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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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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螅沙鏊ふ栽燎鬃怨宜В榈骶Γ帕傅鞑橥醣6换锏牧髅ハ盗邪福�3个月之久。查证30余案,涉及受害群众70余人。他们当中有共产党员、有干部、有工人、有知识分子、有劳动模范、有功臣、有老人、有妇女,有的差点被活埋,有的被打成残废,有的被砍成重伤,有的被勒索巨款,有的被抢劫财物,竟然没有一人到公安机关报警。受害后不是诉诸法律,绝大多数都是跪地求饶,在公安侦查史上实属罕见。 

        客观上,被害人的忍耐与委曲求全是造成王保儿为所欲为的一种因素。但辩证地反思一下,法律是否对王保儿过于“纵容”呢?一个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为何能提前释放?打伤公安科副科长又扬言炸平派出所,还需要谁去报警? 

        王保儿重新被捕后,在古交引起极大反响,广大群众拍手称快,要求严惩王保儿。但说情者纷至沓来,有好心劝说也有恶意恐吓,办案干警都不告诉家里人实情,只是一个个都自动给家里安上防盗门,嘱咐家里人开门时小心,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派出所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王保儿在车上嚣张地大骂,再三扬言要炸平派出所,“呸呸呸”地嘲弄执勤干警,台下的同伙也嬉笑怒骂,全然没有一点儿公处会的威严。王保儿关在看守所,到看守所送东西的人络绎不绝。东曲派出所干警反映有人还要在看守所小卖部押款,供王保儿支配。王保儿通过他的同伙放出风来,只要他死不了,就要把办案人员、证人及他们的家人都杀光。王保儿被捕后,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古交不少人心有余悸。王保儿的某些同伙和与王保儿有瓜葛的款爷、个体户声称已疏通公、检、法等部门,要用重金买出王保儿。有人还到处散布王保儿最多只能判6年。群众议论:“王保儿第一次判了无期,六年就出来了。这次判6年,过不了几天就出来了,那些作证的‘傻蛋’肯定得倒霉。” 

        赵元亮所长原来是古交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调任东曲派出所所长后,王保儿老在他管辖的地段作案,使他这个“所长没办法当,公安这碗饭没办法吃”。他说:“王保儿这个案子要是拿不下来,咱这个警察真当得不光彩、不称职,对不起古交人民,更对不起头上的国徽。我已经50多岁了,派出所的其他人还年轻,还有那么多相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和证人,总不能让大家和他们的家人每天提心吊胆吧。” 

        王保儿一案引起了古交市委、市政府、古交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时的古交市委书记温四海多次听取东曲派出所的汇报,并在古交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上批示:“此案确需公安全体干警认真讨论,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把流氓地痞团伙清理彻底。” 

        从1994年7月到1996年近两年的时间里,王保儿一案因诸多原因,查证工作极其艰难,以至案件迟迟不能审结,引起群众的种种猜疑。1996年春夏之交,一场席卷全国的“打击团伙犯罪,扫除社会恶势力”的狂飙骤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东曲派出所及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再一次联名向社会各界呼吁,希望上级机关尽快审结王保儿一案,给古交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与此同时,古交市人大、政协、团委、妇联又联名上书,强烈要求严惩恶霸王保儿。太原市委对此十分重视,责成太原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古交市,经过艰苦的工作,终于将王保儿所犯主要罪行查证落实。1996年5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保儿死刑。 


                    五、法治不存在特权 

          公民奉公守法,并不意味国家已经进入法治轨道。特权思想滋生了腐 
        败,腐败把高官变成阶下囚。因为法律不存在特权。 

        国家公民奉公守法,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已经进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的真正意义,是政府守法。政府的一举一动,亦应以法为准。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作为从政的政府官员,更应带头守法。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国家有特殊地位的人具备了守法的精神,这仅仅是走上了法治轨道的初步。 

        美国宪法上有“法律的正当手续”(Due process of 
      law)一名词,这是美国人民身体、财产及一切自由最大的保障,是美国法治的基础。“法律的正当手续”一词的功用,就在限制政府官员在人民的权利上的一切越权、侵权、专横、独裁的行动。的确,执政者这一类的行动有了约束,才有法律行使权的余地,才有法治可言。 

        法治不存在特权! 
        时下“腐败”一词成为一种流行性很强的词汇,不仅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也成为百姓们私下议论的口头禅。在新华词典中,我找到了这个词的解释,它有三个释义:①腐烂。②(思想)陈旧,(作风)糜烂。③指制度、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 

        那么,现在流性语中的“腐败”一词与词典中的三个释义的哪一条相符呢?好像哪一条都像,哪一条又都不像。事实上,现实中的“腐败”已经超越了三个释义的任何一条,在综合基础上又有引申发展。 

        腐败是在特权思想的作用下公然违法的一种犯罪。 
        作家毛志成先生有一篇论述腐败的杂文,写得尖刻、辛辣,被多家报刊转载。现将此文摘抄如下: 
        《腐败五“层次”——读(红)偶记》 
        《红楼梦》中的腐败人物、腐败现象比比皆是,但在腐败人物的本事上,有“小巫”、“大巫”之分;在腐败的程度上,有“小手笔”与“大手笔”之分,从低向高排列,至少可以分出五个层次: 

        一、邢夫人层次 
        邢夫人虽担了个“大太太”虚名,但在贾府的“上流社会”中没有她的地位,整日里只能在“基层”耍威风、动手脚,此人没有什么政治野心,惟贪财成性。遗憾的是她只配小打小闹,从下人身上三钱五钱地刮剥,连侄女借居贾府时所分得的二两月银也不放过;最大的一次得手也无非是风闻儿子贾涟偷了贾母的银器去卖时,从中敲得三百两银子。比不上王熙凤的大手笔——在铁槛寺向尼姑静虚索贿,一开口便是三千两。 

        邢夫人虽然是个小贪污犯,但若是发动贾府人举报,她又容易首先被揭发出来。因为她勒索面广,行为直观,且又没有实在的硬后台。 
        二、李十儿层次 
        李十儿是贾政放外任时的随身衙役,此人很善于借用“上级”的“权”来为自己谋私。他见贾政要做“清官”,不许下属发财,便发动下属们消极怠工,让贾政连轿夫也凑不齐。继之便开导贾政灵活一点,直到逼得贾政叹口气说,随你们的便吧,他才放手搜刮,连老婆都披金戴银起来。此人的智能不可低估,他毕竟能使贾政在放弃做清官的念头之后,反倒在上司面前官声尤好。当然,由于他的油滑,任何时候“反腐败”都不会伤及他。 

        三、王熙凤层次 
        王熙凤揽官司从而索贿,拖欠下人们的月银拿去放高利贷,几年光景积下了“五七万金”黑钱。若不是受公公、丈夫的另外案子的株连,被抄了家,即使在贾府内设10部举报电话、20个举报信箱,她也不会被举报出来,这是因为此人总插手抓“大事”,如主持秦可卿葬礼,负责修建大观园的拨款,主管“合族上下五六百人”的月银发放,生活在一般“群众”所仰视的“上层”,颇有神秘感。即使将公款纳入个人存折,也会被猜想成“工作需要”。此外,她还善于扮演经常为了公务而自掏腰包的人,如陪贾母打牌故意输钱,对刘姥姥提供个人赞助,自费为秦可卿、林黛玉买人参。如此,便可使人联想到:“她用钱的地方太多了,不想些来钱的路子怎么成?” 

        当然,她之所以没有被举报的危险,重要的一条是有贾母、王夫人的“特宠”。 
        四、贾雨村层次 
        贾雨村由穷书生入仕,不到一年,便因“徇庇蠹役、交结乡绅”被罢了官,但这位贾雨村“面上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且悠然旅游起来足见其“志”不小。书中写他的“不凡”,就在于他在钱与权的杠杆上始终“清醒”,始终认为“权”是主砝码。他的主要精力几乎都用在进入“四大家族”的权力网上,为此至少宽纵了一个死刑犯(薛蟠),亲手害死一个人(石呆子)。书中虽然多次写到他的“贪酷”、“婪取”,但却未直接披露他的一桩贪污、受贿。数目很大而又没有痕迹,让权力“本身”分蘖出钱来,而“发财”者本人又保持风雅形象,这无疑是一种“大本事”。 

        五、夏太监层次 
        如果说贾雨村是依“权”而谋私,还需要“亲自”下手的话,夏太监则是借“位”而坐取,只需一个眼神,一个示意就可如愿。他的常用词是“借”,开口便是几千两、上万两,而且从不自己出头,打发个小太监向各种“上层人物”做个表示即可。 

        在“红学”研究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然这都属于学术范畴。而毛先生的“研究”当属另类,是典型的那种文人借古喻今的演义。事实上,毛先生归纳总结出《红楼梦》中的腐败现象及其五个层次,无一例外都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佐证。 

        我是一介平民,在我接触的众多平民中,话题每每涉及腐败时,常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论调: 
        “没劲!腐败是当官的事儿!” 
        “我们只有眼气的份儿,想那么多干吗?” 
        “要是我有了权势,说不准也腐败透顶。” 
        姑且不论这些论调的意义是积极的抑或是消极的,但言词之间有一个事实是:腐败产生在权力之上。 
        在我的案台上,有一本由国家科委人才中心主办的杂志《跨世纪人才》,是1998年7月号。我此前并不知道有这么一本杂志,是一个朋友介绍我认识了这家杂志社的一个编辑,他约我给杂志写点稿子。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不是科技界人士,能写些什么呢?盛夏的一天,我随便翻开这本杂志。翻着翻着,我就翻到其中的一个小栏目“最新数据库”,我也不曾想到,这期杂志的“最新数据库”竟然披露的是1997年反贪大案的有关数据。现抄录如下: 

        不知道这组“最新数据库”披露的数据出自何处,是国家司法部?还是国家反贪局?或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是新华社?不知其详。我之所以想知道数据出自何处,是想知道这组数据是否具有权威性。至少,据我个人所知,此组数据尚不够权威。仅以倒数第三例为例,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受贿案,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薛是在1994年被捕,那时我尚在长春的一家杂志社做记者,与薛在同一幢大楼办公。难道说薛案历时三年才审理?事实上,是有这种可能的,大概是案情比较复杂的缘故。但我不知在“处理”一栏中,所谓逮捕的时间概念是什么,是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1997年被逮捕的?若是的话,那么1998年春节过后被各新闻媒介关注的哈尔滨市国贸城案中涉嫌犯罪的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为何又不在其中? 

        细细探究这组数据的权威性已无多大意义。且不管它权威性如何,但这组数据已经能说明问题了。在1997年反贪中落入法网的大蛀虫们,无一例外都是身居要职的高官。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然而,他们一旦拥有了权力,在一种特权思想的支配下,滥用权力,把权力变成了贪污、腐败的资本。 

        最终,他们在法律面前碰了壁,成为阶下囚。 
        这是罪有应得的下场。 
        因为法律不存在特权。 
        也正是从这组数据中,我产生了写这本书的念头。 
        倘若你仔细归纳一下,便不难发现,在这57例反贪大案中,竟有7例是司法机关的要员,从法院的经济庭长到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公安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这些法律卫士,竟然面对着神圣庄严的国徽,以执法者的身份公然触犯法律! 

        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准绳。倘若国家法律的肌体上滋生了腐败的蛀虫,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司法腐败是最最可怕的腐败。 
        中国到了剔除司法界腐败毒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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