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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谁泄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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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从章亚非的笔记本开始
  其实,章亚非的“救夫”行动,早就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为了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有关部门决定对马向东等采取异地管辖的法律措施;对章亚非干扰办案问题,由辽宁省纪委继续组织力量,彻底查清,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很快,嚣张的章亚非便被“双规”起来。随着马向东等人的认罪交待,特别是通过章亚非从不离身的两个笔记本中的记录,案情一下子明朗起来。章亚非终于低下了头。
  两个笔记本上记录着章亚非“救夫”的过程,应该感谢这两个笔记本,没有它们,一些曾经伸出的罪恶之手,也许永远不会被抓住。这其中就包括刘实。
  2000年11月21日,正在北京参加检察长会议的刘实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
  法庭认定刘实泄密
  法庭上,刘安否认自己向于海洋泄露马向东案件的情况。但狡辩代替不了事实。经查,章亚非的笔记本所记录的有关马向本案件的部分情况系通过于海洋从刘实处得悉,于海洋的证词、章亚非的证词与章笔记本内容一致;且案件证据中从未出现于海洋的笔记本这一书证。刘实的辩解不能成立。
  刘安的辩护人又提出刘安参加的有关会议没有对保密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且有冯向东的自毁之路》一文证实马向东案的情况已为外人所知,刘实没有泄密。经法庭调查认为,刘安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明知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情况不能对外泄露,无须有关部门告知;经国家保密局进行密级鉴定后,认为依据份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现赳刘实泄露的案件情况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冯向东的自毁之路)
  一文并未涉及马向东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秘密内容。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也不能成立。
  法网恢恢,疏而不偏
  对见年10月9日,经法院审理后裁定,刘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刘实所犯贪污罪与受贿罪本文不做具体交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刘实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认为:L诉人刘实身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马向本案件的机密级内容,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情节严重—。一审判决认定刘实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黑社会通风报信 公安局副局长被判刑
  闭伟革黄朵成
  2001年4月3日,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树春,因向黑社会团伙譬员通风报信,导致警方抓捕计划落空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58岁的林树春,曾有过一段清清白白且令人羡慕的历史:他1962年参军,1968年到公安部门工作,历任办公室秘书、专职保密员、派出所副所长、副指导员、所长,1990年任百色市公安局副局长,1998年任督导员。这样一位有着30年公安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是如何沦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阶下囚的呢?
  事情得从震惊一时的澳门抢劫案说起。
  1991年至1994年间,百色市黑帮成员陆声雄、潘剑锋、丁旭、陆忠灵等人在澳门黑帮成员的配合下,持手枪、冲锋枪?三榴弹等武器,先后对澳门谜水商业银行、澳门葡京赌场、凯悦酒店赌场实施三次抢劫,共劫得港币、筹码等价值数千万元。劫匪们分赃后很快逃回百色。潘剑锋等人为安全计,有意识地以金钱开路,拉拢百色市的公安干警。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林树春自然成了他们下功夫结交的人物。林树春虽然明知潘剑锋等人并非善类,但因其出手大方,便也乐意与他们交往。
  1994年8月,珠海市公安局在经过多方侦察后确认澳门抢劫案为百色黑帮所为,遂派员到百色捕获了曾参加抢劫的陆声雄、廖日青二人。已成惊弓之鸟的潘剑锋意识到陆声雄等人被押到珠海后一定会供出自己及其他同伙,便找到林树春,提出:“如果珠海市公安局再到百色时,你要及时通知我。”林树春满口答应。
  同年10月,珠海市公安局再次派干警秘密来到百色市公安局,要求协助抓捕潘剑锋及其同伙。林树春虽然没有参加研究抓捕计划的会议,但他还是察觉到珠海警方的到来与潘剑锋等人有关,便立即与潘剑锋联系,将珠海警方来人一事告诉潘。潘剑锋得知消息后,又转告其同伙,并和丁旭、黄杰、陆忠灵等人一起外逃,致使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落空,潘剑锋等人直到1999年才落网。
  潘剑锋在暂时逃脱公安机关抓捕后,告诉丁旭等人:“这次是林副局长报信,我们才得以逃命,过后一定要报答他。”此后。
  潘等人筹了8000元钱,分几次送给了林树春,林都悉数笑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百色黑社会团体成员的落网,林树春浮出水面,被押上了审判台。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树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公安机关侦控的6名犯罪嫌疑人逃跑,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耐人寻味
  佩韦
  获取秘密文件如挥羹取物
  A是国家某部委的副司级干部,敬业干练,能力很强。她的丈夫B过去在某国家部委杂志社做副编审,三年前辞职后到某国驻京代表处任项目经理。A生于1950年,B生于1949年,是与共和国一起成长起来的干部。然而,就是这样两个人,却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人生歧途。
  2000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B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B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秘密文件,全部来自于他的妻子A
  请看他们的交待。
  B的交待:“我到某外企公司后,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公司内所有涉及中文编辑业务的终审核对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我过去的社交关系网尽量收集对公司有用的经济信息;三是做好公司各种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工作。一开始我一直忙于编纂公司的法规,无暇顾及后两项分派给我的任务,因而遭致老板的强烈不满,威胁说如果仍不改变工作现状,将下考虑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我压力很大,决定寻找时机摆脱窘境。”
  不过,B知道自己用不着费多大力气。要文件?找自己的妻子就行了!过去A经常带文件回家,并且凡是是A可以看的文件他都能看,凡是A知道的信息他也都可以知道。夫妻二人如此“信息共享”多年了、就算现在他在外企,“一家两制”,但他知道,只要自己需要有关信息,他的妻子一定不会拒绝。不出B所料,很快,A下班后就将机关的文件传阅夹带回家。B像往常一样随意翻阅,并将文件带到了他所在的外企公司!
  “我将文件带到公司,因为是头一次将带有红头标志的文件复印,伯被人查出来,我特别将每份原件的首页复印后,用修改液将印有某部委的有关字样徐掉,重新复印一张,并将原首页的复印纸都撕碎后扔到垃圾桶中,最后将经过处理的十份文件的复印件交给了老板,立刻受到了他的赞扬与肯定,并明确指示我今后仍要用此方法替公司获得有用的经济信息。”
  明知复印红头文件是不正当的,却掩耳盗铃般将红头文件用修改波进行处理,且一次就复印文件达十份之多,这哪里像一个曾受党教育多年的人,连普通老百姓应有的国家意识都没有了。
  正像B自己说的,进入外企后,‘’由昔日努力为国家做贡献,变成今天替资本家打工卖命。“
  当然,“资本家”也没亏待B。B的薪水很快涨了上去,他的胃口也被吊了起来。按照“资本家”的指示,他开始点着名地要A帮他找文件,而A为了自己丈夫的前途,为了让丈夫的薪水再攀新高,她尽心尽力,有求必应!
  A的交待:“B进入外资公司后,我一直没有意识到他的身份已变,还像他在某部委我们共同进行政策研究一样,信息共某年某月,我由于要紧急完成领导讲话的任务,晚上要加班。于是将某某文件传阅夹拿回家去看。B看到后翻看了文件,并提出有几份要拿去看看。事后,他将文件还给了我。
  某年春节前后,我将中央领导讲话(复印件)带回家,B看后。还给了我。“
  不排除有因工作需要,带文件回家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B要什么,A就想方设法帮他找来,甚至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文件,她也跑到档案室借出来复印后给B。“某年某月,我从处里借了一批文件,带回家……
  某年某月,我将办公厅传阅件拿回家,B翻看后提出要看其中两份文件,我在机关复印后,拿给了他……某年某月,B提出要看中央某号文件,几天后,我从研究室档案柜中找到此文件,连同某文件一起复印后,用大信袋带回家…就这样,一次两次无数次,A随意地将文件带回家,轻松地将文件复印,甚至专门到档案柜中寻找B需要的文件复印;而B转手就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了外企公司,有的竟传真至境外!
  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B在代表处的办公室进行公开搜查,发现3份机密级复印件,同时在公司员工公用资料架也发现了某机密文件及公司指示B搜集该文件的有关传真件。
  经过对该代表处的公共区域进行公开搜查,发现另外3份机密级、2份秘密级文件复印件。
  让我们共同思考
  不想就此案说更多的话,只想把事实摆出来,让我们共同思考。
  先看一下A自己对这件事的认识:“写上边这些情况发生的过程时,我的心情十分沉痛。自己作为一个工作这么多年的干部,领导对自己十分信任,而我却辜负国家组织对我的期望,将国家大量的极其重要的机密文件和信息泄露出去,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这是犯罪行为。
  由于我长期以来,放松了对自己思想意识和世界观的改造。
  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自己没有守不守法的问题,只是工作水平高低、工作质量好坏问题。
  由于我工作特殊,任务重,很多工作时间要求又紧,在工作忙的情况下,将文件带回家;B进入外资公司后,我由于政治敏感性太差,还认为他同以前一样;由于法律观念太差,把文件当做研究资料,B要就给他,认为他是研究一下,我虽然不是有意的,但我触犯了法律,可悲的是,我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现在想起来太痛心了。我深深地认识到:法律的庄严和严肃性。法律无处不在,必须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做一个最起码的守法公民。“
  请注意这样几个细节:
  A可以非常方便随意地复印文件,并大大方方地将文件传阅夹带回家。不知还有多少领导像A这样视带文件回家如家常便饭?不知还有多少单位的文件能够如此自由地出入?
  在案发后该部委的报告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句话:“某月某日,我单位组织清理了文件,未发现机要文件丢失的情况,同时在机关重申了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文件可以随意复印,文件传阅夹可以随便带出单位的情况下,检查文件是否丢失其实已没有太多的意义,重申的各项规定如果仍然缺少监督检查,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如何将保密管理落到实处,是我们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多年来,A、B二人就长期共享“信息”,也就是说,尽管他们的职务不同,所在单位不同,但只要是A知道的东西,B都可以知道。甚至想看什么文件A都可以帮B找到。从“B进入外资公司后,我由于政治敏感性太差,还认为他同以前一样”这句可以看出,直到案发,A也没有意识到以前那种“信息共享”
  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特别是“一家两制”情况的出现。对重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变得更加重要。如何才能抓出实效?
  在A看来,文件只是“研究资料”,全无一点国家秘密的概念。政治素质如此之差的干部,案发后竟然还有人强调她工作出色。能力强,并试图使她继续在该重要岗位任原职!这其中反映出的问题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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