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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楼兰情缘-第1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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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图疆域

    夏朝统治的范围大约以今天河南省的西部为中心,北到河北,南到湖北;东到今天的河南、河北、山东的三省交界处,西到山西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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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号释义

    据《史记》引帝王纪云:“禹受封为夏伯,在豫州外方之南,今河南阳翟是也”,因用以称其政权为“夏”。另据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认为,是禹的儿子启西迁大夏(山西南部汾浍一带)后,才称“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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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建立

    相传尧、舜、禹时,部落联盟内采用“禅让”的方式“选贤与能”,推举联盟的共主。如尧老时,把“王”位禅让给了贤能的舜。

    大禹治水图禹的父亲崇伯鲧,是雄据大河南岸嵩山中的有崇氏部落领。有崇氏与在大河北岸太行山东麓的共工氏,都是富有治水经验的部落。在尧舜时期,为了争夺王权,鲧与共工先后对尧舜展开了激烈的斗争,都失败了。后来,禹又继续联合共工氏以及其他众多的部落,在伊、洛、河、济一带,逐步展开治水的工作。禹接任了鲧的职位,放弃了鲧“堵”的治水方略,改为以疏导为主,就是依据地势的高下,疏导高地的川流积水,使肥沃的平原能减少洪水泛滥的灾害。经过治理之后,原来大都集中在大平原边沿地势较高地区的居民,纷纷迁移到比较低平的原野中,开垦那些肥沃的土地。那些草木茂盛、禽兽繁殖的薮泽地,成为人们乐于定居的地方。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这就为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禹是来自中原夏族部落联盟的领,他在成为部落联盟的“共主”之后,尝试组建军队,南征三苗,修建城池,制定刑法,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禹建国以后把益(伯益)选定为“王”位的继承人,禹死后,益按照部落联盟的传统,为禹举行丧礼,挂孝、守丧三年。三年的丧礼完毕以后,益没能继承王位。“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而避居箕山之阳”(《史记。夏本纪》);于是中国历史由“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进入了“家天下”的奴隶社会。

    从此,禅让制被世袭制所取代。这标志着漫长的原始社会被私有制社会所替代,应该说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但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必然会遭到部分反对。夏启即位后,在钧台大宴各部落的领,以期对他的地位予以确认。有扈氏对启破坏禅让制度的做法十分不满,坚决不出席钧台会。出于对王权的维护、社会的统一,夏启调动军队对有扈氏进行征伐,大战于甘,有扈氏战败,被灭族。这次征讨使新生的**政权得到初步巩固,原始的民主推举制被强制取代。

    一种新制度的建立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一个新政权的产生,也面临缺乏统治经验的问题。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权,即使是在起进步作用的上升阶段,也改变不了统治者剥削、掠夺和贪图享乐的本性,统治集团内部围绕权和利的争夺成为不可避免。因此,夏启死后,出现了五子争权斗争。太康即位后,政事不修,沉湎于酒色之中,有穷氏的领羿乘机夺取了政权。直至后羿被他的大臣寒浞所杀,相之子少康逃到有虞氏,得到有虞氏的帮助,组织夏的旧部,积蓄力量,乘寒浞内部混乱之时,出兵打败了寒浞父子的力量,夺回了政权,才恢复了夏王朝的统治。这就是夏代历史上出现的“太康失国”、“后羿代夏”和“少康中兴”的事件。

    中期展

    季杼彻底肃清了寒浞的残余势力,又大力征伐东夷各部,一直打到东海。后来,又还都伊洛之间。在季杼统治时期,形成为夏代中期的极盛时期。季杼以后,到孔甲以前,在这期间经历了五代六帝,夏王朝的统治一直是比较稳定,基本上保持着向上展的趋势。夏王朝以伊、洛一带的河南地为中心,东通东海,西连西河,北及燕山,南逾长淮,所有夏、夷诸部的众多邦国,大都臣服在它的统治之下。

    夏朝衰败

    不降死后,让其弟扃继承了后位。扃逝,其子廑继位。廑继位后不久便病死,其堂兄,不降之子,孔甲继位。他改变了夏礼中祭祀祖宗的传统,开始着重恭顺天帝。《史记·夏本纪》记述道孔甲“好方鬼神,事**”。不少方国部落开始对夏室产生了不满,但华夏族与东夷族的关系仍然友好。这有可能是东夷族与华夏族的同化度较高的原因。孔甲逝,其子皋继位。皋逝,其子继位。这段期间,方国部落与夏室的关系恶化,氏族内部的纠纷也激烈化。从孔甲经皋与,到履癸(即夏桀)内乱不止。

    孔甲乱政,夏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

    驾崩后,其子履癸(即桀)继位。桀善武,《史记·律书》夸张地说他“手搏豺狼,足追四马”。桀在位期间,夏室与方国部落的关系已经破裂。给夏上贡的部落不断地减少。桀因此还常常讨伐那些不顺从的部落。古文献中说桀贪色,他在击败某个部落后会从那部落中挑选出他所钟爱的女子带回宫作为妃子。《国语·晋语》提到的有施氏,《竹书纪年》提到的岷山氏、末喜氏都遭到了这种下场。其中末喜氏的妃子妺喜早已与伊尹结好,桀却在洛把她夺走,伊尹愤怒中奔投了商汤。桀的屡次征伐也惹怒了不少较有权威的部族。有缗氏(即舜的后代)因不服顺桀而被灭之。活动于今山东省西南部的子姓商部族正在夏乱这期间兴旺了起来。桀又因商不服的借口讨伐商领汤并败之。汤被囚禁于夏台(一作钓台),随后被释放。除了夏室对外关系的恶化外,文献中还提到了桀在廷内用人失当。

    桀只顾自己享乐,不顾民众疾苦,大约在前16oo年,商部族领汤率领着方国部落讨伐桀。灭了亲夏部族韦、顾、昆、吾后在仓皇与桀开战。汤的势力大,桀抵挡不过,一边逃一边战,最终战败于有娀氏旧址。桀逃至鸣条(一说今河南中部,另一说今山西安邑),汤追之,又在鸣条展开了大战。桀再次被击败,被汤放逐于历山(一作鬲山),与末喜氏同居,最后又跑到了南巢之山(今安徽巢县)并死于此处。(《淮南子·修务训》稍有不同,说汤“整兵鸣条,困夏南巢,谯以其过,放之历山”。)

    鸣条之战,夏室被推翻,在方国部落的支持下汤在亳(今安徽亳州)称“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制政权,夏朝,传13世(《世本》载12世)、17王,历时472年(依《竹书纪年》),于前17世纪末、前16世纪初灭亡。

    历史考证

    由于流传至今有关夏代的史料十分匮乏,所以历史上是否有夏代存在,曾被许多人怀疑。但是《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的夏代世系与《殷本纪》中记载的商代世系一样明确,商代世系在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得到证实,因此《史记·夏本纪》中所记的夏代世系被多数学者认为是可信的。这样,在考古学家对安阳殷墟、郑州商城等商代的物质文化遗存有了进一步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夏文化探索的研究课题,希望用考古手二里头宫殿复原图段去找到夏代的物质文化遗存,进而恢复夏代历史。

    古史学家依据文献资料,提出有两个地区可能是夏人的活动地区:一个是河南西部嵩山附近的登封、禹县和洛阳平原;一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因为传说中夏代的都邑和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大多同这两个地区有关。1959年开始“夏墟”调查,拉开了夏文化探索的序幕。四十年来在豫西、晋南开展了一系列考古调查和掘工作,使夏文化探索的目标逐渐缩小。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以偃师二里头遗址命名的“二里头文化”(包括二里头类型和东下冯类型)和豫西地区的“龙山文化”是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对象,并对夏文化问题表了各种看法。惟因缺乏文字等直接证据,目前学术界对哪种遗存是夏代文化还没有形成共识。但是无论是豫西地区的“龙山文化”还是“二里头文化”,均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资料,它为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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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制度

    夏朝得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得法制观。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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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制刑法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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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

    夏朝的军队,是为了维护统治而明的专职征战的工具。夏以前,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部落内部的青壮年男子负担,夏建立后,中原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共同体,并出现了国家机构,因此专职战斗的队伍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禹征三亩,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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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制度

    土地制度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赋税制度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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