悉予根除。”同月,又停征山东、山西、河南历年带征旧欠钱粮,宽限一年。所有这些,既是雍正帝宽以待民的表现,又暴露出了原先陈旧传统中丁银分开税制的弊端。   
雍正元年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上疏雍正帝,要求在直隶州内将丁银并入田亩之中征收,认为这“实在是对贫民百姓大有益处”。李维钧吸取了黄炳的教训,他深知有力之家不乐意这样办,可能会出来阻挠;而户部只知按陈规办事,也不会同意,因此要求雍正帝“乾纲独断”,批准他在辖区内进行。雍正帝不再像对待黄炳那样,而是对李维钧的建议很重视,把他的奏折交给户部及九卿、詹事、科道一起讨论,并明确指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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