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7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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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锾趵欢钡�1947年仲夏才广泛地执行起来。它的全部作用将不可能在一代的时间内感觉到。
最后,由于这些改革是盟军最高统帅部推动的结果,因此,要判断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会永远被日本人民和政府所接受,还为时过早。然而,到1947 年年底,已经能看出:土地改革393 和解散大财团的计划已经被接受了,尽管是相当勉强地接受的。
(二)土地改革
日本土地问题的严重情况并不是战争的直接后果。这是一个老问题。土地太少而大多的人口想在这里勉强维持生活。人口急剧增长,而很少数的人却占有与人口
比例不相称的大量土地,这两点使得问题更加严重了。结果,有百分之七十的农业人口部分地或全部地依靠租来的上地生活,每年要例的地祖达到当年收我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对日本的占领和盟国的政策,使激剧的土地改革成为可能。土地改革的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特别是佃户的确苫,让耕地的人有机会占有土地,并在比较公平的基础上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权。在和田博雄(他后来任经济安定部长官)被任命为农政局局长以后,第一次把一个强迫将土地转让给佃户的计划提交内阁审议。1945 年12 月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一项指令,要求根绝“那些长时期以来损害土地结构的恶弊”。这项指令还要求在三个月年提交给盟军最高统帅部一个规定把土地转让给耕种者的计划。此后不久,内阁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要求地主把超过十至十五英亩的地产都卖掉!颁布这一法律,或许是想采取迅速的行动,以防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布更为严峻的命令。1946 年4 月,日本政府按照盟军最高统帅部的指令,拟订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计划,提交盟国对日委员会审议。盟国对日委员会对日本政府这一计划的主要反对意见是:(一)将大至十二英亩半的土地归入免于转让之列,这就实际上意味着只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会受到土地改革的影响;(二)其他一些关于例外的规定,使人很有可能逃避土改;(三》行政机构臃肿,不能保护农民的权益;(四)对农民要求的初期信贷数和现金付款数定得太高。于是,盟国对日委员会对于土地改革纲要的批评意见,连同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具体建议,一起提交给吉田内阁考虑。
经盟军最高统帅部不断施加压力后,在1946 年10 月终于制定了两项关于土地改革的法案。第一项法案规定了可以转让给新主的土地和实施转让的方法。这项新法律规定“不在乡地主”必须将他们所有的土地都出售给政府;在土地上居住的非耕种者可以保留二英亩半,在土地上居住的耕种者所保留的土地应限于七英亩半——
北海道除外;在北海道的上述两种人,可以允许他们保留四倍于基本额的土地。原租佃的农户有优先购买土地的权利,可以一次付清地价,也可以分期付款,分三十次付,出百分之三点二的利息。土地的售价,水稻田规定为其租金的四十倍,旱地则为其租金的四十八借。政府既充当买地代理人,也充当卖地代理人。成立都、道、府、县和国家的土地委员会;由选出同等名额的地主和农民组成,
负责执行土地改革纲要。第二项法律是根据1938 年的“土地调整法”修订而成,这项法律禁止地租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并要求此后租地都要订立书面租约。新法规通过以后一个月,土地改革纲要就开始实施了,但是必须先进行广泛的教育,使大家认识新纲要的重要性和意义,才能希望纲要生效。
据认为,这一纲要在三年内执行完毕后,可以使三百万名部分租地或全部租地的耕种者获得五百万英亩的土地。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一项官方声明曾说明这项新法律的意义,说“它是日本在建立一个经济上稳定、政治上民主的社会的过程中,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这一纲要将在这里制定这样一项基本政策,即耕种土地的人将获得其自身劳动的收益。”
但是,在土地改革纲要贯彻执行时,有些弱点就变得很明显了。首先,通货膨胀使政府为购买土地而支付的代价等于没收。土地售价是以1937 年确定的地价为根据的,所以地主所得到的最高价格是每英亩三千九百十二日元。据估计,这笔款子相当于一年农作物收成价值的百分之七。因此,地主不愿意同政府合作,来执行土地改革纲要。全国农业协会是由地主控制的,它把它的许多有势力的成员安插到各个土地委员会。据估计,这些委员会中有一半是未经选举竞争就组成的。而且,有许多农民还不知道根据新法律他们可得到的权利,因而迟迟不去购买那些他们可以买进的土地。事实上,到1947 年8 月底为止,政府已买进了一百五十七万五千英亩土地,也就是应该转移的土地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佃农到这时为止只买进了六万英亩,即不到政府买进的数额的百分之四。因此,在占领的第二年年底,才开始将新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转移给佃户——这原是土地改革纲要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农业人口已经得到了通货膨胀的好处,因为粮食产品的价格已经上涨。甚至不购买土地的佃户,也得以免除了过去不堪忍受的地租负担。
假使土地所有权能按照新的土改纲要的规定实行转移,那么农民会有希望在将来避免那种负债一天比一天重的处境。
(三)劳工运动与改革
上文已经提到日本劳工组织的突然兴起,也提到计划中的总罢工在1947年2 月所造成的危机,还提及劳工在政治方面的影响。正如战前日本的情况一样,盟国占领下的劳工运动具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目标。但是,这两个时期有重大的区别。战争以前,在战前工会活动的顶峰时期,只有不到百分之七的非农业工人加入工会;而到1948 年,却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非农业工人加入了工会。而且,战争以前,那些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工人领袖被迫在地下进行领导工作,或者从流亡地点指导工会工作;而日本被占领后,他们被释放出狱,并被允许有政治自由。同时,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经常在争夺工会的控制权,有几次盟军最高统帅部进行了直接干涉,以防止共产党人鼓动的罢工。盟军最高统帅部暗示,如果言论自由的权利被滥用,可能不得不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这时,广大工人群众开始对那些职业鼓动家越来越表示不满。因此,到占领的第二年年底,劳工运动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但是,由于劳动省已经成立,规定了新的劳动规程,劳工的前途看来是光明的。
由于1945 年10 月4 日发布了关于公民权的指令,战时由政府主办的劳动阵线组织都解散了,对劳工活动的种种限制也都取消了。发布指令后的第二周,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日本政府鼓励工人组织工会。于是工人领袖们立即开会商讨组成一个劳工联合阵线的基础。这一试图联合的努力失败了,后来作了又一次努力,也失败了,因为社会民主党人一直拒绝受共产党人控制,拒绝依附于他们。在这一年年底以前,采取了又一个重要的步骤来鼓励劳工运动的发展。1945 年12 月21 日,国会批准了一项“工会法”,这项法令主要是仿照1935 年“美国全国劳动关系法”订出的。它使工会的地位合法化,保证工人有组织起来的权利,并鼓励他们进行集体谈判。这项法令禁止雇主因雇员参加工会而加以歧视;根据这项法令建立了国家和都、道、府、县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它还规定了工会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公共企业中的工人有权罢工。
其后九个月里,在1946 年9 月通过“劳动关系调整法”以前,工人的活动有显著的增长。首先,工会会员增多和生活费用上涨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导致了罢工次数空前频繁。罢工的矛头既指向雇主,因为工资太低,又指向吉田政府,因为他们未能控制通货膨胀。在许多次这样的斗争中,共产党人走在最前面,他们欢迎这种斗争,把它作为提高人民阶级觉悟的手段。1946年暮春,他们发动了一次“为生产管理权而进行的罢工”,即要求给工人以管理工厂的职权,并让工人分享工厂的利润。尽管强悍好斗的领导作了不少努力,但是广大的工人群众还没有觉醒到认识有组织的行动的潜在力量。1946年夏季,有两大劳工联盟组织了起来,这一方面促进了工人的觉悟,一方面使得工人中的激进派和保守派明显地分化了。一派是保守的全日本劳动组合总同盟,在它成立时声称有九十万零五千名会员。它的第一个主席是全国纺织工会主席松冈驹吉。他是社会民主党右翼的一个领导人,是国会会员,后来在片山内阁掌权时被选为众议院议长。在他的领导下,一个组织严密的总同盟发展起来了,它给予社会民主党人以积极的政治上的支持,拒绝在政治上与共产党人联合行动,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针上同意他们,例如要求推翻吉田内阁,要求增加工资以应付较高的生活费用等。其对立的组织,即左翼的全国产业别工会会议(产别会议),大致是同前者同时组织起来的,有一百六十万名会员。虽然它否认它与共产党人有任何正式联系,但是它表示出一种明显的对共产党政策的偏爱。这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其成员来自最爱闹事的工会,例如铁路和运输工人的工会。这一组织强调政治上独立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为了使罢工有成效,需要按照工业类别组织全国范围的工会。虽然在这个组织所属的许多团体中共产党人不到百分之十,但是他们往往对方针的制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由于一般的工会会员缺乏经验,这种情况引起的结果是共产党人控制了产别会议。例如,产别会议的主席听涛胜见和另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人士桥一吉后来公开宣布他们同共产党人关系密切。
同时,由于全国性的和都、道、府、县一级的劳动关系委员会都已建立,劳工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根据工会法批准的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在1946 年3 月2 日举行了开幕会议。但是,直到劳动关系调整法通过以后,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才成为处理劳资纠纷方面的重要因素。劳动关系调整法草案是在1946 年4 月提出的,是要在公众意见听取会上讨论的第一项国家立法。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订立和平处理争端的方法。它规定了仲裁、调停与和解这三种应遵循的步骤。必须仲裁的,只是那些影响公众福利和某些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争端。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劳动关系委员会就可出面仲裁。中央委员会和各都、道、府、县委员会都被赋予大权。它们由三个方面的成员组成,资方和劳方可自由地选出他们自己的代表。第三方面则代表公众,其成员由劳资双方从政府推荐的名单中挑选。劳动关系委员会被赋予权力如下:调查研究劳动条件,传唤证人,调阅劳方或资方的记录和帐册,以及举行公众意见听取会。虽然劳方反对这一法案的某些条款,例如限制政府工作人员的罢工权利的条款,但是这一法案实际上对于劳工运动是大有好处的。这个法案照原来起草的文本于1946 年9月20 日通过。
由于得到外加的经费而且增加了人员,这些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例如,原来国际劳工局秘书处的成员鲇泽岩生被任命为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的行政主任。成立了一个劳工学会,这个学会公布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向工人们解释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职能。劳动关系委员会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调解了一次由于政府计划解雇七万五千名工人而产生的争执,这一解雇工人的计划原来大有惹起一场罢工之势。由于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努力,政府被迫在决定要罢工的日期就要到来之时撤回了自己的计划,并答应成立一个劳资会议来讨论合理化方案。
在通过了劳动关系调整法以后,有组织的工人,特别是左翼的“产别会议”,发动了一次攻势,一般称为“十月劳工攻势”。在这个时期,工人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下面的三个问题上:集体谈判的结果应写成书面协定,应有能支付生活费用的最低工资,应保证不会由于工业改组而大批解雇工人。这段时期里最重大的争论问题,是有关电力工人的问题。政府拒绝接受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其理由是他们建议的工资数额太大,会使通货更加膨胀。劳动关系委员会由于有强大的社会舆论的支持,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没有造成停工,而且解决方案有利于工人。
在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