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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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其他层面的责任保障机制
1。人大监督
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保障方面,必须强化人大对实施循环经济法律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如何开展监督、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章规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第五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循环经济法律实施和法律责任的监督层面,各级人大应当充分利用上述立法规定,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责任的落实。
2。司法保障
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应当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的司法保障机制,采取积极措施不断进行优化与完善,以充分运用司法力量来保障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严厉打击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健康的废物利用行为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对此建议如下。
(1)逐步建立循环经济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循环经济公益诉讼的类型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明确提起循环经济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自然人;被告包括:产生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在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方面渎职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2)完善诉讼保障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及其纠纷处理的立法为基本框架,应当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纠纷解决中的支持诉讼、法律援助、诉讼费用的减免等保障性措施,规定这些保障性措施的一般程序、具体内容、受害者获得保障性措施的条件等,从而方便受害人诉讼,降低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保障
必须强化循环经济的执法力度。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节电、节油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废物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源性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市场监管,健全回收利用的市场机制,确保合规的市场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4。守法和公众参与保障
要通过一系列循环经济守法保障机制的创新来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水平,通过宣传和教育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使节能、降耗、减排、循环、增效成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让节能减排成为社会时尚。(32)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通过守法和公众参与机制,为循环经济发展奠定广泛而扎实的社会基础。
总之,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必须以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基础,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内涵要求,在形式上应当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保障措施相衔接配套。
【注释】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1702页。
(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4)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
(5)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页。
(6)Bryan。A。Carner,A Dictionary of Modern Legal Usage,Second Edit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td。1995,p。301。
(7)'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8)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9)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10)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本文关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并不否认其他学者对于法律责任理解的合理性,而且,即使是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一词因为不同的语境,在不同的场合也可能呈现出“广义责任论”中的其中一种或另一种涵义。但是,就整体而言,本文所指的法律责任和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均包含了责任的两种涵义。
(11)乔刚:《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载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9页。
(12)Stewart,“Economics,Environment and the Limits of Legal Control,”Hav。Env L。Rev。1(1985)。
(13)这在污染防治领域体现得非常明显。正是由于环境管制中局部控制和个别控制的不足,才催生了总量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和实践。有关这一原理的具体描述,可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8页。
(14)详细情况可参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15)有关风险社会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德'马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同作者:《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2009年轰动全国的典型重金属污染案包括有: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陕西凤翔儿童血铅超标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湖南武冈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福建上杭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等等。
(17)'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18)'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5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19)'美'马乔里·凯利:《资本的权利是神圣的吗?》,黄佳、庞锦译,中信出版社,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20)赵旭东:《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21)有学者认为,企业责任扩大化有三大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其一,诸如污染费、污染税、污染许可市场等以市场机能为本位的经济诱因逐渐受到重视,并已有零星的采用;其二,软性协商或民主式参与的作法,也逐渐成型,因此取代过度法律抗争式的赛局,避免全输全赢的零和局面;其三,以环境破坏本身为名的刑罚制裁逐渐受到重视,日本、德国等国家甚至完成实际的立法。具体可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22)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23)孙佑海:《从机制上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对环境质量负责》,《学习时报》2009年8月24日第5版。
(24)有学者认为党委的领导成员违反环境法律发生严重后果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可参见孙佑海:《从机制上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对环境质量负责》,《学习时报》2009年8月24日,第5版)。对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循环经济立法并没有规定党委在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宜将党委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关党委的责任应由党组织按党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当然,在发生党委领导成员以政府领导人的身份实施相关行为而违反循环经济立法的情形时,可以依法追究其作为政府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25)孙佑海:《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胡萝卜加大棒”》,载于中国循环经济网http://xh。chinaxh。cn/show。aspx?id=20173&cid=27,2009年10月20日访问。
(26)Donald A。Carr and William L。Thomas,“Devising a Compliance Strategy under the IS014000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tandards”,Pace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Vol。15,(1997),PP。107…119。
(27)李岩:《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环境责任的变迁》,《环境经济》2008年第9期,第42页。
(28)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29)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30)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31)我国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方面已有一些实践。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有关环境保护基金的法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后来,根据《预算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先后建立了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环境保护基金,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等,但是与真正的责任基金相比,这些基金还存在一些差距。
(32)杨朝霞:《化解金融危机更需推行循环经济》,《中国环境报》2009年1月19日,第3版。
结语 迈向生态文明的循环经济立法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循环经济法都是一个刚刚兴起的领域,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循环经济法律部门显得那样年轻,那样稚嫩。就我国而言,国家正式提出循环经济立法规划才不过短短几年的时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才一年多的时间。而从前面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原则、体系、制度和责任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循环经济立法本身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正如循环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样,循环经济法的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个方面付出艰辛的努力。
然而正是这短短几年,循环经济立法已经呈现方兴未艾蓬勃发展之势。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都对循环经济立法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生态文明理念及其实践,与循环经济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了循环经济立法,循环经济立法助推了生态文明建设。
一、互动中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循环经济立法
一方面,生态文明是指导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生态文明体现了对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尊重和坚持,生态文明具有系统性、平等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生态文明促成了科学的人类自然观、生态伦理观和社会发展观。生态文明以协调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人类社会和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以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为基本手段。这些都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另一方面,生态文明是判断循环经济立法优劣的重要价值标准。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的检讨,对循环经济立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制度、专项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思、解决和完善,都是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和价值判断标准。随着生态文明实践的不断发展,循环经济立法还会出现新的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不足和问题。这些不足和问题,都需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加以衡量。
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循环经济立法确立了“3R”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明确了循环经济立法是义务本位法,界定了循环经济立法是环境法而不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