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3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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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必须长途运输,以便进行一场德国进攻俄国那样规模的战事,又鉴于任何大规模的重建或更换车辆或设备的方针这时已不再可能实行,这些困难就格外严重了。
在一定程度上,德国的运输问题从1943年起有所缓和,这是因为德国的武装部队逐步向本国边界后撇,从而减少了运输路程的平均长度。但是其他的困难又发生了。日益恶化的军事形势,特别意味着地中海上的和通过地中海的海运贸易被切断,而德国的敌人不断加强的海军力量进一步又减少了通过大西洋进行贸易的安全性。中立国也开始变得不听话起来。这种情况的一个结果就是,瑞典在1943年8月废除了一项允许不带武器的军人和战争物资通过其领土的协定。
可是,在战争的后期,德国运输网不得不应付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倒是敌人投在德国的炸弹重量与日俱增。对于工业区的密集轰炸,使得有必要把一些工厂和大批人员转移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去,而与此同时,运输网本身也因桥梁和铁轨、火车货运集结场以及制造和修理铁路设备的中心遭到轰炸而直接受到影响。在整个战争中,投在德国和德国占领区的运输目标上的炸弹吨数十分可观,不过在盟军进攻欧洲大陆开始以前的几个月中,这种形式的攻击加强了,在1944年底以前甚至进行得更加猛烈,结果使各种运输工具几乎完全陷入了混乱。
德国对欧洲运输的控制,不仅在全部占领区内是有效的,而且在它的盟国的领土上,甚至在一定程度内在中立国家里,也是如此。但是实现这种控制的方法,同用来控制欧洲经济其他领域的方法一样,各各不同。在可能的情况下,日常的管理工作也是留给地方当局去办理,德国人员只是用来担任监督的职务。
可是,在某些地区,德国人却认为把运输工具置于德国直接控制之下较为可取。这些地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并入德国或预定要并入德国的地区,另一类是从战略观点看来重要的地区。属于第一类的有奥地利和卢森堡,以及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比利时、法国、南斯拉夫和立陶宛的部分地区;第二类则包括法国和比利时的大西洋沿岸地带,以及俄国被占领的许多地方等。第一类地区的全部铁路都并入了德国国营铁路系统,而在第二类地区,铁路不是由军队就是由德国国营铁路局管理。前波罗的海国家的铁路有一段短时期也由军队管理,但在1942年春天却移交给了本国的行政机构去管理。
由于领土的改变,德国人设立了好几个新的运输管理单位,所有这些单位虽然名义上是独立的,事实上却由德国牢牢地控制着。其中最明显地受到控制的是东方铁路局,它设在波兰总督辖区,以接管该地区内前波兰国营铁路公司的职权。东方铁路局的行政管理和财务,都同德国国营铁路局明确地分开,但是所有的高级职员都是德国人,其中有许多是从德国国营铁路局的职员中抽调去的。在其他地方,除已经并入德国的那些地区外,以前的捷克铁路系统被一分为二,分别由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斯洛伐克的行政机构管理。在南斯拉夫,他们遵循着大体相同的政策,分别由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政府管理。在所有这些地区,铁路的行政管理理论上一概掌握在有关国家的手里,但每一地区的铁路管理无不受到德国官员的严密监督。
在西欧和北欧,除上文提到的地区外,德国人宁愿让行政结构多少保持原样。但是德国人到处都取得了监督的权力,以便确保德国在交通运输方面的要求全部得到满足,并且比其他国家的交通运输获得优先的照顾。例如,在法国,尽管全国铁路公司继续营业,对铁路的最终控制权却操在德国武装部队交通管理处(后改称交通总管理处)的手中,其中有一个设在布鲁塞尔,控制着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及东部某些地方的铁路,另一个设在巴黎,控制着法国其余被占领地方的铁路。它们都有分支机构,负责主要地区内的专门一段。然而,不论这些机构的确切名称叫什么,它们的职务却是一样的,即向有关的经营单位发出指示,以便保证德国对交通运输的要求得到绝对优先的照顾。
甚至德国的盟国也没有逃脱对它们运输网的某种控制。早在1941年就有报道说,德国国营铁路局的官员控制了意大利的主要铁路车站,而东南欧的重要性(不但作为必不可少的粮食和原料的供应地区,而且后来还作为进军苏联的基地),意味着德国在战争初期就确立了自己作为该地区运输纠纷的仲裁人的地位。中立国虽然无需顺从德国在运输方面的详细指示,但是由于它们依赖德国的供应,在战争的大部分时期也不得不迎合德国在运输方面的大多数要求。
对欧洲大多数国家运输网实行的控制,使德国有力量把它的意愿强加给整个欧洲大陆。由于这种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间接实行的,因此德国人多半不是从德国制订法令,而是在不同的国家同时发布命令,就能够达到他们的目的。事实上,除了某些货运管理处以外,在德国控制下的欧洲并没有设立任何超国家的运输机构。
德国控制欧洲运输工具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满足德国的全部运输需要,如果必要的话,以牺牲其他国家为代价。为了达到这项目的,必须使最需要车辆和设备的地方有这些东西可用,根本不管这个地方是否在拥有车辆和设备的那个国家里,同时还必须使这些可用的车辆获得最为有效的利用。
关于德国征用外国运输工具的规模,上文已经叙述过一些。在战争期间,这些运输工具一直不断地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而在德国进攻俄国以后,这种移动更是有增无已。由于德国的车辆被调往东线,所以别国的车辆就从西欧,特别是从法国和比利时调到德国去填补空缺。
他们采取了种种措施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当时可用的运输工具。到处都实行了一种严格的顺序安排的办法。根据这种办法,非必要的运输,尤其是客运,大为减少,而民用运输的需要则服从于必要的战争物资运输的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把货物从较拥挤的运输工具移交给用得较少的运输工具去装运,也就是说,从铁路移到内河,虽然这种转移的范围由于水运旷日持久而受到了限制。在欧洲各地全颁布了规定,以保证货车的满载和机车能力的最大使用,他们还力图以提高停留费来加速铁路车辆的周转。另外,他们又采用了一些旨在要求厂商只向最近的供应者去采购货物以减少运输里程的措施,试图以此来限制对运输网提出的要求。
第七章 财政
在现代战争的条件下,财政在任何国家都成了一种次要的考虑事项。生产完全受到可以获得的资源——人力和物力——的限制,而增筹资金供给国家购买国民生产中不断增多的产品的需要,决不可能成为一种限制性的因素。通常的价格结构不再调节国家的经济生活,由一种直接控制生产与消费的制度取而代之。纳粹德国从国内资源筹措作战资金的实际手段,同任何一个主要交战国所采用的方法相去无几,所不同的地方只是,民主国家在战争爆发后方才采用的措施,德国却已经实施了好几年了。关于战前的这些准备工作,别的著作中已经全面叙述过了,这里只需要把其中比较重要的简略地叙述一下。
1933年后纳粹政府奉行的财政政策不仅非常适于应付不景气这一直接目的,而且非常适于发动战争所必要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个国家的财政制度完全从属于党的政治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是有某些要求的。必须不折不扣满足政府对贷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仔细审查私人对资金的要求,以保证它们的目的完全符合于政府的全盘计划。必须维持稳定的经济,使公众不必为通货膨胀担忧,因为公众对通货膨胀的灾难前不久所造成的后果记忆犹新,同时还使政府需要的原料和货物的价格不致上涨。最后,必须防止私人的消费额有所增加,以免把政府需要用来生产战争物资的劳动力和原料用在别的方面。
提供充足的贷款并将其导入预期的渠道一事,是通过政府将其控制权扩大到银行和金融市场而实现的。政府从1933年起,通过一系列法令,完全控制了德国国家银行,并采用了“领袖”原则,使该行总裁和董事会成员都由德国总统任命。政府的控制确立以后,国家银行的权力便有所扩大,使它有能力提供希特勒和他的顾问们决定的任何数目的公共贷款。到1939年,对于国家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权力已经没有法律限制:“它甚至可以发行货币来购买商业的和财政部的证券和债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和债券作为用以购买它们的货币的保证金。对于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限制。”
在政府取得对中央银行控制权的同时,他们也在扩大对商业银行的管理。1934年12月5日的德国信贷法使政府可以监督银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而1934年2月27日的重建德国经济准备法和同年11月27日的第一项实施条例,则采纳了“领袖”原则。根据信贷法,政府不仅能要求知道银行各项办事手续的全部细节,而且能对银行放给客户的任何大额贷款实行严格的控制。
为了对国家的金融生活取得全面的控制,政府不得不把金融市场也置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并使其适合于吸收数目越来越大的政府公债这一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限制分红,降低股票的利息率以防把资金从政府公债引向他途,以及最重要的,大力限制新股票的发行。为了最后这一目的,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审查每一种预定要发行的股票,并且授于它全权来决定某一种股票的发行是否可能有利于国家。
同调节投资额有关的一个补充问题是,限制个人手中保留的、准备花费在政府认为不必要项目上的款项的数目,并防止因为不加制止地听任增多了的游资去购买数量不变的消费品而可能造成的物价普遍上涨。鉴于大战爆发前的那几年政府在军备和其他计划上的开支大大增加,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要处理这些问题,最明显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征税。纳粹党侥幸发现:在他们上台时德国存在着一个效率很高而包罗很广的税收制度。这个制度以1919…1920年的所谓埃茨贝格尔赋税改革法为蓝本,是在德国面临巨额的赔款要求时开始实行的,其目的在于征收国民收入的一大部分来应付这些要求。纳粹党未作什么修改,就采用了这一制度。
作为减少购买消费品和防止通货膨胀的手段,除了高税率和控制发放红利外,还有种种有关物价和工资的规定予以补充。物价管制作为经济政策的一种主要武器,早在经济萧条时期就作为布吕宁政府的通货收缩政策的一部分而在德国实行,但在纳粹党的手中,它的作用既经过修改而又予以扩大了。问题从降低原有的物价水平变成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物价上涨,而物价管制当局的作用,也从主要从事监督变成主动规定物价。随着本世纪三十年代的日益繁荣,再加上——特别在1936年以后——大规模的重整军备,几乎在经济的各个领域内都是求过于供。对于重整军备的计划所感到的忧虑,导致德国政府在1936年秋天收紧了对整个物价管理机构的控制。根据1936年10月29日的一项法令,设立了一个直属四年计划组织的新的物价管制委员会。先前授予任何政府部门的监督、批准或规定物价的全部权力,都移交给了物价管制委员会主任。除工资和薪俸不归他负责外,管理商品和各种各样服务项目的大权都授给了他。他不仅负责为到达最后消费者手中的商品规定价格,而且负责对生产过程各个中间阶段中的价格也进行监督。
从1936年起,德国物价政策的基础就是1936年11月26日的冻结物价法令。根据这项法令,除特别许可的外,物价管制委员会主任禁止任何物价提高到超过1936年10月17日的水平。由于物价冻结不仅冻结了个别商品的价格,而且冻结了各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例外的情况在随后几年中必然非常多,到1940年中期,总计达到七千起左右。但是总的说来,物价水平却保持得相当稳定,批发价格的指数(以1913年为一百)从1936年的一百零四点一上升到1939年的一百零六点九。
由于经济萧条造成了普遍失业,工资管制的必要性比物价管制的必要性晚得多才显露出来。诚然,必要的权力早在行使以前就已经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了。1934年1月20日的劳工管理法具有把工业关系的组织工作直接置于政府控制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