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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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业『性』技术的功能,可把技术分为产品技术、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其中产品技术是指指技术被用来改变一项产品的特『性』,可能是一个全新技术的发明,也可能是局部产品设计上的改进;产品技术的概念甚至可以延伸到设计或改进一项服务。按是否属工业产权分,可把技术分为工业产权技术和非工业产权技术,其中工业产权技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非工业产权技术主要指专有技术和其他非专利技术,它们无须通过法定程序批准,不受工业产权法保护。按技术的公开『性』分,可分为公开技术(如专利技术)、保密技术(如专有技术)等。按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分,可分为发展阶段技术、成熟阶段技术以及衰老阶段技术等。
2。国际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国际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后者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较为复杂。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一方面,后者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前者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技术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技术。另一方面,后者中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为目的,而前者中的卖方(转让方),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才去开发技术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转让技术。
(3)交货过程不同。后者的交货是实物移交,其过程较简单;前者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前者涉及的问题多、复杂、特殊,如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其中涉及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公约也比后者多。因而从事技术贸易比从事货物贸易难度大。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一般各国『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程度大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程度。由于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所以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各国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在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了防止其凭借这种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为了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上的考虑,各国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的管理。
22。1。2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这些技术知识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商标、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商标虽不属技术,但它与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常将它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之一。
1。专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专利”下的定义是: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在这里“专利”被理解为三层意思:一是指专利证书这种专利文件;二是指专利机关给发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术发明获得了这种法律地位就成了专利发明或专利技术;三是指专利权,即获得法律地位的发明的发明人所获得的使用专利发明的独占权利,它包括专有权(所有权)、实施权(包括制造权和使用权)、许可使用权、销售进口权利、放弃权。
根据专利技术的创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点,常把专利分为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特定的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发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其发明的结果是一种新产品;另一类是方法发明,其结果是一种制造产品或测试或『操』作的新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际上,实用新型也属于一种发明。它与上述发明专利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仅适于产品的、创造『性』水平较低能够直接应用的发明(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在实践中,实用新型这种“小发明”为数众多,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少数国家把它从发明中划分出来,单独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条件低,审批程序简单,收费也少,这有利于鼓励众多的小发明者。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图好看,而实用新型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基于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图好用。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工业外观设计,它与纯美术作品不同,造型、图案和『色』彩只有体现在有独立用途的制成品上,才是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它是在保证或不影响产品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外形、图案、『色』彩的设计来吸引消费者。
2。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常见的商标有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国外有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子的特殊形状;还有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形式。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但在少数国家,商标权是由于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获得的。在我国,商标权是以注册在先原则而取得的。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放弃权。
3。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许多中文名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但最常用的名称是“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它可以是产品的构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构思。
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4。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程序以及解释、说明程序的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的核心)、计算机程序说明书和其他辅助材料。计算机程序的主要载体:软盘、硬盘、书面形式、机器可读形式、屏幕上的视听觉音像。按使用用途可把计算机软件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数据库;按标准化程度可把计算机软件分为专用软件、通用软件和订做软件。
与一般文字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具有以下特点:(1)计算机软件兼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作用;(2)计算机软件程序是人脑思维概括的产物,因此其使用的语言带有抽象『性』;(3)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软件更新速度极快,一旦产生新的计算机软件,原有软件的实际价值就大大降低,很快退出市场。
22。1。3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1。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也称许可证贸易,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许可贸易按其标的内容可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许可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许可方用授权的形式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使用权同时也让渡一定市场的贸易行为。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如下五种形式。(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所以这种许可的技术使用费是最高的。(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3)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同时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此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4)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它是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这种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2。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franchising)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但后者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特许费(franchise fee)的技术转让方式。它是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方式。
特许专营的受方与供方经营的行业、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号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门面装潢、用具、职工的工作服、产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样。例如,美国的麦当劳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几乎都有被授予特许专营权的同名餐馆,他们提供的服务及汉堡包的味道与美国的完全相同。
特许专营类似许可,但它的特许方和一般的许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对方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其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因为全盘转让,特别是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的转让关系到它自己的声誉。
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系。各个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营的,被特许人的企业不是特许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特许人并不保证被特许人的企业一定能赢利,对其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特许专营是发达国家的厂商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风险小,发展中国家的厂商也乐于接受。
3。技术服务和咨询
技术服务和咨询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
技术服务和咨询与许可贸易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1)许可贸易是以技术成果为交易对象的,而技术服务和咨询则是以技术『性』劳务为交易对象的。(2)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是被其垄断的新的独特的技术,这些技术属于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在技术服务和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