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论概略-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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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道德只能行于人情所在的地方,而不能行之于法制的领域。法制的效能虽然也能达到人情的目的,但是从它所表现的形态来看,法制和道德似乎是完全相反,互不相容的东西。法制还有两种区别,有以维持事物秩序的法制,有防止人作恶的法制。违反前者是人的过失,违反后者是人的恶念。这里所讲的法制,是指以防止人作恶为目的的法制,希望学者不要误解。譬如,为了家庭的生活有个秩序,也可以订立家人必须在早晨六时起床、晚上十时就寝的规则,但这不是为了防止家人的恶念,也不因为违反这个规章就以罪人处理,只是为了全家人的生活方便协商订立的规则,所以并不需要写成书面条文,只是由全家自觉遵守而已。此外,感情亲密的至亲好友之间的金钱借贷也是如此。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上虽然有普遍施行的文书、契约、政府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条约其中有民法刑法之分,以及为了同时也包括不少维持事物秩序的规定,但从其一般用途来看,显然都是防恶的工具。因为一切法律的精神都是把利害得失同时提出,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例如,盗窃千两黄金者处以十年徒刑,违约过期十日者罚金百两。这样,把千两黄金和十年徒刑,以及百两罚金和违约十日的利害得失同时提出,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认为有利的方面。其目的既然如此,可见丝毫不存在道德精神。这种情形,正如把食物摆在饥饿的猫狗面前,而从傍举起棍子威吓着“要吃就打”一样。所以,单从形式上来看,这中间绝对没有人情存在。
为了彻底分清实现道德的场所和施行法制的场所的区别,举例如下。假设这里有甲乙二人借贷金钱。二人亲密无间,贷者既不以贷与为德,借而不还,也不抱怨。交情之深几乎不分你我,这种交情,完全是以道义为基础的。或者也约定归还期限和利率,并为了备忘还把它写在纸上交给贷主,但其交情仍然没有超出道义的范围。但如果在这字据上盖章,贴上印花,或有保人甚至还索取抵押品,这就超出了道义的范围,双方只是根据法律办事而已。这种借贷关系,是因为不能相信借者是否守信义,只好把他当作不守信义者,如果到期不还就找保人,再不还就向政府控告,请求裁判,或没收抵押品。这就是把利害得失同时提出,和举起棍子吓唬狗的办法。所以,根据法律处理事物的地方,就丝毫不存在道义的影子。不论政府和人民之间、会长和会员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债主和债户之间以及在收费教学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凡是根据法制相处的,就不能称作道义的结合。譬如,有两个政府官吏,某甲非常关心公务,勤恳办事,劳累得下班回家后几乎不能安眠;某乙则不然,每天喝酒冶游,不关心公务,然而某乙从早晨八点上班到下午四点下班的办公时间内,也非常勤勉,其工作效果和某甲相似,该说的就说,该写的就写,从未贻误公务,这样谁也不能责备他,而某甲的勤恳也显露不出来。又如人民缴纳租税,如果政府不催促,就可以不缴,或用赝币缴纳,如果被收下即为经收人的过失;相反地如果错误地多缴了税款,即为纳税人的倒霉。卖主欺骗,一经购买,即为买主的损失,相反地卖主多找了钱,一经交清,卖主即吃了亏。借钱给人,如果丢失了借据,即为债主的损失。兑换票据,如果过期,即为票据持有者的损失。拾物隐藏起来,如果无人知道,即为拾者的便宜,甚至偷窃他人的东西,不被发觉,盗贼就得了便宜。从这些情形看来,今天的社会完全成为坏人聚集之所,丝毫看不到道义的痕迹。只是依靠无情的法律勉强维持事物的秩序罢了。本来内心充满着恶念,但是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敢见之于行动,走到法律所允许的边缘则不得不停下来,正如在锋利的刀刃上行走一般。多么可怕!
人心如此卑鄙,法律又如此无情,从其外表骤然看来,的确令人吃惊,但是进一步考察产生这种法律的原因,以及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则绝不是无情的,而是今日世界上最完善的东西。法律虽然是为了防止作恶而制定的,但并不是因为天下都是恶人才制定的。因为善恶混淆不清,才制定法律以保护好人。在一万人之中难保没有一个坏人,所以在一万人之中所施行的法律,也不能不按照制服坏人的目的来制定。正如鉴别赝币一样,如果担心一万圆里有一圆赝币,就不得不把一万圆全部点检一遍,因此,在社会的交际中,即使法律日益繁多,法律的形式似乎无情,但不能因此而轻视法律。相反地,应该愈加把它巩固起来,愈加严格遵守它。就目前的情况而论,促进世界文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以外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厌恶事物的外形,而抛弃其实际效能,是智者所不为的。为防止坏人作恶而制定的法律,并不妨碍好人为善。在法律繁多的社会里,好人依然可以毫无限制地为善。不过为天下后世着想,惟有希望日益繁多的法律,能够逐渐丧失其作用。这大概是数千年以后的事,因此,没有理由因为期待数千年的将来,而摒弃目前的法律。必须考察时代的沿革,在从前野蛮不开化、君民一体、天下一家的时代,可以约法三章,并且,仁君贤相关怀人民、忠臣义士舍身以报君王,万民齐受君王之德化,上下各得其所,都是以人情为主,以德导致了太平,根本不依靠法制。这种情况乍一看来,似乎值得羡慕,其实在那个时代,并不是蔑视法制而不用,却是想用而无处可用。反之,随着民智逐渐发达,世事也逐渐繁多,事务复杂,法制也必随着增多,并且随着民智的进步,破坏法制的方法,自然也日趋奸巧,因而,防范的方法也不得不愈加严密。举例来说,在从前,由政府制定法律以保护人民;而在今天,则是人民制定法律防止政府的专制,以保护自己。如果用古人的眼光来看,似乎是冠履倒置,纲常扫地,但稍微把眼光擦亮,眼界放宽,就可以发现现在自有其颠扑不破的道理,不论政府和人民双方都没有丧失体面的顾虑。在如今的世界里,要想发展国家文明,保持国家独立,这是唯一的方法。人类智慧随时代的进展而提高,正如儿童之成长为大人。在童年时代作的自然是儿童的事,喜怒哀乐之情也与大人不同。但是,随着岁月推移不知不觉成长为大人。曾经喜爱的竹马,如今已不足以为乐,曾经恐怖的鬼怪故事,如今已不足惧,这是自然的道理。即使儿童有些痴愚。也不必深咎,因为儿童在童年时代作出儿童的事,原是合乎规律的,所以不应要求过高。不过儿童众多的家庭,由于家庭照顾不过来,不能和邻居相比而已。现在这个儿童已经成长,这难道不是家庭的幸事吗?如果因为他从前是儿童,现在却硬要把他当作儿童,拿竹马给他玩,讲鬼怪故事吓唬他,甚至把从前童年的言行,作为今天大人的规范,如果不按照这个规范行事,就责备他狂妄不逊,类似这种情况,就是弄错了智德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只能招致削弱家庭的恶果。
即使有人认为法制的精神是无情的,遵守法制者的思想也是卑鄙的,但是,无论如何法制对人仍然有很大益处。譬如,有这样一条规定:拾物归还原主,应将所遗失的东西折半赠给拾物人。如果有人拾了失物,只是为了获得折半之利而交还失主,这种思想固然很卑鄙,然而,如果因为这个规定太卑鄙而废除,则社会上的遗失品,将永远不能归还原主。因此,折半的法律以道德来论,是不值得欢迎的,但却不能不称它是文明的良法。还有,在商业上,有贪图眼前小利而丧失廉耻的,这叫做奸商。例如,日本人在制造生丝、蚕纸时,为了贪图一时的小利,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结果降低了国产品的声誉,长期地损失了全国的大利,即奸商本身,也必遭受损失,这就是名利两失。与此相反,西洋各国的商人,交易可靠,童叟无欺。例如出示一寸见方的样品,然后出售几万匹的布疋,从来没有与样品不符的。买主也不必一一开箱检查,便可安心收货。从这些情形看来,好象是日本人不诚实,而西洋人诚实。但是如果仔细研究一下,就可知道并不是西洋人心诚实,日本人心不诚实,而是西洋人企图扩大商业范围,以获得长远的高额利润;如果不诚实,恐怕影响日后交易,而自己堵塞了利润的来源,所以不得不诚实。这不是由衷的诚实,而是算盘上的诚实。换言之,就是日本人的气魄小而西洋人的气魄大。然而,不能因为西洋人是卑鄙的贪婪的诚实,而学习日本人那种露骨的不诚实。不论为欲或为利,必须老老实实遵守商业的法规,只有遵守法规才能进行交易,从而促进文明的进步。在现代的人类世界上,除了家庭和亲友之外,不论政府、公司、买卖、借贷、一切事物莫不依据法规办事。法规的形式或许有些是可鄙的,但是与无法规的害处比较,其利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试看目前西洋各国的情况,由于人民智慧不断进步,气魄也越来越大,好象天地之间,不论是自然界或社会上,没有任何东西足以限制人的思想,人可以自由地研究事物的规律,从而得出处理它的办法。对自然界方面,已经探索了它的性质,了解它的作用,并且还发现了很多根据其性质而控制它的规律。对社会方面,也是如此,由于研究了人类的性质和作用,已经逐渐发现它的规律,从而根据其性质和活动,将要逐步地获得控制的办法。其进步情况兹举例如下:法律严密,减少了国内的冤狱;商法明确,使人民感到方便;公司法合理,因而举办大企业者日多;租税法妥恰,减少了私产的损失;兵法精湛(虽是杀人之术)因而减少了战争之祸患;国际公法虽然还不周密,但是多少也起了减少杀戮的作用;国民会议可以限制政府的专权;著述和报刊可以制止强者的暴行;近来听说将在比利时的首都,成立万国公会以谋求全世界的和平等等。这些都是法制的日益周密和实施范围日益扩大的具体表现,也可以说是通过法制以实现大德的事业。
第八章 西洋文明的来源
叙述现代的西洋文明和探讨其来源,并不是这本小册子所能作到的事。所以在这里只引证法国学者基佐所著文明史以及其他各种著作的要点,略述其大意而已。
西洋文明的特点在于对人与人的交往问题看法不一,而且各种看法互相对立,互不协调。例如,有主张政治权的,有主张宗教专权的,有的主张君主政治,有的主张神权政府,有的主张贵族执政和有的主张民主政治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自由争辩,胜负难分。由于长期形成对峙局面,即使彼此不服,也不得不同时并存。既然同时并存,即便是互相敌对的,也不得不在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允许对方的活动。由于自己不能垄断一切,又不得不允许对方的活动,于是便各持其说,各行其是,为文明进步尽一分力量。最后将溶为一体。这就是产生“民主自由”的原因。
现代的西洋文明兴起于罗马灭亡时期。大约从公元四世纪开始,罗马帝国的权势逐渐衰微,到五世纪时,情况更为严重,野蛮民族从各方面侵入,帝国的政权从此崩溃。在这些民族中,最强盛的是构成日耳曼民族的法兰克民族。这些野蛮民族蹂躏了罗马帝国,摧毁了罗马数百年来的一切旧制度。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依靠暴力,无数的野蛮人成群结队到处烧杀掠夺,无所不为,因此,一方面出现了许多国家,同时又有一些国家被吞并。到了第八世纪末,法兰克族的酋长沙立曼兼并了现在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地,奠定了一大帝国的基础,大致形成了统一全欧洲的气势。但在沙立曼大帝死后,国家再度分裂并陷于混乱。当时法兰西和日耳曼虽有国家之名,但仍未具备国家的体制,每各人各逞其暴力,为所欲为而已。所以后世称这个时代为野蛮时代,或黑暗时代。这个时代包括从罗马末期到公元第十世纪约七百年的期间。
在这个野蛮黑暗的时代,只有耶稣的教堂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在罗马灭亡后,似乎耶稣教堂也应随着被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