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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7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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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以后,众议院开始出现了令人鼓舞的迹象——它有希望成为得人心的政府的一个名副其实的机构。1946 年8 月,樋贝显然是得到了内阁的默许,亲自企图改变小组委员会有关宪法草案某一修正案的建议。众议院群情大哗。当社会民主党人提出举行不信任投票时,众议院就吵开了,审议中止了。为了确保吉田政府继续执政,樋贝被迫辞职,由一位自由党人山崎猛接任议长。改进党人木材小左卫门被选为新的副议长。不久便很明显,这两个人都意识到日本的立法机关在新宪法的约束下应起的作用。他们就职的时候都退出了自己的党。此后,两院都指定自己的委员会起草新规章和新程序,打破了把这类事情交给内阁法制局去做的先例。1947 年3 月通过了从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中归纳起来的“国会改革议案”,当时山崎仍然是议长。新宪法以及为执行斩宪法而制定的临时性法律都是在他的任期内通过的。1947 年4月山崎在接见作者时表示,他很明白日本这个国家在称得上“通晓民主”之前所需要花的时间和需要作出的努力。用他的话来说,日本刚开始走上通向民主的道路,需要花十五年时间经常进行民主原则的教育。从他个人的行动来看,很清楚,他是在为日本继续沿着民主的大道前进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对新宪法草案的正式审议
  鉴于麦克阿瑟将军和盟军最高统帅部民政局对起草新宪法所表现出来的积极的关心,鉴于吉田内阁已经批准新宪法,十分清楚,日本国会不必作许多较大的修改就会批准这部宪法的。甚至在草案正式提交给国会之前,公开的反对就已经有所收敛。原来主张推迟对草案采取立法行动的社会民主党人收回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并决定把精力集中在某些具体的修正案上。共产党是唯一仍主张推迟通过并主张大刀阔斧地修改(如确立废除天皇制的条文)的团体。
  与此同时,远东委员会继续研究了宪法草案。由于日本的事态迅速发展,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认为盟军最高统帅部是在特意鼓励国会尽快通过这部宪法,使得以后远东委员会无计可施。因而,远东委员会集中悄力防止在日本出现草率行事的情况。1946 年5 月13 日,远东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关于指导通过宪法的办法的准则的政策决议。远东委员会担心,如果仓卒地通过宪法,具有民族主义情绪的日本人今后会说这部宪法是无效的,因为是强迫通过的。远东委员会决定给予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充分讨论和考虑新宪法,并把这一决定当作一个政策问题,因而对盟军最高统帅部具有约束力。
  远东委员会还建议,新宪法应与旧宪法有法律上的连贯性,新宪法应在能表达日本人民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通过。麦克阿瑟在1946 年6 月21 日(即国会召开第九十次会议的第二天)发表的公开声明中,引用了这些准则,只字未提远东委员会;麦克阿瑟说,这些准则已被认真执行。他注意到了天皇要求修改旧宪法是与新宪法应是旧宪法的继续这一法律上的要求相一致的。他争辩说,4 月份的大选是在宪法草案公布后举行的,所以当选的人就有责任按照宪法行事。最后他坚持说,考虑修改宪法是过去八个月来政治上的头等大事。然而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都认为他们的政策只是部分地得到了贯彻。
  正式考虑新宪法草案是在1946 年6 月25 日吉田首相把它提交给众议院时开始的。从6 月30 日到7 月9 日的十天中,他和国务大臣金森德次郎回答众议院特别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在新的主权范围和天皇的地位这两点上。同时,1946 年7 月2 日,远东委员会同意了指导新宪法的基本原则。①其中许多原则在草案中都已写清楚了,例如改革天皇制度,在成年人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代议制政府,立法机关拥有全部立法权,皇室财产国有化,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等。远东委员会决议中 两个具体问题尚未被采纳。
  这两个问题是:内阁的过半数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的所有阁员必须是文职官员。远东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感到必须制订更为明确的条款,以满足他们的另一要求,就是参议院应从属于众议院。远东委员会认为这些要求对于确保日本的内阁责任制很重要,所以,即使这样做可能要求盟军最高统帅部直接干涉国会的审议活动,远东委员会还是继续坚持新宪法草案应包括所有这些基本原则。第一条建议,即内阁过半数阁员应是国会议员,于8 月列入了宪法草案修正案。而且,参议院议员酝酿宪法草案时,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规定内阁全体阁员都应是文职官员,众议院应高于参议院。
  参议院的各项修正案都在1946 年10 月7 日得到了批准,但远东委员会还没有采取最后行动。委员会中的美国代表团感到自己处境困难。美国必须避免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远东委员会所拟定的宪法直接表决,因为投反对票会使盟军最高统帅部和日本政府都处于窘境。另一方面,每当美国代表团表示不愿意讨论宪法草案的细目或者在开会时流露出没有必要正式批准时,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就催着采取正式行动,并责备美国阻挠远东委员会行使其正当职权。大选早已在1946 年4 月份举行,这一事实也再三遭到批评。事实上,宪法由国会批准,是否确实做到了“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如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那样),对于这一点,人们认为是有疑问的。1946 年10月17 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一项叫做“日本新宪法检查条例”的政策决议,才打开了僵局。这个决议调和了下述两种相反的观点:盟军最高统帅部认为已经给予充分时间来酝酿宪法,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行动太仓促了。具体说来,这一决议规定国会根据施行新宪法的实际经验对它作进一步的修改。修改宪法定于宪法实施后第二年进行。最后,这个决议声明,远东委员会保留这项权利:它可以要求举行公民投票或通过其他适当程序来弄清日本人对于新宪法的意见。盟军最高统帅部对这项政策毫无热情;它特别害怕这项政策在日本被人知道,就会使人民和国会对新的根本大法失去信任。所以,远东委员会中的美国代表虽然也同意了这项政策,但有个条件,就是:向日本人公布这项政策的时间和方式留待以后再决定。这一声明终于在1947 年3 月20 日见报了。然而,远东委员会和国会后来都没有根据这项政策采取过任何行动。
  新宪法在1946 年10 月29 日由枢密院批准后,1946 年11 月3 日正式颁布,1947 年5 月3 日起生效。在天皇发布的由各大臣副署的公告中,天皇对新宪法表示满意,说现已按照日本国民的意志奠定了建设一个新日本的基础,又说,新宪法是按照旧法律的修正条款起草的。
  以上事实表明麦克阿瑟将军和远东委员会在宪法问题上意见不是最投合的。外国报界大事渲染他们之间的摩擦。1946 年6 月14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认为有必要正式否认存在这种摩擦。这恰好向公众表明这种摩擦确实存在。实际上,盟军最高统帅部迫切希望在国会通过宪法时避免任何纠纷。由于远东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决议,凡是并不完全默认盟军最高统帅部的行动的,草案上都需要更改,因此盟军最高统帅部当然要反对任何更改了。另一方面,远东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认为,盟军最高统帅部迟迟不把宪法草案文本递交给华盛顿,而在日本则谨慎地避免任何提及远东委员会的行动——这些做法都是有意要使远东委员会信誉扫地。不管这些猜疑是否有事实根据,也不管所发生的这类事件是否能用官僚政治的无能来解释,最后结果反正是相同的。远东委员会认为已经受到蔑视。它始终坚持自己对制定宪法享有特权,这一立场的最终结果便是“日本新宪法检查条例”的发表。远东委员会并不知道麦克阿瑟本人对远东委员会的全部行动都十分关心,这是盟军最高统帅部和远东委员会关系中的一件憾事。在1947 年4 月麦克阿瑟与作者的谈话中,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他亲自审阅了远东委员会及其主要小组委员会的全部记录,对最重要的问题有透彻的了解。遗憾的是,在这之前,盟军最高统帅部与远东委员会之间的官方联系并没有揭示这一十分重要的352 事实。
  (三)新宪法中的基本民主成分
  根据1947 年5 月3 日起生效的新宪法,日本政府的基本结构起了根本变化,有限的君主立宪制被由人民掌握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所取代。
  天皇现在被剥夺了一切施政权力,甚至已不再是有名无实的国家元首了。天皇被看作为日本国之象征,日本国民统合之象征,其地位基于国民之总意。他仍然行使的职权只限于:任职宣誓和君主的其他礼节性活动。两院制的立法机关(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机关。旧宪法给天皇以广泛的法令制定权,给内阁以广泛的紧急事件处理权。新宪法与旧宪法迥然不同,专门规定国会为唯一拥有制订法律职权的机关。而且,由地方国民代表组成的众议院的权力在好些方面高于参议院。例如,参议院只能部分地牵制众议院所通过的法律。第一,参议院对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必须在六十夭之内予以议决,否则议案就自动成为法律。另外,如果参议院否决众议院已通过的一个议案,众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以使否决无效。关于预算这一重大问题,只有众议院有权起草预算案。众议院批准预算案后,参议院只有三十天时间可以进行审议。如在规定时限内参议院不作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定案。
  旧宪法只是侧面提及内阁,与此相反,新宪法专门列举了内阁的职责。
  内阁被授予全部行政权,内阁行使行政权时对国会集体负责。总理大臣由国会任命,但其他阁员由总理大臣挑选。如上所述,为了确保文职官员继续领导军人,所有国务大臣均须由文官担任。宪法规定,至少有一半阁员须是国会议员,以便直接对他们的选民负责。这一条文进一步强调了内阁要向人民负责。宪法中有助于建立更为民主的政体的另一重要修改,是强调了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新裁判官不再受法务相的规章之拘束。他们的任期为十年,如连任,应付全体选民审查。最高裁判所被授予全部司法权,包括法规的制订权(据此可以决定程序法规和实施规章),并有司法考察权以判断官方任何法律行动是否符合宪法。最后一点兄:旧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弱点——
  检事和警察完全受内务大臣控制——现已消失了。此后他们须遵照新裁判所制订的规则办事。
  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不象以前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宪法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之下均属平等,“不得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门第不同,而在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系中有所差别”。这样的条文使社会地位更趋平等。学术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得以保障。规定了防上擅自逮捕的措施,若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拘禁。思想、宗教信仰、集会以及言论自由得到了保障。宪法特别重视男女的平等权利以及工人的结社权利和集体交涉的权利。如上所述,麦克阿瑟将军本人很关心在宪法中加进放弃战争这一条文。
  1946 年4 月5 日,他对盟国对日委员会说,日本放弃战争必须是同时的、普遍的;还必须是公开的、不加掩饰的行动,以赢得所有愿献身于和平事业的人的信任。这些先决条件由宪法第九条充分体现了。第九条说,日本国民永久放弃把战争作为一项国家主权,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纷争之手段。
  第九条还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另外还规定不承认国家之交战权。最后一点是:今后修改宪法,在国会主动提出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但是,在宪法修正案批准之前,两院都要有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并在特地举行的国民投票或选举中有过半数选民投赞成票。
  从新宪法中的这些规定和其他规定来看,贯彻波茨坦公告中关于成立一个“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的原则有了充分保证。今后是否能保留新宪法中这些基本的民主成分,有待干将来的事件来决定,有待于在新的基本法律的指导下实际施政的情况以及结束被占领状态之后日本人民的意愿来决定。基础已经打好了;这些条款实施的情况如何,将揭示出在何种程度上真正采用了这些原则。
  (四)吉田内阁逐渐失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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